阿拉尼亚刑事律师与刑法

刑法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适用何种制裁,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应通过何种程序作出这一认定。在一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一部分涉及行为的定性,另一重要部分则涉及所遵循的程序。

程序往往始于控告、举报或警方记录。从这一刻起,对于具有嫌疑人身份的人,沉默权、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以及要求收集有利证据的权利即告产生。同一程序对于犯罪受害人而言,也包含控告期限、证据保全以及参与诉讼等不同事项。

在刑事诉讼中,期限较短,且大多为不变期限。对于陈述和讯问阶段、针对保护措施提出申请、对不予起诉决定提出异议以及提起法律救济,若错过规定的期限,事后往往无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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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领域的主要争议

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既涉及对被指控行为的定性,也涉及审判程序。同一事件,根据其构成要件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能属于不同的犯罪类型;有管辖权的法院、应遵循的程序和可用的救济途径也随之改变。

01

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

在录取陈述和讯问之前,须向被询问人说明其被指控的罪行,并告知其享有选任辩护人的权利,且辩护人可以在陈述或讯问时在场。应立即通知被捕者指定的亲属中的一人。此外,应告知其不就所指控罪行作出陈述是法定权利,提醒其可以请求收集具体证据以摆脱嫌疑,并给予其提出有利于自身事项的机会。

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原则上需依申请行使;对于声明无力选任辩护人的人,经其请求,由律师协会为其指派辩护人。对于没有辩护人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其为未成年人、因残疾达到无法自行辩护的程度,或为聋哑人,或者所涉罪行的最低法定刑超过五年有期徒刑,则无需提出请求即应指派辩护人。

法律明确禁止损害意志的方法。不得实施诸如虐待、酷刑、用药、使人疲劳、欺骗、强制或威胁,以及使用某些工具等身体或精神干预;也不得承诺任何非法利益。以禁止方法获得的陈述,即使经同意作出,也不得作为证据予以评价。在无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执法机关取得的陈述,除非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官或法院面前予以确认,否则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

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的规则,既规定于《宪法》中,亦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若裁判基于此类证据作出,该情形本身即构成通过法律救济程序撤销裁判的理由。因此,证据的取得方式可能与其内容同样具有决定性。

02

刑事保护措施:拘捕、警方拘留、羁押与司法控制

警方拘留期限,除将被拘捕人移送至距离拘捕地点最近的法官或法院所需的必要时间外,自拘捕之时起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该必要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对于共同实施的犯罪,因收集证据困难或嫌疑人人数众多,共和国检察官可以书面延长警方拘留期限,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天,最长可延长至三天。被拘留人未获释放的,至迟应在上述期限届满时被带至刑事治安法官面前接受讯问;讯问时辩护律师也应在场。法律还规定,仅限于现行犯情形下,对于列举的某些犯罪,警察主管人员也可以决定采取警方拘留。

只有在存在表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具体证据并且存在羁押理由时,方可采取羁押。法律还规定,如果根据案件的重要性以及预期判处的刑罚或适用的安全措施,羁押不符合相称性原则,则不得作出羁押决定。对于仅需判处罚金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监禁刑不超过两年的犯罪,不得作出羁押决定;但故意实施的侵害身体不可侵犯权的犯罪不受这一限制。

司法控制是在存在羁押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替代羁押而适用的一项措施;在法律规定不得羁押的情形下也可以适用,并且在审判阶段也可能被提起。不得出境、在法官指定的期限内定期到指定地点报到、不得前往指定地点或区域、不得离开住所或特定居住区域、不得使用特定交通工具、不得持有武器以及提供担保,均属于法律列举的义务。还可以使用电子设备监测这些义务是否得到履行。对司法控制决定可以提出异议;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应每隔一定期间重新评估,且法律规定了司法控制的最长期限。

在调查阶段,是否需要继续羁押,须至迟每隔三十日,在共和国检察官提出请求后,由刑事治安法官听取嫌疑人或其辩护人的意见并作出决定,重新进行审查;嫌疑人也可以请求进行该审查。在起诉阶段,法院应在每次庭审时,或在条件需要时于庭审之间,就此作出决定。此外,在任何阶段均可提出释放请求,也可以对羁押决定提出异议。法律还另行规定了羁押期限的最长限度;这些期限根据法院的管辖权限、所处的调查或起诉阶段、犯罪类型以及嫌疑人的年龄而有所不同。

在法律列明的情形下,也可以因刑事保护措施而向国家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情形包括在法定条件尚未具备时实施的抓捕、拘留、羁押、搜查和扣押;也包括在依法被抓捕或羁押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的情形。赔偿请求可在决定或判决最终确定之日起,经该最终确定的通知后三个月内提出;无论如何,均须在最终确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3

犯罪类型及其对程序的影响

针对个人实施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威胁、侮辱和侵犯住宅不可侵犯权。这些犯罪中,有些须经被害人提出控告方可追诉,有些则属于刑事调解范围。其适用范围根据犯罪类型及犯罪实施方式而有所不同;侮辱罪因 2024 年和 2025 年进行的修改,已被排除在刑事调解范围之外,并被纳入预先缴款程序,但公职人员因履行职务而受到侮辱的情形除外。由于这两种法律性质会从一开始就改变案件的进程,因此必须在每个案件中分别予以确定。

在针对财产的犯罪中,盗窃、诈骗、背信和毁坏财物尤为突出。这些犯罪的基本形态与加重形态在刑罚和程序方面均产生不同后果;和解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基本形态。管辖法院的确定,不考虑加重或减轻情节,而依据该罪在法律规定中的刑罚上限;因此,某些加重情形下案件由重罪法院审理。

在交通事件中,区分行政处罚与犯罪很重要。因饮酒或吸毒后驾驶所导致的行政罚款以及吊销或注销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法》的范畴;法律规定,即使该行为同时构成犯罪,这些处罚仍将适用。此外,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安全驾驶车辆而驾驶的行为,在《土耳其刑法典》中被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若交通事件造成伤害或死亡,则须另行评估过失犯罪的相关规定;过失致伤原则上以告诉为条件,但法律在某些情形下规定无需告诉。

在涉及毒品或兴奋剂的案件中,为使用而购买、接受、持有或使用,以及制造和交易这些物质,属于不同的犯罪类型;这一区分从根本上改变了刑罚和所遵循的程序。就为使用而持有而言,法律规定暂缓提起公诉,并在该期间内适用监督释放措施;若履行义务,则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性不可侵犯性的犯罪、持续跟踪骚扰和侮辱犯罪,不得适用和解程序。针对性不可侵犯性的部分犯罪虽以告诉为条件,但在程序上适用特别规则。

04

职权、管辖与时效

除法律另行赋予管辖权的案件外,以下案件由重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加重终身监禁、终身监禁或十年以上监禁的犯罪,抢劫罪,法律规定的受贿罪(勒索罪)前两款,官方文件伪造罪的第二款,以及欺诈性破产罪;危害国家安全、宪法秩序、国防和国家秘密章节中定义的犯罪(法律明确规定排除的条款除外);以及属于《反恐法》范围的犯罪。除此之外的诉讼和案件由治安(基础)刑事法院审理。确定管辖权时,不考虑加重或减轻情节,以法律规定的该罪刑罚上限为准。通过 2025 年底作出的一项修正,诈骗(加重欺诈)罪已从重刑法院的管辖范围中移除;对于修正生效时已系属的案件,规定了单独的过渡规则。

关于地域管辖,基本原则是由犯罪实施地法院管辖。法律还针对未遂犯、继续犯、连续犯以及通过新闻媒体实施的犯罪等情形,另行规定了管辖规则。对于利用信息系统或银行、信用卡实施的犯罪,被害人住所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对于侦查和审判须以控告为前提的犯罪,如果享有控告权的人自知道或获知行为及行为人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提出控告,则不得进行侦查和审判。该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就侮辱罪而言,法律另行规定,控告期限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此外,还有两种不同的制度:起诉时效(dava zamanaşımı)和刑罚时效(ceza zamanaşımı)。起诉时效是指经过特定期限后,公诉程序终止;刑罚时效则涉及已确定生效的刑罚无法执行的问题。这两个期限的长短取决于犯罪所对应刑罚的严重程度。法律还特别规定,对于少数严重犯罪,时效不予适用。

逐步流程

刑事程序如何进行?

01

投诉、举报与侦查的启动

侦查在共和国检察官通过举报或其他方式获悉存在犯罪迹象的情形时开始;从该时刻起,检察官有义务收集有利于和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

举报或控告可以向共和国首席检察官办公室或执法机关提出。向省长办公室、县长办公室或法院提出的举报和控告,应转交相关共和国首席检察官办公室。对于在国外实施且需要在土耳其追诉的犯罪,也可以向土耳其驻外使领馆提出。对于被主张系因履行公职而实施的犯罪,向相关机构主管部门提出的举报或控告也应立即转交共和国首席检察官办公室。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未在六个月期限内提出控告,则构成侦查障碍。对于非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侦查依职权进行;在此类犯罪中,被害人的陈述具有举报性质,单纯放弃追究并不会终结侦查程序。

02

侦查阶段:陈述、保护措施与起诉书

在此阶段,将听取嫌疑人的陈述,收集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必要时采取保护性措施。

调查阶段原则上保密,但不得损害辩护权。辩护人可以查阅调查案卷内容,并免费获取文件副本。此项权限仅能在调查目的可能受到危害的情况下,经法官决定,且仅针对法律中有限列明的犯罪予以限制;即便作出限制决定,陈述笔录和专家报告也不在限制范围之内,且起诉书被受理后,整个案卷均可查阅。遭受犯罪侵害者的代理人同样享有上述权利。

调查结束时,共和国检察官要么起草起诉书,要么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起诉决定,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向作出决定的共和国检察官所在司法辖区内重罪法院所在地的刑事治安法官提出异议。

起诉书经具有审理权限且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后,审判阶段开始,嫌疑人取得被告身份。

03

审判阶段:庭审、证据与判决

庭审原则上应在被告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不得对未到场的被告人进行庭审。若犯罪仅需判处或同时需判处司法罚金或没收,即使被告人不到场,也可以进行庭审;在此情况下,向被告人发出的传票应注明,即使其不到场,庭审仍将进行。若根据所收集的证据,认为应作出有罪判决、免予处罚或采取安全措施以外的决定,则即使未经讯问,也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终结案件。

审判中,证人陈述、文件、专家报告、勘验结果以及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的保护措施所取得的记录均应一并评估。通过违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判决依据。

审判结束时,将作出以下裁决之一:无罪判决、免予处罚、有罪判决、判处安全措施、驳回案件或终结案件。

04

法律救济途径与刑罚执行

对一审法院判决提起区域上诉的,应当自判决连同判决理由一并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提出。对地区上诉法院判决提起法律审查上诉的期限,同样为自附理由判决送达之日起两周。对法官决定以及法律规定情形下的法院决定提出异议的,应当自相关人员获悉该决定之日起两周内提出。上述期限适用于1年6月2024日及之后作出的判决;对于该日期之前作出的判决,仍继续适用此前的期限。

法律将某些决定排除在区域上诉和法律审查上诉之外;在某些情况下,这些限制取决于刑罚的种类和期限,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取决于司法罚款的金额。因此,每个案件都需要单独确定针对哪项决定可以采取哪种救济途径。

判决确定后,刑罚执行阶段开始;该阶段适用的规则规定于《刑罚和安全措施执行法》(Ceza ve Güvenlik Tedbirlerinin İnfazı Hakkında Kanun)中。

简化与替代程序

刑事和解、预缴款、速审程序与简易审理

恢复性司法

刑事和解

和解是针对须经告诉才可侦查和起诉的犯罪,以及法律另行列明的犯罪而适用的一种程序。其适用前提是,被害人或因犯罪而受损害者须为自然人或私法法人。对于其他法律规定的犯罪,若该犯罪并非须经告诉,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和解程序。

法律列明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中除加重情节以外的其他情形、过失伤害罪、基本类型的威胁罪、侵犯住宅不可侵犯权罪、侵害工作和劳动自由罪的特定情形、基本类型的盗窃罪和诈骗罪、滥用信任罪的特定情形、购买或接受犯罪所得物罪,以及拐骗和扣留儿童罪。加重盗窃罪和加重诈骗罪不在范围之内;因此,案件中是否存在加重情节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犯性自主权的犯罪、持续跟踪和侮辱罪,即使须经告诉,也不在和解范围之内。就侮辱罪而言,法律规定以预缴款制度取代和解;但该规定明确将因履行职务而侮辱公职人员的情形排除在外。若一项属于和解范围的犯罪与另一项不属于和解范围的犯罪共同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则不适用和解规定;但如果共同实施的其他犯罪属于预缴款范围,则对于属于和解范围的犯罪,仍适用和解规定。

是否接受或拒绝和解提议,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提议作出后七日内未告知决定的,视为拒绝该提议。拒绝提议将导致侦查按正常程序继续进行;但双方最迟可在起诉书签发之日之前声明已经达成和解。若和解尝试未果,则不得在同一案件卷宗中再次进行和解程序。

和解成立且义务一次性履行完毕的,在侦查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起诉阶段则作出终止诉讼的裁定。义务延期履行、分期履行或具有持续性的,在侦查阶段决定暂缓提起公诉;在起诉阶段则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在暂缓期间,时效期间不予计算;如果义务未履行,程序将从中断处继续进行。和解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另有影响;相关内容已在介绍被害人地位的部分予以说明。

刑事和解(uzlaştırma)不同于民事争议中的调解(arabuluculuk),是独立的一项制度。该程序由共和国首席检察官办公室下属的和解办公室负责,和解员从官方名单中指定;在协商中作出的陈述不得在后续阶段作为证据使用,其结果涉及刑事诉讼。申请刑事和解并非起诉条件;对于法律规定的犯罪,该制度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依职权启动。

检察阶段

预缴罚金

预缴款适用于和解范围之外、仅处以司法罚款或者监禁刑上限不超过六个月的犯罪,以及法律另行列举的某些犯罪。侮辱罪属于法律另行列举的犯罪之一;但因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而侮辱公职人员的情形不适用该规定。

共和国检察官送达通知后,行为人在十日内连同调查费用一并支付法律规定的金额的,不提起公诉。在同一期限内,行为人提出请求的,共和国检察官应决定允许其每隔一个月分三期等额支付;这不是可自由裁量的权限。分期款未按期支付的,预缴款失效,并继续进行侦查。除过失犯罪外,自因预缴款作出决定之日起五年内,行为人再次实施属于预缴款适用范围的犯罪的,向其提出的金额增加一半。预缴款并非仅适用于侦查阶段:根据特别法规定,案件直接移送法院的,行为人在法官通知后连同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公诉即告终止。同一规定还适用于以下情形:对于属于适用范围的犯罪,未办理预缴款手续即提起诉讼;或者因诉讼所涉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转变为属于适用范围的犯罪。因预缴款而未提起公诉或者公诉终止的,不影响关于主张个人权利、返还财物以及没收的规定。

检察阶段

快速审理程序

快速审理程序(seri muhakeme usulü)适用于法律限定列举的犯罪,并在侦查阶段结束时、且未作出暂缓提起公诉决定的情况下适用。其适用范围包括危害交通安全的特定情形、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定情形、破坏封印、在制作官方文件时作虚假陈述、使用他人身份或身份信息、造成噪音、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以及枪支、森林和合作社法规中的某些犯罪。

如果嫌疑人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同意适用该程序,共和国检察官将确定制裁,并书面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适用该程序。制裁是在法定范围内确定的基本刑罚基础上减半确定的;具备相关条件的,监禁刑可转换为替代性制裁,或予以缓期执行。

法院将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如果法院认定相关条件已经具备,并根据案卷中的证据得出应当判处有罪的结论,则应在不重于请求中所指明制裁的范围内作出判决;否则,法院应驳回请求,并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以便依照一般规定处理。对作出的判决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审查机关仅在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内进行审查。

该程序能否有效适用,取决于嫌疑人是否在自由意志下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接受声明。如果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该程序,则该接受声明及相关文件不得在后续调查和起诉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如果犯罪以共同参与的方式实施,而其中一名嫌疑人不接受适用该程序,或者共同实施的犯罪中包含不属于该程序适用范围的罪行,则不得适用该程序。

法院审理阶段

简易审判程序

对于应处以司法罚金或法定最高刑为两年或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在初审刑事法院接受起诉书后,可以决定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确定庭审日期后,不得转用该程序。

如决定适用该程序,起诉书应送达被告人、被害人和申诉人,并要求其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和辩护意见。该期限届满后,不经庭审直接作出判决;如判处有罪,最终刑罚减轻四分之一。如符合条件,短期有期徒刑可转换为替代制裁,或者可以缓刑。法院如认为必要,在判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均可开庭,并按照一般规定继续审理。

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情形,以及调查或起诉须经许可或依申请进行的犯罪,不适用该程序。如果属于适用范围的犯罪与另一项不属于适用范围的犯罪一并实施,也不适用该程序。

可在两周内对判决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判决即告确定。提出异议后,案件将移送至另一刑事初审法院或另一名法官,以开庭审理并依一般规定继续审理。若在开庭前放弃异议,则不再开庭,并视为未提出异议。

受理异议并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受依简易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约束。若异议由被告人以外的人员提出,则适用四分之一的减刑;若异议由被告人提出,则不适用该减刑,最终还可能判处更重的刑罚。因此,是否对判决提出异议,是需要结合案件证据状况加以评估的选择。对因异议作出的判决,可以依一般规定提起法律救济。

公诉提起的延期,是指对于不属于预缴款、和解或速审程序范围,且法定刑上限为三年或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在存在充分嫌疑的情况下,仍决定将公诉提起延期五年。法律还特别列举了不适用该制度的情形。跳过这些程序也会产生相应后果:对于从调查案卷中可以明确看出属于预缴款、和解或速审程序适用范围的案件,如未适用相应程序便制作起诉书,将裁定把起诉书退回共和国首席检察官办公室;自起诉书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予退回的,视为已被接受。

犯罪被害人

受害人与控告人的地位

刑事诉讼不仅涉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规定了犯罪受害人的权利和期限。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在不妨碍侦查秘密性和侦查目的的前提下,有权要求收集证据,向共和国检察官申请获取文件副本,通过其代理人查阅侦查文件,并对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在审判阶段,被害人有权获悉庭审情况、参加诉讼、请求传唤证人以及获取笔录副本。

在性侵、儿童性虐待或持续跟踪犯罪,以及针对妇女实施的故意伤害、酷刑或虐待犯罪中,对于法定刑下限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没有诉讼代理人的被害人可以请求律师协会为其指派律师;如果被害人是儿童、聋人或哑人,或者因残疾达到无法表达意愿的程度,则无需提出请求即可为其指派律师。

对于须经被害人提出控告的犯罪,六个月的控告期限自知悉行为及行为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对于侮辱罪,法律还规定,控告期限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对于不以控告为前提的犯罪,由于侦查依职权进行,被害人的申请在性质上属于告发。

在审判阶段,因犯罪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的任何阶段,声明自己提出控告,从而取得参加诉讼人的身份。取得参加诉讼人身份,对于跟进案卷和行使程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不过,提起法律救济的可能性并不只赋予已取得参加诉讼人身份的人;对于参加诉讼请求尚未作出决定或已被驳回的人,以及因犯罪受到损害、具备取得参加诉讼人身份条件的人,法律救济途径同样开放。相反,在法律救济阶段不得首次提出参加诉讼请求;在一审法院提出但未作出决定或被驳回的请求,如在法律救济申请中明确提出,将予以审查。

因犯罪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原则上应通过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来请求。法律通过规定民事法官不受哪些因素约束,确立了这一关系:法官在判断造成损害的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具备辨认能力时,不受刑法中有关责任的规定约束,也不受刑事法官作出的无罪判决约束;刑事法官关于过错评估及损害认定所作的决定,同样不约束民事法官。刑事法院就事实问题作出的已确定裁判的认定是否对民事法官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未作出规定,而是由司法裁判逐步形成。无罪判决本身也不会消灭损害赔偿请求权。

和解对这一途径具有直接影响,并且对受害人至关重要:达成和解后,除和解时无法确定的损害以及和解后发生的损害外,不得因调查所涉犯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已经提起的诉讼也视为已放弃。也就是说,和解文件中约定的给付义务范围,也划定了日后可以请求的损害赔偿范围。因此,在评估和解提议时,不仅应考虑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还应关注全部损害是否已反映在文件中。

在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中,撤回控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将导致案件终结。在判决确定后撤回控告,则不妨碍刑罚的执行。对于非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撤回控告不会终止诉讼;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损害是否已经得到弥补,还应结合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和延期执行制度另行评估。

判决及其后续

法律救济途径、制裁与刑罚执行

法律救济途径的申请期限较短,未在期限内提出申请将导致判决确定。提起 istinaf 和 temyiz 申请,应自判决连同理由一并送达之日起两周内进行;对法官作出的裁定及法律规定可提出异议的法院裁定,则应自知悉裁定之日起两周内提出异议。

在被判有罪的情况下,所判刑罚的性质及执行方式需要另行评估。判处一年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属于短期有期徒刑。短期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社会和经济状况、其在审判过程中表现出的悔罪,以及犯罪实施的具体情节,转换为法律列举的替代制裁之一。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要求进行这种转换,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禁止将其转换为司法罚金。

被判处两年或以下有期徒刑的人,也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其刑罚;对于在实施行为时未满十八岁或已年满六十五岁的人,该上限为三年。暂缓执行要求该人此前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且法院形成其不会再犯新罪的确信。在暂缓执行的情况下,将确定一个监管期;如该期间得到适当遵守,则刑罚视为已经执行。

宣告判决的暂缓,是指在条件具备时,法院不宣告其作出的判决,而使被告人处于特定监管期。该决定在诉讼结束时判处的刑罚为两年或以下监禁或司法罚款时出现;此外,还要求被告人此前未因故意犯罪被定罪,法院认为其不会再犯新罪,并且被害人或公众所受损害已通过原物返还、恢复原状或赔偿等方式完全弥补。规定该制度的条款经 16 年 2026 月的修改重新拟定;关于相同条款,宪法法院 10 年 2025 月的废除决定则规定于 30 年 2026 月生效。由于这两项规定共同产生的后果存在争议,在具体案件中该制度应如何适用需根据生效法律文本单独确定。如果作出决定,则开始计算五年的监管期;如该期间内遵守义务,则裁定撤销案件;如故意再犯新罪或违反义务,则宣告判决。对该决定原则上可提出上诉。法律规定,对于酷刑和虐待罪以及公职人员因职务实施的、可视为恶劣行为的犯罪,不适用该制度。由于这些条款最近被重新规定,旧资料中的解释可能无法反映当前状况。

在刑罚执行阶段,会涉及假释、适用监管措施执行刑罚以及暂缓执行等制度。要获得假释,囚犯必须在执行机构内以良好表现度过服刑期间。法律规定,被判处加重终身监禁者须在监狱中服刑三十年,被判处终身监禁者须服刑二十四年,其他有期徒刑的被判刑人须在监狱中服刑其刑期的一半;此外,对于法律列举的犯罪类型,还规定了更高的服刑比例。适用这些制度的条件因犯罪类型、刑期长短和被判刑人的状况而异;法律对某些犯罪规定了更严格的条件,并通过临时条款根据犯罪日期确立了不同的制度。

国际案件

涉及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具有外国国籍,或一方当事人位于国外时,刑事诉讼需要额外的保障和特别的程序步骤。如果忽视这些步骤,不仅辩护权会受到影响,诉讼程序的进展也会受到影响。对于在土耳其境内实施的犯罪,适用土耳其法律;如果行为全部或部分在土耳其实施,或者结果发生在土耳其,则该犯罪视为在土耳其实施。

翻译人员、通知与辩护权

对于土耳其语能力不足以表达其意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应当指派翻译人员;庭审中与指控和辩护相关的实质性要点,应通过翻译人员传达。该翻译人员的费用不计入诉讼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此外,在公诉书内容得到说明并提出关于案件实体问题的意见后,被告人可以使用其声明能够更好地表达自己的另一种语言进行口头辩护;在这种情况下,翻译人员由被告人选择,其费用不由国家财政承担。

被抓获或被拘留的外国人的情况,在其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将通报给其国籍国领事馆。领事官员探视被拘留或被逮捕的本国公民、与其会面并确保其在法院面前获得代理的权利,也受国际公约保障。

获得辩护人援助的权利不因国籍而异,均适用。

出境、缺席与送达

司法管控义务之一是不得出境;法律还列举了不得离开特定居住区域以及不得前往指定地点或区域的义务。对于不在国内居住的嫌疑人或被告而言,这项措施会显著影响案件的实际进程。对司法管控决定可以提出异议;是否仍需继续履行该义务,还会定期重新评估,且法律规定了司法管控的最长期限。

如果被告人在国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进行讯问;法律将法定刑下限为五年或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排除在该途径之外。通过声音和图像传输方式进行讯问,法律仅针对在国内的被告作出规定。对于身处国外的人员,送达原则上通过相关国家的主管机关进行;只有在收件人为土耳其公民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土耳其大使馆或领事馆直接送达。这一阶段实际上会延长相关期限。

对于无法找到且身处外国的被告,可以适用关于逃匿被告的规定。可以对逃匿被告进行审判程序;但如果此前未对其进行讯问,则不得作出定罪判决,也不得作出不予判处刑罚的决定。在进行审判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辩护人,应请求律师协会指派辩护人。

定罪在居住和入境方面的后果

《土耳其刑法典》规定,因所犯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外国人,在决定通过适用监督释放措施执行刑罚或准予假释后,且无论如何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将其情况报告内政部,以便就驱逐出境事宜进行评估。

因此,刑事案卷与涉及居留许可、驱逐出境和禁止入境的行政程序应一并评估。这两个程序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和救济途径;刑事案卷中取得的结果不会在行政程序中自动产生相同结果。尽管如此,《外国人及国际保护法》规定,对于经评估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相关条款应予驱逐出境的人,应作出驱逐出境决定;该法还列举了不得作出驱逐出境决定的情形。

对驱逐出境决定不服的,可自决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就此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在起诉期限内及诉讼结束前,该外国人不得被驱逐出境。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将被禁止进入土耳其。禁止入境的期限最长为五年;若存在对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形,该期限可再延长最多十年。反之,法律亦规定,对于在签证或居留许可期限届满后主动申请离境并缴清行政罚款的外国人,以及被要求离境并在期限内离境者,可以不作出禁止入境的决定。

引渡及地域适用

将某人引渡至外国的事宜由单独法律予以规定。土耳其公民原则上不予引渡;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的权限归属于该人所在地的重刑法院。法律还规定,在引渡程序期间,未经中央机关征求意见,不得将该外国人驱逐出境。

同一法律也对程序的反向运作作出了规定。为了结束侦查或审判程序,或者执行已经作出的定罪判决,司法机关可以请求将身处外国且已被签发逮捕令或已被作出羁押决定的人引渡回土耳其。法律为此类请求规定了门槛:对于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或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提出引渡请求;对于已经生效的定罪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则至少应为四个月。如果该人涉及多项罪行,即使其中一些罪行所对应的刑罚低于上述期限,也可以一并作为引渡请求的对象。将请求发送给外国须经中央机关认为适当;法律规定,在不具备引渡条件、相对于执行刑罚所需时间而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明显不相称,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国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在发送请求前驳回该请求。

评估标准

刑事程序中的评估标准

刑事案件中应采取的路径取决于被指控行为的性质、程序所处的阶段以及案卷中证据的状况。在初步评估中,可以一并审查调查编号(如有)、笔录、已经送达的文件以及已经开始起算的期限。

就嫌疑人和被告而言,陈述与讯问阶段、针对保护措施的救济途径及法律救济期限;就犯罪受害人而言,投诉期限、证据保全及参与诉讼等问题,均需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评估。

在涉及外国籍嫌疑人、被告或受害人的案卷中,翻译人员的指派及领事馆通知、出境义务、向境外送达文书以及定罪后的行政后果,亦具有特别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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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被拘留的人可以被拘留多长时间?

拘留期限自被抓获之时起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将被抓获人送至最近的法官或法院所需的必要时间不计入其中;该必要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对于共同实施的犯罪,因收集证据存在困难或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共和国检察官可以书面命令将拘留期限延长三日,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一日;延长命令应立即送达被拘留人。如果被拘留人未被释放,最迟应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将其带至治安刑事法官面前接受讯问。对于抓获、拘留以及延长拘留期限的书面命令,可以向治安刑事法官申请,以获得释放。

我被传唤作陈述,可以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作陈述吗?

获得辩护人帮助是一项权利,在录取陈述前会予以告知。对于声明自己无力聘请辩护人的人,如其提出请求,由律师协会指派辩护人。对于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其为未成年人、因残疾而达到无法自我辩护的程度,或为聋哑人,或者所涉犯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则无须提出请求即可指派辩护人。此外,在辩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执法机关录取的陈述,除非在法官或法庭面前得到确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撤回我的控告后,案件会被终止吗?

这取决于该犯罪是否属于须经被害人提出控告方可追诉的犯罪。对于须经控告方可追诉的犯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害人放弃控告将导致案件被终结。对于不以控告为追诉条件的犯罪,放弃控告不会终结案件;在此类案卷中,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损害是否得到弥补,将根据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和延期执行等制度另行评估。判决确定后作出的放弃控告,不妨碍刑罚的执行。

我必须接受和解提议吗?

接受或拒绝和解提议均属自愿;拒绝提议将导致侦查按通常程序继续进行。提出提议后七日内未告知决定的,视为拒绝该提议。达成和解且义务一次性履行的,在侦查阶段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应裁定案件终结。义务延期履行、分期履行或具有持续性的,在侦查阶段应作出暂缓提起公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应裁定中止诉讼。达成和解后,除和解时无法确定或事后产生的损害外,不得因同一犯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已经提起的诉讼,也视为已予放弃。和解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犯罪;侵犯性自主权的犯罪、持续跟踪和侮辱不属于适用范围。法律还规定,对于刑事程序中的儿童,在被害人或因犯罪受损者为自然人或私法法人,且所涉犯罪的法定刑为最高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司法罚金的情况下,该等犯罪也属于和解适用范围。

判决宣告的延期制度目前仍在适用吗?

截至今日,该制度仍在适用;但其未来尚不确定。规范该制度的各款已因16年7月2026日的修订而重新改写,而宪法法院针对同一批条款作出的10年7月2025日撤销决定,将于30年9月2026日生效。由于这两项规范共同产生的后果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另行核查裁判作出之日有效的法律文本。根据现行规定,如果判处的刑罚为两年或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为司法罚金,并且被告此前未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可以形成其不会再次犯罪的确信,且被害人或公众遭受的损害已得到完全弥补,则可以作出该决定。作出该决定后适用五年的监督期;如果在该期间遵守各项义务,则裁定案件终结。酷刑罪和折磨罪,以及公职人员因履行职务实施、可被认定为虐待的犯罪,不属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案件是否具备这些条件,还需另行评估。

已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可以怎么办?

对于不起诉决定,可以自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共和国检察官任职的司法辖区内设有重罪法院的地点的刑事治安法官提出异议。如果异议被认定为有理由,共和国检察官将制作起诉书并提交法院。如果异议被驳回,就同一行为提起公诉,须以取得足以形成提起公诉所需怀疑的新证据为前提,并由刑事治安法官对此作出决定。

外国国籍人士在土耳其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

对于无法以土耳其语充分表达其意思的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应当指定翻译人员;该翻译人员的费用不计入诉讼费用,而由国家国库承担。反之,若被告人在宣读起诉书并作出关于案件实体问题的意见后,声明希望以自己能够更好表达意思的另一种语言进行口头辩护,则由其自行选择翻译人员,且该翻译人员的费用不由国家国库承担。被抓获或被拘留的外国人,在其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将其情况通知其国籍国领事馆。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不因国籍不同而有所区别。此外,被判处监禁刑还可能对驱逐出境及居留许可相关的行政程序产生额外后果;这些程序与刑事案件分别进行,并适用各自的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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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被指控的行为、证据以及诉讼所处的阶段可能各不相同。因此,自程序开始起,对案件进行整体评估、跟进程序性期限以及有效行使辩护权具有重要意义。

Av. Merve Kartal'ın imzası

Merve Kartal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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