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尼亚商法律师与商法
商法将商业企业和商人之间的关系置于其特有规则之下。同一行为在一方为商人时,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通知的形式、利率、证据手段以及主管法院都会发生变化。
争议是否被视为具有商业性质会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商事案件无论诉讼标的额大小,均由商事法院一审审理;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则属于公共秩序范畴。对于以一定金额为诉讼标的的债权、损害赔偿、异议撤销之诉、消极确认之诉以及返还之诉,提起诉讼前必须先申请调解,这是诉讼前提条件;未满足该条件而提起的诉讼将被以程序理由驳回。
商事争议中的期限较短,其中一部分属于除斥期间。在商业买卖中,瑕疵通知期限按日计算;法律将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三个月期限界定为除斥期间;而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与知悉相关的期限和与行为相关的最长期限同时适用。因此,必须尽早确定争议是否具有商业性质,以及哪一期限正在起算。

主要业务领域
商法中的主要争议
大多数商事争议并非源于单一法律条款,而是源于因关系具有商业性质而产生的一整套规则。同一债权,当当事人为商人时,适用不同的利息制度、不同的催告形式和不同的举证规则。
商事合同与商事买卖
法律规定,每个商人在其商业活动的全部过程中,都应像审慎的商人一样行事。该标准应理解为,与对普通人相比,法律要求商人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虽然法律未对该标准规定具体制裁,但在实践中,该标准会被用于评估商人的注意义务和过错,并在解释合同条款时予以考虑。
在商人之间的货物买卖中,关于瑕疵的通知期限与一般规定不同,且按天数计算。如果瑕疵在交付时明显可见,买方必须在两天内通知卖方。如果瑕疵不明显,买方有义务在收到货物后八天内进行检查或安排检查;如果检查发现瑕疵,则通知也必须在同一期限内作出。也就是说,八天是自交付起算的检验期限,而非自瑕疵发现时起算。对于通过通常检查无法发现的瑕疵,则适用不同制度:当后来发现瑕疵存在时,需要立即通知。如果未履行检验和通知义务,则视为买方已经接受所购买的货物。相反,如果卖方以重大过失隐瞒瑕疵,则不得提出未及时通知以及两年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抗辩。在买方为消费者的关系中,上述两天和八天的通知制度不适用;消费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和举证规则适用。
对于商人之间使对方构成迟延、终止合同或进行合同回转的通知和催告,规定应通过法律列举的方式之一作出:通过公证人、挂号信、电报,或使用安全电子签名通过登记电子邮件系统。由于法律在列举这些方式时未规定其他方法,以普通电子邮件或短信作出的通知是否符合该规定存在争议;因此建议通过法律列举的方式之一作出通知。该规定适用于针对所列举的三种行为作出的通知,且适用于双方均为商人的关系;对于其他通知以及当事人一方不是商人的情形,适用一般规定。
商业债权与往来账户
在商业债权的追收中,债权人面前有催告、调解、诉讼和强制执行等途径;选择哪一种,取决于债权所依据的文件以及关系的性质。发票、商业账簿记录和往来账户对账单在此评估中一并考虑。
收到发票的人,自收到之日起八日内未对发票内容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该内容。该结果仅涉及发票的内容;并不意味着发票本身单独确立了债务或合同的存在。法律未对异议规定特定形式;但鉴于异议的作出及其日期日后需能证明,使用书面且日期可确定的途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以口头或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的确认函,亦规定了同样的八日期限。
往来账户合同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则无效。由于记入账户的债权和债务项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账户结算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在结算期间结束时,该期账户结清并确定差额;若未约定结算期间,则每个日历年的最后一天视为结账日。收受显示余额增加之清单的一方,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未通过公证人、挂号信、电报或包含安全电子签名的书面文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该余额。可见,法律在此处与对发票的异议不同,规定了特定形式。有关往来账户的清算、被接受或经法院判决确定的余额、利息债权、账户错误和差误、应排除在账户之外或不当记入账户的项目以及重复记录的诉讼,自往来账户合同终止之日起经过五年而罹于时效。就利息而言也有特别规定:记入贷方栏的金额自其入账之日起计息,余额则自其确定并入账之日起计息;就余额而言,不得实施可能导致复利的操作,亦不得约定与之相悖的合同条款。相反,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在不低于三个月的条件下将利息加入本金,并约定结算期间以及利息与佣金的数额。
每位商人有义务以分类整理的方式保存其商业账簿、存货清单、开业和中期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年度活动报告、其收到的商业信函、其发出的商业信函的副本以及账簿记录所依据的文件。这些文件保存十年,期限自相关记录作出、报表编制或函件往来之日历年度结束起算。商业信函包括与商业事务相关的全部函件。除开业和中期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报表外,其他文件在内容上相符且能够在保存期内随时查阅记录的条件下,可以保存在影像或数据载体上。账簿和文件因灾害或盗窃且在法定保存期限内灭失的,自得知灭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出具证明文件。
合伙与公司纠纷
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股权转让、利润分配、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知情权和查阅权、退出公司及被除名,以及公司解散等议题上。
对于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诚实信用原则的股东大会决议,可提起撤销之诉,该诉讼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商事初审法院提起。法律将这一期限界定为除斥期间。出席会议并对决议投反对票且将其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股东,有权提起该诉讼。此外,对于召集程序不符合规定、会议议程未适当公告、无授权人员参与会议并投票,或参与及投票权被无故剥夺等足以影响决议的瑕疵,股东不论其是否出席会议或是否投反对票,均可提起诉讼。董事会以及因执行该决议而将导致个人责任的董事会成员也可作为原告。
但对于剥夺或限制股东不可放弃权利、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外限制知情权和查阅权、破坏公司基本结构或违反资本维持规定的决议,则涉及无效问题;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并非穷尽列举,且对此类诉讼未设定除斥期间。还应注意,法院可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且对于恶意提起的撤销或无效之诉,原告可能需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
有价证券与商事诉讼
法律逐一列举了汇票、本票和支票必须具备的要素。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要素的票据,均不被视为汇票、本票或支票。然而,法律对某些缺失通过推定予以补全:未载明付款期限的票据,视为见票即付;未载明出票地的票据,视为在出票人姓名旁所载地点出票。外国银行印制的支票缺少序列号或二维码,亦不影响票据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瑕疵都会使票据丧失票据法上票据的性质。
若票据不具备票据法上票据的性质,则不能适用票据特别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可依职权注意到这一点,并撤销执行程序。在此情况下,债权须依一般规定主张;若票据上的签名已被承认,或票据包含经公证的债务承认,则可能作为一般扣押程序的依据。丧失的主要优势并非执行途径,而是票据法特有的抗辩限制:学说和实务均认为,票据丧失票据法上票据的性质后,可以提出基于基础关系产生的抗辩。
法律对空白票据设有专门规则:票据在流通前未完全填写,若其后被违背协议填写,出票人不得以此对抗善意持票人。该规则同样适用于本票。因此,务必将签署的票据完整填写。
因可流通票据产生的请求,适用不同于一般规定且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期间长短因票据种类、请求所针对的债务人以及请求的性质而异。这些期间的比较表见常见问题部分。
商事诉讼不论诉讼标的额大小,均由商事法院审理,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属于公共秩序范畴。某一诉讼是否具有商事性质,依据两项标准确定:因双方均与其商事企业有关的事项而产生的诉讼,以及不论当事人是否为商人,因法律及法律援引的法规所列事项而产生的诉讼,均属于商事诉讼。法律对第二类规定了一项例外:因不涉及任何商事企业的汇款、保管,以及因思想和艺术作品相关权利而产生的诉讼,不属于商事诉讼。在没有商事法院的司法辖区内,商事诉讼未援引管辖权规则,并不导致法院必须作出无管辖权裁定;民事法院应继续审理该案。在商事法院,某些诉讼和事务由一名庭长和两名成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门槛的争议属于此范围;不论诉讼标的额大小均须由合议庭审理的事务包括:破产、破产程序的撤销与终结、和解协议与重整;因公司和合作社法产生的股东会及社员大会决议的撤销与无效、针对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提起的责任诉讼、机构成员的罢免及临时机构的任命、解散、终止与清算诉讼;关于仲裁条款的异议、仲裁员的选任与回避,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诉讼。除法律列举的上述诉讼和事务外,其余争议由法院的一名法官独任审理。该金额门槛每年年初按照重估率提高。
逐步流程
商事争议如何推进?
关系性质的认定
第一步是认定争议是否具有商事性质。此项认定不仅决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还影响适用的利率、催告的形式、瑕疵通知期限以及调解是否为诉讼要件。
在此阶段,需一并审查合同文本、发票、商事账簿记录、往来账户对账单、商业登记记录以及(如有)往来函件。还应另行评估双方当事人是否为商人,以及该关系对双方而言是否均被视为商事关系。
在商事事务中,利率可自由约定;合同未约定利率的,适用法定利率。法定利率按土耳其中央银行在上一年12月31日对短期贷款业务所适用的再贴现率的百分之八十计算;如果6月30日适用的利率与上一年12月31日适用的利率相差五个百分点或以上,则下半年适用6月30日所确定利率的百分之八十。至于迟延利息,如果土耳其中央银行在上一年12月31日对短期垫款适用的利率高于该数额,则即使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商事事务中的迟延利息也可按该利率主张;未约定迟延利息且约定利息高于该数额的,迟延利息不得低于约定利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商事债务的利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确定期限的,自催告之日起算。将利息计入本金从而一并再次计息,仅在往来账户中以及双方均属商事性质的借款合同中,才可约定为不短于三个月,且该条件不适用于作为订约人的非商人;违反这些限制及消费者保护规定而计收的利息,视为不存在法律效力。由于利率在年内可能变动,计算应以最新利率进行。
催告与调解
在商业关系中,就使债务人陷入迟延、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之一作出;由于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通知之效力存在争议,因此,记录通知通过何种渠道发送以及证明其送达至关重要。
在部分商事诉讼中,向调解员申请调解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该条件适用于以一定金额为标的的债权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撤销异议之诉、消极确认之诉和返还之诉;未满足该条件即提起诉讼的,因欠缺诉讼要件而被以程序理由驳回。除上述五类诉讼之外的商事诉讼——例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或解散之诉——以及不涉及一定金额的请求,不适用该强制要求。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的,也不适用作为诉讼要件的调解规定。对于假扣押、临时禁令等临时法律保护请求,无需等待调解程序;作出相关裁定后,提起诉讼的期限在调解期间不计算。在商事争议中,调解员自受委派之日起六周内完成调解;在必要情况下,最多可延长两周。
达成协议的,协议文书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取得与判决相同的效力。第一种方式是向法院申请作出可执行性批注。第二种方式是在法律规定必须取得批注的情形之外,由相关人员共同签署该文书;在商事争议中,该文书由律师与调解员共同签署的,无需取得批注即可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效力。达成协议后,就协议所涉及的事项不得另行提起诉讼,因此,在签署前应审慎确认该文书涵盖哪些项目。
诉讼或执行程序
根据债权所依据的文件,选择强制执行程序或诉讼途径。有票据的,适用票据特有的执行途径;有法院判决或具有判决效力的文书的,适用判决执行;两者均无的,则适用一般扣押程序。
对于金钱债权,如果债权未以质押方式获得担保且已到期,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假扣押;为此无需另行说明危险事由。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则仅在法律所列举的情形下——债务人没有特定住所地,或者存在隐匿财产、逃亡或欺诈行为的情形——才可请求假扣押。获得假扣押裁定的债权人,必须在裁定之日起十日内请求执行,此外还必须在扣押实施后七日内提出执行申请或提起诉讼。如果争议标的为某项财产或权利,则在担心因现状发生变更而使权利的取得变得困难或不可能,或因迟延而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形下,可以请求假处分;请求人必须就其在诉讼本体方面的正当性作出大致证明,并且在起诉前获得的假处分中,必须在申请采取该措施之日起两周内提起本体诉讼。
在商事诉讼中,就证明而言,商业账簿、发票和商业往来函件是所采用的证据手段,法律对其证据价值设定了条件。账簿要作为证据被接受,必须依照法律完整且按程序规范地记载,已办理开账认证和结账认证,且其记录相互吻合。即使满足这些条件,账簿要能够为账簿所有人及其继受人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对方当事人按同样条件记载的账簿中的记录不与之相矛盾,对方当事人未提交其商业账簿,或者账簿记录的相反情况未以书证或其他确定性证据予以证明。反之,如果对方当事人按同样条件记载的账簿在相关事项上不包含任何记录,则账簿不能为账簿所有人所利用;账簿中对所有人有利和对所有人不利的记录也不能相互分离。没有开账认证或结账认证,或者记录相互不吻合的账簿,则构成不利于账簿所有人的证据。
判决、法律救济与强制执行
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istinaf)的期限原则上为两周,该期限自判决依程序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关于上诉期限的特别法律规定予以保留;对地区上诉法院判决提起上告(temyiz)的期限同样为自送达之日起两周。就上诉(istinaf)与上告(temyiz)而言,还须考虑金额界限:法律规定的金额自每个日历年度年初起按重估率提高后适用,且在适用这些界限时,以起诉之日的金额为准。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则不论金额或价值,均可提起上诉(istinaf)。在地区上诉法院部分或全部支持上诉(istinaf)申请并重新就实体作出判决的情形下,是否可以提起上告(temyiz)依据2026年的修改另行确定;在此情形下,判决获支持或被驳回的部分必须超过上诉(istinaf)终局界限,且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不受影响。
在判决执行阶段,债权回收、扣押与出售程序依照强制执行法的规则进行。对方为公司的情况下,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处于清算状态以及是否资不抵债,都会直接影响债权回收的可能性。
责任取决于公司类型
公司类型与责任
股份公司(Anonim Şirket)
股份公司仅以其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仅以其承诺承担的资本份额并向公司承担责任。后一表述具有决定性:股东责任的相对方是公司,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主张责任。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不得通过公司章程使股东承担除履行缴纳股款或支付超过股份票面价值的溢价之外的债务。在股份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的情形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在特定时间反复发生的、标的不是金钱的附随义务。
这一有限责任规则适用于私法债务。公法债权以及董事会成员的责任适用不同的制度,将在下文论述。董事会不可转让且不可放弃的职责包括在资不抵债时向法院进行申报。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亦仅以其财产对其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仅负有缴纳其承诺的基本资本份额以及履行公司合同规定的追加付款义务和附随给付义务的义务。法律将这两项义务列于同一句中;追加付款并非例外,而是股东义务范围的组成部分。
追加缴款义务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为以基本资本份额为依据确定的特定金额,且该金额不得超过基本资本份额名义价值的两倍。只有在资本与法定储备金之和不足以弥补亏损、公司在没有上述资金的情况下无法适当继续经营,或者发生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导致产生自有资本需求的情形时,方可要求履行该义务;该义务自法院作出破产开始裁定之日起到期。如果公司自股东退出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破产,也可以要求原股东履行追加缴款义务。规定或增加现有追加缴款义务或附随给付义务的股东大会决议,只有在全体相关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作出。
关于公法债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适用不同规定;这一差异将在下文另行说明。
自然人商人
以自己名义经营商业企业的自然人是商人,并对其一切债务适用破产程序。由于不存在公司法人人格,商人须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被视为商人并不限于实际经营企业:公告其已设立并开业,或将其登记于商业登记处的人,即使尚未实际开始经营,也被视为商人。违反法律或司法裁判所产生的禁令,或未取得必要许可而经营商业企业者,同样被视为商人。为实现其目的而经营商业企业的基金会和协会,也被视为商人。相反,具有公益目的的协会以及将其收入半数以上用于具有公共服务性质事务的基金会,即使经营商业企业,其本身也不被视为商人。
对于已终止营业的商人,破产程序并不会立即终止;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仍可通过破产程序进行追索。
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
在无限公司中,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和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并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新加入公司的人,即使该债务产生于其加入之日以前,也与其他合伙人一起以同样方式对该债务承担责任,违反这些规则的合同条款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但是,责任具有补充性:对于公司的债务和承诺,首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只有在针对公司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未能获得清偿,或者公司因任何原因已经终止的情况下,才能对合伙人提起诉讼或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仅针对公司作出的法院判决,在上述条件成就之前,也不得对合伙人予以强制执行。
在两合公司中,一名或数名合伙人的责任不受限制(无限责任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的责任则以特定出资额为限(有限责任合伙人);无限责任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只能作为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仅在其承诺出资义务尚未履行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在公司尚未终止或针对公司的强制执行未能获得清偿之前,公司债权人不得向有限责任合伙人主张权利。该限制存在法定例外:姓名或名称载于公司商号中的有限责任合伙人,以及未明确表明其系以商业代表或商业代理人身份行事而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对第三人视为承担与无限责任合伙人相同的责任。
集体公司破产时,在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尚未获得清偿之前,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对公司的财产主张权利。如果公司未破产而某一合伙人破产,公司的债权人可凭其全部债权参加该合伙人破产财产的分配。
关于合伙关系
合伙关系、管理与结构性变更
公司合伙关系不仅产生出资义务,还包含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其中一部分权利的行使受期限限制。未在期限内行使这些权利,将大幅限制日后可以提出的主张。
在知情权和审查权方面,法律对股东与董事会成员分别作出了规定。根据股东的权利,财务报表、董事会年度活动报告、审计报告和利润分配建议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五日置备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供股东查阅;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要求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事务的信息,要求审计人员提供有关审计方式及结果的信息。只有在披露公司秘密或可能危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提供信息。该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或公司某一机构的决议予以取消或限制;请求未获答复或被无理拒绝的股东,可以在拒绝后的十日内向商事初审法院提出申请。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知情权和审查权由单独条款作出规定。
董事会成员的知情权和审查权则规定在另一条款中:每一名成员均可以就公司的全部业务和交易要求提供信息、提出问题并进行审查,这些权利不得受到限制或被取消。同一条款的最后一款中,2024年新增的句子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作出了重新规定:经多数成员书面请求,董事长必须召集董事会会议,会议最迟应当在请求送达董事长之日起三十日内举行;在此期间未召集会议,或者无法联系到董事长或董事长代理人时,可以由请求人直接发出召集通知。
董事会的职务分配由单独条款作出规定;董事会从成员中选举一名董事长,并选举至少一名在董事长缺席时代为履行其职务的副董事长。该条款在2024年所作的修改中删除了“每年”一语,从而不再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年重新选举。董事会的会议和决议法定人数则规定在另一条款中:除公司章程另有加重规定外,董事会以全体成员的多数出席开会,并以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作出决议。
股份转让依公司类型而受不同条件约束。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除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记名股份可以不受限制地转让;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转让须经公司同意,且价款尚未全部缴清的记名股份依法只有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在同意作出前,股份的所有权及与股份有关的一切权利仍归转让人享有;公司自收到同意请求之日起最迟在三个月内未予拒绝,或者拒绝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已同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资本份额的转让以及产生转让义务的法律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的签名须经公证确认;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转让须经股东会同意,且转让经此同意方为有效。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可以不说明理由拒绝同意;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予拒绝的,视为已作出同意。转让被禁止或同意被拒绝的,股东基于正当理由退出公司的权利予以保留。资本份额的转让登记须由公司经理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未在三十日内提出的,退出的股东可以自行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其姓名。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可以赋予股东退出公司的权利;此外,任何股东在存在正当理由时,均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退出公司。股东提出退出请求时,其他股东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加入退出。在除名方面,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可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被除名的事由,股东可以在除名决议经公证人向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经公司请求,也可以基于正当理由通过法院判决将股东除名。宪法法院在25/12/2025日期作出的判决中,就将基于正当理由将股东除名须向法院申请视为股东大会不可转让的职权、并将该决议系于加重多数的条款,在两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予以撤销;因此,对于两名股东的公司应遵循的程序,应另行核查现行法律文本;法律未对基于正当理由的退出和除名诉讼规定单独的期间。退出公司的股东有权请求与其出资份额的实际价值相符的退出补偿金;该补偿金在公司可以处分可用的自有资金、出资份额可以转让或基础资本已经减少的情况下到期,未支付部分对公司构成在全体债权人之后受偿的债权。
法律赋予代表一定比例资本的股东以少数股东权。请求召集股东大会并请求将议题列入议程的权利,属于持有占资本至少十分之一、在公开公司中占二十分之一的股东;请求应通过公证人提出,董事会如接受该请求,应以股东大会最迟在四十五日内召开为目标发出召集通知。如请求被拒绝或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获肯定答复,同一股东可以向商事初审法院申请,法院的裁判为终局裁判。请求将财务报表的讨论推迟一个月进行的权利,也赋予上述相同比例的股东。在特别审计方面有两个阶段:此前已经行使信息获取权或查阅权的任何股东,即使相关事项未列入议程,也可以请求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审计查明特定事件;如股东大会拒绝该请求,则持有上述比例的股东或其所持股份名义价值总额至少为一百万土耳其里拉的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内请求法院任命特别审计人。在召集股东大会和将议题列入议程的权利方面,该比例可以通过章程降低,以有利于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此外,在存在正当理由时,持有相同比例股份的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法院可以不判决解散,而判决向原告股东支付其股份的实际价值,使其退出公司,或作出符合具体情况的其他解决方案。
董事会成员和受托负责管理的第三人,负有以谨慎管理人的注意履行其职务并依照诚信规则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发起人、董事会成员、经理和清算人,如因其过错违反由法律和章程产生的义务,则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均就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股东仅可请求向公司支付赔偿,公司债权人仅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该请求。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法律最初文本中写有责任人“除非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方承担责任;该表述已在2012年进行的修改中从文本中删除,同一修改还增加了以过错违反义务的要件。任何人不得因不受其控制的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或不法行为而被追究责任,且该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不得以监督和注意义务为理由而被排除。依法将职务或权限授予他人的公司机关,除非能够证明其在选择受托人时未给予合理程度的注意,否则不对受托人的行为和决定承担责任。赔偿请求自原告知悉损害和责任人之日起两年,并无论如何自产生损害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经过而因时效消灭;如该行为构成犯罪且依《土耳其刑法典》适用更长的诉讼时效,则该期间亦适用于赔偿诉讼。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和受托负责管理的人员有义务尽到全部注意履行其职务;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向法院报告该情况是经理不可转让的职务之一,在责任方面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关于公法债权,股东和经理的地位与私法债务作了不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完全或部分无法征收或经查明无法征收的公法债权,按其出资份额比例直接承担责任,并依本法规定接受追缴;股东转让其出资份额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转让前发生的公法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不存在此种性质的规定;规定上的区别即在于此。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则不因公司类型而作区分:从法人的财产中完全或部分无法征收或经查明无法征收的公法债权,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中征收。法人已进入清算或已完成清算,不免除法定代表人对进入清算之日前期间债务所负的责任;已付款的代表人可以向原公法债务人追偿。在税款债务方面,另适用《税务程序法》的规定。
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是分阶段规定的。根据最近一次年度资产负债表,如果查明资本与法定储备金总额的一半因亏损而无法由资产覆盖,董事会应立即召集股东大会,并提出其认为适当的补救措施。如果该总额达到三分之二,则立即召集的股东大会如未决定保留三分之一的资本或补足资本,公司即自行终止。在这一阶段,适用的框架由相关《公告》予以细化,且《公告》在法律条文规定的两个选项之外增加了第三个选项:股东大会可以决定采取减资、补足资本或增资中的一种措施;在减资的情况下,只要资本与法定储备金总额至少有一半保留在自有权益中,资本即可减至法定最低资本额。如未决定采取上述措施之一,公司即自行终止,清算依照一般规定进行。
而资不抵债则是指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的情形。如有引起怀疑的迹象,董事会应编制一份中期资产负债表,既按照企业持续经营基础、也按照可能的出售价格列示资产;如果查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则必须向初级商事法院报告该情况并申请公司破产。但在作出破产裁定之前,如果足以弥补公司亏空并消除资不抵债状态的相应金额的债权人已书面同意将其债权的顺位置于所有其他债权人的顺位之后,且该声明的适当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已由法院指定的鉴定人确认,则不作出破产裁定。董事会或任何债权人,可以在提出该破产申请的同时或在破产审理过程中申请和解协议(konkordato)。相关《公告》将适用该等规定的公司确定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资本分为股份的有限合伙公司。
在这一计算中,实践中存在一项具有决定意义的例外:根据相关《公告》的临时条款,1 Ocak 2027 tarihine kadar,在关于资本损失或资不抵债的计算中,可以不考虑尚未履行的外币债务所产生的全部汇兑差额损失,以及2020 ve 2021 yıllarında tahakkuk eden kiralamalardan kaynaklanan giderler, amortismanlar ve personel giderlerinin toplamının yarısı dikkate alınmayabilir.该例外并非强制而是任意适用的;该等金额不记入财务报表,而在附注中以信息性说明列示。对于以外币借款的企业而言,该条款可能直接影响资不抵债的结论。
关于资本金额还存在另一项单独的、有期限的义务。2024 yılında eklenen geçici hükümle, sermayeleri kanunda öngörülen asgari tutarın altında olan anonim ve limited şirketlerin sermayelerini 31 Aralık 2026 tarihine kadar bu tutarlara yükseltmeleri öngörülmüş; aksi hâlde infisah etmiş sayılacakları düzenlenmiştir.为此目的召开的股东大会不要求会议法定人数,决议以出席会议的现有表决权的多数通过,且不得针对该等决议行使特权。相关部委获授权将该期限每次延长一年,最多延长两次。
贸易公司的合并、分立及类型变更另行规定于单独标题之下。在类型变更中,变更为新类型的公司是原公司的延续,股东的股份及权利受到保护;法律以列举方式限定了可由何种类型变更为何种类型。在合并中,被吸收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取得受让公司的股份,其价值应足以相当于其现有股份及权利的价值;在配发股份实际价值的十分之一以内,可以约定支付补偿金。如果受让公司拥有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有表决权股份,或者至少拥有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九十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合并;在此情形下,可能无需编制合并报告,也可能无需将合并合同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法律规定了具体期限。在合并中,债权人自在合并依法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请求的,受让公司须对其债权提供担保;公司应通过在土耳其贸易登记公报上每隔七天公告三次以及另行在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告知债权人其权利。对被吸收公司债务在合并前负有责任的股东,其责任在合并后继续存在,且相关请求自合并决议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时效届满。在分立中,债权人以同样方式经公告被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请求者的债权获得担保;被分配债务的公司不履行的,参与分立的其他公司承担第二顺位的连带责任。以股份未得到适当保护或退出补偿未适当确定为由请求确定补偿金的,可自决议在土耳其贸易登记公报上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提起诉讼;该诉讼不影响决议的效力,诉讼费用由受让公司承担。未对决议投赞成票且已将其记入会议记录的股东,则可在同样的两个月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如果程序中存在瑕疵,法院给予当事人补正的期限。以任何方式参与程序的所有人,就其因过错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商事营业与贸易公司合并、商事营业转变为贸易公司以及贸易公司转变为商事营业的情形亦另行规定。相关《公报》亦规定,发生资本损失或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的公司,可以与拥有足以弥补所损失资本的可自由支配净资产的公司合并。
竞争边界
不正当竞争与商号
该法将不正当竞争相关规定的目的界定为“保障全体参与人利益、诚实且未受扭曲的竞争”。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一项一般性禁止规则:影响竞争者之间或供应者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欺诈行为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及商业做法,均属不正当且违法。这一规定表明,受保护的利益并不仅限于竞争者的利益。
该法以六项条款并以例示性方式列举不正当竞争情形;其表述为“不正当竞争情形之主要者”。各条款如下:违反诚信原则的广告和销售方法及其他违法行为——包括贬低、关于自身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导致混淆的措施以及违法比较广告在内,共十二种子情形;诱导违反或终止合同;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工作成果;违法披露生产秘密和经营秘密;不遵守工作条件;使用违反诚信原则的交易条件。由于该列举为例示性,未列入清单的行为仍可依一般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项涵盖三种情形:诱导客户违反其现有合同,通过向第三人的雇员或代理人提供其不应得的好处而诱导其违反义务,以及诱导雇员披露其雇主的生产秘密和经营秘密,均属此范围。
因不正当竞争而经济利益受损或可能面临此种危险的人,可以请求确认行为是否不正当、请求制止不正当竞争、请求消除不正当竞争的后果——包括更正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以及在对防止侵害确属必要时销毁工具和商品——,存在过错时请求物质赔偿,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时请求精神赔偿。确认、制止及消除后果之诉无须具备过错即可提起;物质赔偿以过错为要件,而精神赔偿还须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要件。作为物质赔偿,法官还可判令被告支付其因不正当竞争可能获得利益的对应金额。
就提起诉讼的权利而言,法律规定了三类主体。经济利益受损的客户也可以提起同样的诉讼,但不得请求销毁工具和商品。商会和工业会、手工业者协会、交易所,以及根据其章程有权保护其成员经济利益的其他职业性和经济性团体,还有根据其章程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的民间社会组织和具有公共性质的机构,则可提起确认、禁止和消除物质状况之诉;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由员工或劳动者在履行工作期间实施的,则该三类诉讼也可针对雇主提起;就损害赔偿而言,适用一般规定。
就诉讼时效期间而言,法律同时规定了两项期间:自有权提起诉讼的一方知悉这些权利产生之日起一年,以及无论如何自其产生之日起三年。法律将这些期间定性为时效;因此,除非被告以抗辩方式提出,法院不得依职权予以考虑。与此相对,法律规定了一项重要的延长规则: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构成依据《土耳其刑法典》适用更长追诉时效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则该较长期间对民事诉讼同样适用。还应注意的是,规定商事条款的法律所规定的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相反规定外,不得通过合同予以变更。
不正当竞争并非仅产生民事责任。对法律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故意实施者,在该行为不构成另一项应受更重刑罚处罚的犯罪的情况下,经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者之一提出控告,处两年以下监禁或司法罚金。如果该行为是在办理某一法人的事务时实施的,则刑罚规定适用于代表该法人行事或本应代表该法人行事的机关成员或合伙人。
就商业名称而言,法律规定了单独的保护:经正式登记和公告的商业名称的使用权仅属于其权利人。如果该名称被他人以违反商业诚信的方式使用,权利人可请求确认相关情况、禁止使用;在非法使用的名称已登记的情况下,请求依法予以变更或从登记簿中注销;还可请求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物质状况,必要时销毁工具和相关商品,并在存在损害时,根据过错程度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物质赔偿,法院还可判给相当于因侵权而可能获得之利益的金额。法律仅将过错要件与损害赔偿相联系;学说上认为,除损害赔偿之外的请求可不以过错为要件提出。法院还可根据胜诉方的请求,判决在报纸上公布判决。企业经营名称经登记后,同样享有相同的保护。
对商号的这一保护不同于商标法规中的保护,两项保护在同一事件中可以同时适用。工业产权法规规定,包含他人商号的商标申请,经权利人提出异议后应予驳回;反之,将某一标志作为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也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的使用行为之一。同一行为还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规定的适用。
在阿拉尼亚这类旅游和房地产活动密集的地区,围绕企业名称、宣传材料及在线广告内容的争议,是这一标题下常见的表现形式。在此类争议中,必须同时考量不正当竞争条款以及商号与商标条款。此外,对于不正当竞争情形,法律特别规定了维持现状、消除物质状态、防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更正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等措施。
涉外因素
涉外商事关系
当事人位于不同国家、资本具有外资性质或债务以外币计价,在商事争议中会要求额外的程序步骤。这一事项在争议前的合同阶段以及争议发生后均具有决定性作用。
外资公司与外国股东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在土耳其设立的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是可以的。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法》,外国投资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同等的待遇,且在土耳其设立的公司,无论其股东是否为外国人,均适用土耳其法律。该法已将直接外国投资中的许可与批准制度转变为信息申报制度;因此,在设立和运营中适用一般规定,许可并非一般规则,而是特别法规定的例外。
但是,在国际条约或特别法另有规定的活动领域,可能会适用限制和许可制度。此外,根据相关《实施条例》,还需通过电子系统履行定期申报义务:在获得授权后一个月内申报投资者及股东名单,每年最迟于5月底前申报经营活动信息表,在增资或减资以及股份转让时,于一个月内申报更新后的股东名单。
在阿拉尼亚这类外国资本和有外国股东的企业密集的地区,对这些申报义务的跟踪直接影响公司面临行政制裁的风险。
总部位于土耳其境外的商事企业在土耳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不影响其本国法律关于商号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本国商事企业办理登记,并须为这些分支机构指定一名住所位于土耳其且拥有完全代理权限的商业代表。
不动产取得——三种不同制度
就不动产取得而言,应区分三种情形;在实践中混淆这些情形会导致实际法律后果。
在土耳其设立且外资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或以上,或者外国人有权任命或罢免多数管理权人的公司,可以为从事其公司章程所载经营活动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限制物权。外资比例低于该比例的外资公司,则依照适用于内资公司的规定取得不动产。依照其本国法律在外国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公司,仅可依照特别法律规定取得不动产和限制物权;不具备此性质的外国法人不得取得不动产,亦不得为其设立限制物权。外国公司在土耳其的分支机构不构成独立法人;因此,通过分支机构进行的取得,被认为适用该公司自身所适用的制度。
关于抵押,法律含有明确规定:为外国自然人及在外国设立的商业公司设立不动产抵押时,不适用本条中的限制。但对于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所有权的情形,情况有所不同——此种豁免仅见于关于在土耳其设立的外资公司的规定中。
对于在土耳其设立且外资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公司,法律还规定了许可要件:在军事禁区、军事安全区以及因战略原因确定的区域内取得不动产所有权,须经总参谋部或其授权的司令部许可;在特别安全区域内的取得,则须经省政府许可。至于外国自然人及在外国设立的商业公司,则适用《军事禁区和安全区域法》自身的禁止和许可制度;该法规定在二级陆地军事禁区内禁止外国人取得不动产,并在特定区域允许通过总统决定设定禁止或取得许可要件。
管辖权、仲裁与外国裁判的执行
订立授权协议的可能性仅授予商人及公法实体,且限于其相互之间的争议;协议生效须具备书面形式、争议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确定或可确定,以及指明被授权法院等要件。对于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标的以及专属管辖情形,不得订立授权协议。关于争议由外国法院审理的约定则适用另一制度,且须属于不属专属管辖范围、具有涉外因素且产生于债之关系的争议方可为之;该约定经书面证据证明时方为有效。
仲裁协议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就此要件认可签署的文件、当事人之间往来的书信或录入电子载体的文本。因不动产物权或不受双方当事人意思支配的事项而产生的争议,不得仲裁。尽管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若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必须在答辩状中以先决抗辩的形式提出仲裁异议;异议获准时,法院以程序理由驳回诉讼。
不得基于外国法院判决在土耳其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须先取得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作出的承认与执行判决。承认使该判决可作为确证或既判力予以接受;可执行性则取决于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所要求的互惠条件,在承认程序中并不要求;执行所需的互惠条件可通过以互惠原则为基础的协议、相关国家使土耳其法院判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或实际做法予以满足。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仅需该裁决已经终局并具有执行能力,或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有管辖权的法院首先是当事人以书面约定地点的初审法院;没有此类约定时,为被作出不利裁决一方在土耳其的住所地法院;无住所地时,为其居所地法院;上述地点均不存在时,为拟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土耳其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条款不受影响。
外币与外汇规定
在商事合同中,如果约定以外国货币计价,则应以何种货币支付,取决于合同中是否载有以原币支付条款。如果没有此类条款,债务人也可以按照支付日的市场汇率以土耳其货币支付;在没有以原币支付条款且债务未于支付日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以原币支付,或者按照到期日或实际支付日的市场汇率以土耳其货币支付。如果有以原币支付条款,则上述两种选择均不适用。该制度同样适用于商事合同。至于外币债务的迟延利息,除非合同中约定了更高的约定利息或迟延利息,否则按国家银行就该外币开立的一年期存款账户支付的最高利率计算。
此外,还存在关于约定以外币计价的一般禁止。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土耳其境内居民相互之间订立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合同、各类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劳动、服务和承揽合同,不得以外币或与外币挂钩的方式约定合同价款及由此类合同产生的其他付款义务。该一般禁止的例外情形规定于相关《公告》中。根据该《公告》,涉及土耳其境内不动产的买卖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车辆买卖和车辆租赁合同以及原则上的服务合同,不得约定以外币或与外币挂钩的价款。相反,车辆以外的动产买卖和租赁合同、包含外币成本的承揽合同、由与土耳其共和国不存在公民身份联系的土耳其境内居民作为买方、承租人或一方当事人的特定合同、出口及创汇服务和活动范围内的服务合同、与文化和旅游部认证的住宿设施有关的特定合同,以及由境外居民在土耳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持有百分之五十及以上股份的公司和自由区内的公司作为雇主或服务接受方订立的劳动和服务合同,属于例外范围。
这最后一项例外的界限尤为重要:具有外资身份仅在劳动和服务合同中提供豁免;并不在不动产买卖、不动产租赁或车辆合同中产生豁免。在像阿拉尼亚这样外币交易量较高的地区,忽视这一区分可能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和行政制裁。由于该规定位于次级立法中,变动频繁;每份合同订立前均须另行核查最新文本。
评估标准
商事争议中的评估标准
在商事争议中,应采取的路径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为商人、相关关系的商事性质、合同条款、债权所依据的文件以及争议所处的阶段。在此评估中,将综合考量合同、发票、商业账簿记录、往来账户对账单、商业登记记录以及已经开始起算的期间。
在因公司股东关系产生的争议中,股权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及其决议日期;而在债权争议中,催告的形式、调解是否属于诉讼前置条件,以及选择强制执行程序还是提起诉讼,均根据具体法律关系确定。
在涉及外国股东或外币债务的法律关系中,还需评估管辖权与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以外币约定价款的限制。在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下,资本损失和资不抵债的计算及由此产生的通知义务、与资本金额有关的期限性义务以及结构性变更选项,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具体争议中,法律评估因合同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
本所业务领域包括由商法产生的争议。如需预约咨询,可通过联系页面与我们联系。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商事诉讼是否必须进行调解?
在部分商事案件中,调解是强制性的。作为诉讼条件的调解适用于以支付一定金额为标的的债权、损害赔偿、撤销异议、消极确认之诉和返还之诉;未履行该条件而提起的诉讼,将因欠缺诉讼条件而被以程序理由驳回。除所列五种诉讼类型之外的商事案件——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除名——以及标的并非金钱的请求,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亦不适用这些规定。对于临时扣押和临时保全请求,无需等待调解程序。在商事争议中,调解员应在六周内完成申请;在必要情况下,最多可延长两周。达成协议的,取得文书的可执行性批注,或者在商事争议中由律师与调解员共同签署文书,即可使文书具有判决书效力;对于已达成一致的事项,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收到的货物有瑕疵,应在多久内通知?
商人之间的商事买卖中,期限按日计算,且短于一般规定。瑕疵在交付时明显可见的,应在两日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不明显可见的,买受人自收到货物起八日内负有检查或委托检查的义务;若经该检查发现瑕疵,也应在该期限内发出通知。也就是说,八日期限自交付起算,而非自瑕疵显现起算。对于经一般检查无法发现的隐蔽瑕疵,则在事后知悉瑕疵存在时,应立即通知。未履行这些义务的,视为已接受买卖标的物。反之,在出卖人因重大过失隐瞒瑕疵的情况下,关于未按期通知及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抗辩不予采纳。在买受人为消费者的关系中,不适用该制度;适用消费者法规规定的期限和举证规则。
如果我不对发票提出异议,是否视为认可该债务?
收到发票的人,自收到之日起八日内未对发票内容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内容。这一结果针对的是发票的内容;并不意味着发票本身单独创设了债务或合同的存在,因为发票以其背后的法律关系为依据。法律未对异议规定特定形式;但异议已被提出及其日期事后能够得到证明,具有重要意义。确认以口头或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内容的确认函,同样适用上述八日期限。反之,对往来账户余额的异议则不同:其期限为一个月,且法律规定异议须通过公证人、挂号信、电报或包含安全电子签名的书面文件提出。
我作为股东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这取决于公司的类型和债务的性质。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仅负有缴纳其承诺出资份额的义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章程有此规定,还可附加超过股份票面价值的溢价,以及在股份转让须经公司批准的情形下,于特定时间重复发生、以非金钱为标的的附随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公司合同有此规定,则可附加追加出资和附带给付义务。在集体公司中以及对于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责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责任具有补充性——第一顺位由公司承担,只有对公司进行的强制执行无结果,或公司已经终止,才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在个人企业中,由于不存在法人人格,商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就公共债权而言,情况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无法征收或经查明将无法征收的公共债权,按出资份额比例直接承担责任,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不存在此种性质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就公共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的责任,对两种公司类型的规定则相同。
是否有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期限?
撤销之诉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商事初审法院提起,该期限在法律上被定性为权利消灭期限。出席该会议并投反对票、且将其异议记入会议记录的股东可以提起该诉讼。投反对票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是必要条件:主张召集未依程序进行、议程未适当公告、无权限人员参与表决或表决权被不公正妨碍等违规情形对决议产生影响的股东,无论是否出席会议,均可提起诉讼。董事会以及因执行该决议将承担个人责任的董事会成员也可以作为原告。在法律所列情形下,决议则适用无效制裁,且对此类诉讼未规定权利消灭期限。由于法律以“尤其”的表述列举无效情形,该列举并非限定列举。还应注意,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担保,并且在恶意提起的诉讼中,原告可能对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我持有的票据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有价证券的诉讼时效因票据种类、请求所针对的债务人以及请求的性质而不同;起算时点在不同法律关系中亦不相同。最常被混淆的一点是,在本票(bono)中,出票人如同汇票承兑人一样承担责任,因此持票人对其的时效期限不是一年,而是三年。
| 关系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
| 持票人 → 承兑人或本票出票人 | 3 年,自到期日起 | 3 年,自到期日起 | 3 年,自提示期限届满起 |
| 持票人 → 背书人与出票人 | 1 年,自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如票据载有“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记载,则自到期日起算 | 1 年,同一规则 | 3 年,自提示期限届满起 |
| 债务人之间的追偿 | 6个月,自付款或诉讼针对其提起之日起 | 6个月,同一依据 | 3年,同一依据 |
时效因提起诉讼、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诉讼告知或将债权申报至破产财产而中断,且中断仅对中断所针对的人产生效力。支票的提示期限自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的次日起算;在出票地付款的,为十日;在其他地方付款的,为一个月;在不同洲付款的,为三个月。此外,截至31年12月2028日,在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之前向银行提示付款无效;这直接影响支票提示期限以及时效实际起算的时间。还应注意,除法律另有相反规定外,商事法律规定的上述期限不得通过合同变更。
空头支票会怎样?
我公司的资本低于最低金额,我该怎么办?
根据该法于2024年增补的临时条款,资本低于法律规定最低金额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在31年12月2026日之前将资本增加至上述金额;否则视为解散。为此目的召开的股东大会,不要求达到会议法定人数,决议以出席会议的多数票通过,且不得对这些决议行使特权。延长该期限每次一年、最多两次的权力已授予相关部。此外,若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则适用另一套分级制度:资本与法定储备金总额的一半出现亏空时,股东大会应立即召开并提出补救措施;若亏空比例达到三分之二,股东大会必须在减资、补足资本或增资三种途径中作出一项决议,否则公司自行终止。若出现资不抵债,董事会必须编制中期资产负债表,必要时向法院申报并申请破产;该申报属于董事会不可转让的职责。
相关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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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争议中应采取的法律途径,可能因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合同条款、商事记录及现有文件而有所不同。因此,在争议初期,正确评估法律关系、跟踪商事及程序性期限,并确定适当的申请途径十分重要。

Merve Kartal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