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尼亚强制执行律师与强制执行与破产法

强制执行法规范利用国家强制力收回未获清偿的债权。由于禁止债权人自行实现债权,针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每项措施均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顺序。

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方式会直接影响结果。持有法院判决的债权人与仅凭发票或合同主张债权的债权人,其应遵循的程序、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途径,以及异议是否会中止执行,均不相同。支票、本票和汇票等票据则适用专门的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法贯穿着许多较短的期间,其中大多数属于权利丧失期间。在同一事件中适用的期间取决于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方式:在一般查封程序中,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期间为七日,异议应向执行局提出;而在票据专属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期间为五日,异议应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因此,首先需要确定手头文件属于支付令还是执行令,并确认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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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领域

强制执行与破产法中的主要争议

强制执行程序并非单一行为,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程序行为。执行程序的确定、查封的实施、财产进入出售程序以及款项的分配属于不同阶段;每个阶段均适用不同的异议和申诉救济途径,并有不同的期限。

01

债权追索与有管辖权的执行局

对于金钱和担保债权,强制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在债务人住所地的执行办公室启动。《强制执行与破产法》此外还规定,执行依据所涉合同订立地的执行办公室也具有管辖权。此外,由于《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则准用,对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的执行办公室启动执行程序。在合同订立地与履行地不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多个执行办公室。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管辖协议,则该协议的有效性需另行评估。法律仅允许商主体或公法人之间的争议订立管辖协议;因此,格式信贷合同、订阅合同或类似合同中包含的管辖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在劳动争议中,管辖协议被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在消费者争议中,消费者向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的权利另受保护。

对执行办公室管辖权的异议,应与实体异议一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法院将优先于其他异议审理管辖权异议,并对其作出终局裁定。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管辖权即告确定,在无管辖权的执行办公室启动的执行程序仍然有效。在票据特别执行程序中,对管辖权的异议也应与对债务的异议一并提出,并在五日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

债权所依据的文件直接决定执行方式的选择。如果存在法院判决或法律视为具有判决效力的文件,则适用判决执行程序;如果存在支票、本票或汇票,则适用票据特别执行程序;如果存在抵押或动产质押,则适用担保物变现程序。如果上述文件均不存在,则适用一般查封执行程序。

何时可以进行执行程序也受到法律限制。从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的期间(夜间)以及节假日,不得进行执行程序;但节假日可以进行扣押和送达,也可以采取保管措施;在夜间营业的场所,可以在夜间扣押营业收入;如确定债务人正在转移财产,即使在夜间也可以进行扣押。法律还列举了执行暂缓(暂缓)的情形:债务人的配偶,或其血亲或姻亲中的尊亲属、卑亲属死亡时,执行自死亡之日起暂缓三天;因遗产债务进行的执行,也自死亡之日起暂缓三天;如果继承人尚未接受或放弃继承,执行将暂缓至《土耳其民法典》规定的期间届满。如果已就债务和解程序给予期限,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暂缓执行,则不得对该债务人进行执行程序。

02

扣押与保管

执行程序确定后,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执行办公室应当自请求之日起最迟在三日内实施扣押。扣押应限于足以清偿债权及执行费用的数额,法律明确禁止超出该数额进行扣押。扣押可以针对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第三人处的权利和债权以及银行账户实施;对不动产的扣押应在土地登记簿上作出注记。

法律将债务人及其家庭生计和维持职业活动所必需的某些物品和权利排除在扣押范围之外。与债务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个人物品,以及供家庭共同使用的全部家庭用品,除贵重物品外,均不得扣押。对于经济活动主要依靠体力劳动而非资本的债务人,其开展该活动所不可或缺的职业用品、家庭两个月生计所需的食物和燃料、学生奖学金以及与债务人状况相称的住房,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免于扣押情形。这种保护存在法定限制,且页面上经常被忽略:对于职业用品、农民维持生计所必需的工具和牲畜、葡萄园及菜园工具,以及与债务人状况相称的住房,只有在债务并非因该物品的价款而产生时,才适用该例外;如果债务源于该物品的价款,则不适用保护。家庭成员的个人物品以及供家庭共同使用的家庭用品,则因 2023 年的修法而不受这一限制。法律还针对价值较高的物品规定了特别程序:对于职业用品、葡萄园及菜园工具、农民的工具以及与债务人状况相称的住房,如果物品价值过高,可以扣押并出售该物品,并从所得价款中将与其状况相称的部分留给债务人,以满足其需要。事先放弃该保护的协议无效。是否允许扣押,首先由执行主任审查;对于执行主任作出的相关处理,可以在七天内提出申诉。

法律对工资及类似收入规定了部分扣押制度。但这里的四分之一比例并非保护债务人的上限,而是有利于债权人的下限:法律规定,扣押金额不得低于收入的四分之一。执行局主任为债务人及其家属生活所需而酌情确定的金额不得低于此下限。法律对此处赡养费债权未规定单独比例;关于在追索赡养费债权时不适用四分之一限制的做法并非源于法律条文,而是源于司法判决。法律本身规定了一项顺序规则:如果存在多个扣押,则按顺序排列,且只有在顺序在前的扣押扣划完毕后,才能开始对后续扣押进行扣划。关于保护最低工资水平收入的做法,同样并非源于法律条文,而是源于司法判决。

对债务人于第三人处的权利和债权的扣押,通过扣押通知书程序进行,每个阶段都有其各自的期限。如果对第一份扣押通知书未在七日内提出异议,则视为第三人持有该债务;如果对第二份通知书也未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异议,则送达第三份通知书,此后需在十五日内要么支付债务,要么提起确认债务不存在之诉。如果第三人已及时提起确认债务不存在之诉,则在自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提起诉讼的证明文件提交给执行局时,针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将中止,直至确认债务不存在之诉的判决确定;此期间,申请拍卖的期限不计算。法律在此并未规定第三人可通过提交文件获得保护,而是规定了提起诉讼的义务;在该诉讼中,第三人负有证明其不欠执行债务人债务或该财产不属于执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且该诉讼按固定规费收取。败诉的第三人将被判处支付不少于诉讼标的物价值百分之二十的赔偿金。对银行的扣押通知书应送达银行总部,涵盖所有分支机构。

被扣押财产的保管在法律中分阶段规定,并非自由选择。现金、有价证券、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物品由执行局保管。其他动产的保管,在费用由债权人预先支付的情况下,在持照保管人仓库进行。将财产留在债务人处保管,仅可在债权人同意且要求时随时交付的条件下临时进行;交由第三人作为保管人,则需该人同意。未经保管的财产不得出售。对于登记在册的车辆,保管、价值评估和出售申请必须一并提出,且费用须一并预付。对执行局主任关于保管所作的处理,可提出执行异议。

03

拍卖与变现

被扣押财产通过电子方式变现。法律规定,动产和不动产通过拍卖出售时,电子拍卖门户是唯一途径;在实体拍卖现场出售的程序已被废除。该程序之外的两种情形是:授权债务人自愿出售财产,以及在具备法律规定条件时通过协商出售。

门户网站上的流程按照其自身期限进行。出售公告应在投标期开始前至少提前十五天发布,投标期为七天。拍卖以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起拍;但要完成拍卖,出价必须超过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与该财产所担保的、且相对于申请出售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总额两者中的较高者,并另加变现和分配费用;也就是说,百分之五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足够的报价。报价之间的差额不得低于待售财产评估价的千分之五,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一千土耳其里拉。如果在拍卖期的最后十分钟内提出新的报价,拍卖将延长三分钟;在延长期间提出每一个新的报价,均会再次触发该延长,但延长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一小时。法律并未将第二次拍卖规定为事后确定的程序:第二次拍卖的开始日期应确定为自第一次拍卖结束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并且两次拍卖的日期和时间范围从一开始即一并公告。拍卖价款必须在七天内以现金支付。

在为消除共有关系而进行的出售中,在继承人之间进行的第一次拍卖必须足额达到该财产的评估价值。对于未按时缴纳拍卖价款的买受人,法律还规定了行政罚款。

及时提出出售请求是扣押继续存在的法定条件。在扣押执行中,必须在扣押之日起一年内请求出售。在担保物变现程序中,期限为自付款令或执行令送达之日起,动产质押为六个月,抵押为一年。法律在此明确规定了相应后果:如果未将评估费用和出售费用随出售请求一并全额预缴,则出售请求视为未提出;如果在出售过程中发现预缴金额不足,执行主任将给予十五天期限,若未在该期限内补足差额,则该请求同样视为未提出。在扣押执行中,如果未在期限内请求出售,或者请求被撤回后未在期限内重新提出,则该财产上的扣押解除;而在担保物变现程序中,结果不同,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执行程序归于消灭。出售请求只能撤回一次。相反,如果在一年期限内请求出售,但因拍卖结果未能售出的财产,对于提出出售请求的债权人而言,请求出售的期限再延长一年;该延长不会为未提出出售请求的债权人带来任何期限利益。导致扣押解除的债权人应对该财产相关的扣押和保全费用承担责任。

在出售之前,将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可提出异议;此外,若自异议之日起七天内未缴纳所需费用,该请求将被确定驳回。上述期限届满后,评估价值即告确定,出售将以该价值为依据进行。自确定的评估作出之日起,未满两年不得再次请求评估;法律将该规则的例外仅限于自然灾害及导致城市规划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类似情形。

不动产出售中,须将出售公告送达相关利害关系人。但法律对此规则设定了一项限制:对于在土地登记簿和地址登记系统中均无地址的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再另行调查地址,公告的作出即代替送达。因此,并非每一次送达瑕疵都构成拍卖取消的理由。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人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若未自出售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主张其权利,则除非其权利已由土地登记簿证明,否则将被排除在出售价款的分配之外。

取消拍卖的请求,须在拍卖之日起七天内,依据法律规定的理由提出。法律明确列举了可提出取消请求的主体:仅申请出售的债权人、债务人、在官方登记簿中登记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有限物权人,以及通过出价参与拍卖者,须以在国内提供地址为条件方可提出该请求;随着25 十二月 2025生效的修改,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对上述主体以外之人提出的取消请求,以卷宗审理方式作出终局性驳回。若请求被驳回,法律规定可处以拍卖价款最高百分之十的罚款。比例规费和保证金则并非向所有人收取:这些是针对除申请出售的债权人、债务人、在官方登记簿中登记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有限物权人以外之人提出的请求而规定的;其中一半的规费须在提出请求时预付,若请求被接受,经申请可予退还。同一修改还规定,若保证金或规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应要求在两周的绝对期限内补足,否则该请求将以卷宗审理方式被驳回。因此,有必要事先评估取消请求的依据。

04

临时扣押与临时法律保护

法律明确规定了临时扣押的条件:原则上,未以担保物权担保且已到期的金钱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自己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的动产、不动产、债权及其他权利进行临时扣押。对于未到期的债务,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扣押:债务人没有固定住所,或者债务人为了逃避义务而准备隐匿、转移财产或逃跑,或已经逃跑,或为此进行损害债权人权利的欺诈行为。如果以此方式实施临时扣押,该债务仅对债务人发生到期效力。临时扣押是旨在防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临时法律保护措施,由法院裁定作出。

裁定的期限不止一个,且每个期限的错过都会导致权利丧失。债权人必须在裁定之日起十天内请求执行该裁定。此外,自临时扣押实施之日起,若债务人不在场,则自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债权人必须提出执行请求或提起诉讼。之后是页面上经常被忽略的一点:基于临时扣押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该异议将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必须在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向执行法院请求撤销异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普通执行程序中给予债权人的六个月和一年的期限,在有临时扣押的案件中不适用。如果执行法院驳回了撤销异议的请求,则必须在裁定宣布或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提起诉讼。如果债权诉讼已在审理中时实施了临时扣押,或者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提起了诉讼,则要求自实体判决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执行请求。若上述期限中任何一个错过、放弃诉讼或执行请求、因法定期间经过执行请求失效、案卷被搁置且一个月内未重新启动,或者债权人在其诉讼中败诉,则临时扣押失效。

债权人提供担保是原则。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如果债权基于判决,则不要求担保;如果债权基于具有判决性质的文书,则是否要求担保由法院裁量。

针对裁定,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救济途径也有规定。对于未经其陈述而作出的临时扣押,债务人可以在实施扣押之时(若其在场)或扣押笔录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以扣押所依据的理由、法院管辖权或担保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利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也可以自得知临时扣押之日起七天内,以扣押所依据的理由或担保为由提出异议。法院仅就所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若认为异议成立,可变更或撤销其裁定。对异议作出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地区上诉法院的裁定为终局,且上诉不停止临时扣押裁定的执行。债务人还可以通过提供现金、法院接受的担保物权、股票或债券,或不动产抵押或有效的银行担保,请求撤销临时扣押。债务人对裁定的异议途径与因不当临时扣押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另有规定。

以票据为依据的债权也可以申请临时扣押;在此阶段,将审查票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逐步流程

强制执行程序如何进行?

01

执行申请与支付令

执行程序始于债权人向执行办公室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中应载明债权的金额、依据及执行方式。法定利息作为一个独立要素被要求:对于带息债权,必须在执行申请中载明利息金额及起算日期。若债权以外币产生,则还需说明按何日汇率提出请求及其利息。就债务人而言,其对应含义是:异议不仅可针对债权本身或其金额,而且可直接针对利息提出;对利率、起算日期或所请求的利息类型的异议,也必须按期并按程序提出。申请可以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向执行办公室提出。若债权依据某项文件,则必须在提出执行申请时,将该文件原件或其经债权人或其代理人认证的、比债务人数多一份的副本提交执行办公室。执行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债权人须预付其所请求程序的费用以及将债务人可能提出的异议通知其本人的送达费用,并可从首次支付款项中扣除该等费用。执行办公室根据申请向债务人发送支付命令或执行命令。

此阶段审查命令是否已按程序送达债务人。即使送达违反程序,若收件人已知悉送达内容,则送达视为有效,且收件人所声明的知悉日期视为送达日期。也就是说,程序瑕疵不会使期限归零,而是改变起算点。主张送达程序瑕疵须在知悉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申诉途径提出;若异议期因此而被错过,则在知悉之日起三日内可通过迟延异议途径提出。由于期限自送达日期起算,因此送达日期以及存在程序瑕疵时的知悉时间的确定,决定了期限计算的起点。

02

异议的排除与撤销之诉

异议期限及提出异议的机构因执行方式而异。在一般扣押执行中,债务人须在支付命令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执行办公室提出异议,按期提出的异议自动中止执行。在针对票据的特别执行中,期限为五日,且异议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支付期限为十日。该异议不中止除拍卖以外的其他执行行为——即拍卖中止,扣押及其他程序继续;若要完全中止执行,须另行取得执行法院的决定。在基于判决的执行中,遵守执行命令的期限为七日,且债务人无法通过异议途径中止执行。

在一般执行程序中,若执行因异议而中止,债权人有两种途径,其期限各不相同。若其持有法律所列文件之一,可在异议送达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异议;若错过此期限,则不得就同一债权再次提起无执行依据的执行程序。若无此类文件,则可在异议送达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普通法院提起撤销异议之诉;即使超过此期限,依据一般规定提起债权诉讼的权利仍予保留。由于两个期限同时起算,因此需要尽早决定采用哪种途径。

撤销异议的途径要求债权人持有特定文件。法律将这些文件列为两类:一是债务人已承认签名或经公证机构认证、且包含债务承认内容的文书;二是由官方机构或有权机关依法出具的收据或文件。若执行依据为普通文书且债务人否认签名,法律规定了另一途径:临时撤销异议。在该途径中作出的裁决具有临时性质,债务人提起免除债务之诉的权利仍然保留。

两种诉讼中法律均规定了赔偿金,但适用条件对双方并不相同。赔偿金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这是最低比例,并非固定比例。区别取决于所采用的途径:在最终撤销异议中,若请求因实体理由获得支持,则判令债务人承担赔偿金;若请求因同样理由被驳回,则判令债权人承担赔偿金,此处不要求证明恶意。相比之下,在撤销异议之诉中,对债务人而言,只要其异议缺乏正当理由即可;而债权人仅在其执行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且出于恶意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若提出异议的是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继承人,则判令债务人承担赔偿须以恶意得到证明为条件。此外,赔偿金并非自动判处,仅在对方提出请求时才予判决。

03

扣押、价值评估与拍卖

执行程序确定后,应债权人的请求实施扣押。债务人提交财产申报的义务在此阶段产生,其期限根据执行方式而有所不同:在一般扣押程序中,自支付命令送达之日起七日;在判决执行程序中,自执行命令送达之日起七日;在针对票据的特别执行程序中,自支付命令送达之日起十日;在已作出撤销异议裁定的情况下,则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未提交财产申报以及作出虚假申报,法律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对被扣押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后,进入拍卖阶段。拍卖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预先支付相关费用;否则,该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期限届满后扣押即失效。在此情况下,如需重新扣押,必须重复相关程序;如果案卷已因未办理事务而被移出办理范围,还须将续行请求送达债务人。在电子拍卖门户进行的程序中,公告、出价、竞买、拍卖成交以及价款支付各阶段均按照各自的期限进行。

关于在住宅内实施扣押,法律于 2023 年引入了单独的审查阶段。如果执行处处长认定请求实施扣押的场所为住宅,则裁定在该场所实施扣押,并立即将该裁定提交执行法院批准。法院最迟须在案卷移交之日起三日内对案卷进行书面审查;如果认定该场所为住宅,则作出最终批准该裁定的决定。该决定通知执行处后,即可实施扣押。如果认定该场所并非住宅,法院即最终撤销在住宅内实施扣押的裁定,执行处处长则针对现有扣押请求重新作出决定。如果在批准裁定后前往的场所被认定并非住宅,则继续实施扣押。

04

分配、无资力证明与申诉

出售所得价款在首先支付涉及所有债权人的共同费用后予以分配。担保债权人就其由担保物清偿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出售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则编制分配表;在优先顺位登记中,以申请扣押的日期为准。

对分配表提出异议的途径取决于异议所针对的内容;若混淆这一界限,就可能向错误的机关提出申请。对债权实体或金额的异议,应通过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仅对分配顺序提出的异议,则应通过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诉提出。两种申请的法定期限均为七天。

若债权无法全部受偿,则应对无力清偿状态作出证明。债权人未能全额受偿的,执行办公室将出具确定的无力清偿证明;在债务人完全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时,扣押记录本身即具有确定的无力清偿证明的效力。在确定财产不足的情况下,该记录则代替临时无力清偿证明;这并非另行出具的文件。无力清偿证明具有具体的法律后果:其具有包含债务承认内容的文书性质;债权人在一年内启动执行程序的,无需再次送达支付令;对于无力清偿部分不得请求利息;该债权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此外,若在债权记载于无力清偿证明之日起至迟五年内提出申请,并经执行法院确认属实:已取得针对债务人的无力清偿证明的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的生活水平高于最低工资,则债务人应将其高于最低工资的收入中由执行法院确定且不低于四分之一的部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最迟一个月内开始,每月向执行办公室缴纳,直至无力清偿证明所载债务清偿完毕;该义务不会自动产生,而须以法院判决为依据。

对执行办公室及执行官员所实施的行为,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均可提出申诉。申诉应向执行法院提出,期限为自知悉该行为之日起七天。但在权利未获履行或无正当理由被拖延的情况下,不受期限限制。应注意,提出申诉不会自动中止执行;只有在执行法院作出决定时,执行程序才可能中止。

投诉或异议在执行法院被驳回并不会终结程序;针对该裁决的法律救济期限另行计算,且该期限已于 2024 年发生变化。针对执行法院裁决提起上诉的期限已延长至两周,且该期限仅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如今当庭宣示不再启动该期限。针对地区法院裁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亦为自送达之日起两周。法律通过同一修正案对以周为单位的期限计算方式作出规定:期限于最后一周内与起算日相对应的日期届满。提起上诉不停止除拍卖外的执行行为;如需中止执行,须另行作出裁定。能否提起法律救济还取决于金额门槛;该门槛于每个日历年年初按重新估价比率上调,具体适用的数额依据提出投诉或提起诉讼的日期确定。执行法院的某些裁决则无论金额大小均不得提起法律救济。

强制执行方式决定结果

强制执行的方式

无凭证债权

一般扣押程序(无判决执行)

这是未持有法院判决或流通票据的债权人所采取的程序。即使仅依据发票、合同、往来账户对账单或口头债务关系,也可以启动执行程序;法律在此程序中不要求债权人提供文件。

债务人在此程序中还享有另一项独立的诉讼途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开始后提起消极确认之诉,以证明自己并不负有债务。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应请求,在提供不低于债权额百分之十五的担保后,裁定采取临时措施停止执行。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不得通过临时措施裁定停止执行;债务人只有在承诺赔偿因迟延造成的损失,并提供不低于上述比例的担保的条件下,才能请求不将执行机关收款处的款项交付债权人。诉讼以债务人胜诉告终的,执行立即停止;判决生效后,无须另行作出裁判,执行程序即应部分或全部恢复原状。如果认定迫使债务人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执行程序不正当且出于恶意,还应判令债权人赔偿债务人因该诉讼遭受的损失。债务清偿后,如果查明债务人并不负有相应债务,则应通过返还之诉请求返还相应款项。

这种程序的对应保障,是债务人享有广泛的异议权。债务人如果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执行局提出异议,执行程序即自动停止,债权人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异议可以针对债权本身、债权金额、利息、权限,或债权人进行执行的权利;关于签名并非债务人所签的主张,也应在此程序中向执行局提出。因此,对于没有文件支持的债权,应在考虑到债务人可能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规划执行程序。

法院判决

有判决依据的执行程序

这是基于法院判决或法律视为具有判决效力的文件进行的执行程序。法律列举了这些文件:在法院面前达成的和解和承认、上诉审和上诉审保证书、执行办公室的保证书,以及公证人依职权出具的、包含金钱债务承认的文书,均属于此类。仅在公证处认证签名的文书不属于此类。调解协议书的可执行性则依据另一部法律,并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在协议书上加注可执行性条款,或由当事人、其律师和调解员共同签署该文件。

在有判决依据的执行程序中,向债务人发送的是执行令而非支付令,债务人无法通过提出异议来中止程序。债务人可采取的主要途径,是在七天内向执行法院请求暂缓执行。该请求所能依据的理由是有限列举的:债务已过时效、债务已经清偿或已获准延期履行。关于清偿和延期履行的主张,必须以法律规定类型的文件加以证明。相反,在执行令送达之后产生的这些理由可以随时提出;法律在此情况下规定了更严格的证明要求:基于清偿或延期履行的请求必须依据公证处依职权出具或认证的文件,或执行记录。暂缓执行并非唯一途径:提起法律救济的债务人可以在提供担保后请求暂停执行;在地区上诉法院撤销或改判该决定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也会停止;此外,针对执行官员的行为提出申诉也是一条独立途径。外国法院判决通过这一程序执行,首先必须获得承认与执行裁定。

支票、本票、汇票

票据特别执行程序

这是针对基于票据债权的特别执行程序。票据必须具备票据性质,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会妨碍通过该程序执行。

在此程序中,债务人的异议不是向执行机关提出,而是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期限为五日。异议不会停止除拍卖以外的执行程序;拍卖暂停,但扣押和其他程序继续进行。要完全停止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必须另行作出决定。

对债务提出的异议与对签名提出的异议在法律后果上有所不同。在对债务提出异议时,法院能否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取决于异议申请所附的文件。而在对签名提出异议时,如果法院认为该异议具有充分理由,则可无需向债权人送达通知,仅凭书面材料中止执行程序;这一途径更为灵活。但这也会带来相应后果:若经审查认定签名确属债务人所有,债务人将被判处支付不低于债权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债务否认赔偿金,并被处以债权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抵押与质押

担保物的变现

如果债权以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押作为担保,债权人原则上应首先行使担保物权。但这一规则并非绝对;法律本身规定了多种例外情形。若担保物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债权人可就剩余部分通过查封或破产程序追偿。对于住房融资产生的债权以及公共住房管理局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选择不先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启动查封或破产程序。若债权以流通票据为载体,即使存在担保物权,也可适用流通票据的专门程序。对于以抵押担保的利息和年度分期付款债权,法律同样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因此,担保物权的存在本身并不单独决定应遵循的程序路径。

抵押权的性质既影响程序,也影响债务人的异议机会,此处的法定标准是地契中的契约表是否包含无条件的金钱债务承认。若包含,则向债务人送达执行令,债务人不得提出异议;其可采取的救济途径是申请停止执行。法律在两种程序中均规定了三十日的付款期限:若契约表包含无条件的金钱债务承认,则执行令会催告债务人在三十日内付款,并警告称,如在该期限内未付款且未提交停止执行的决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出售不动产;在其他情况下送达的付款令中,付款期限同样规定为三十日,并告知称,如在七日内未提出异议且未在三十日期限内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出售不动产。若不包含,则送达付款令,债务人可在七日内提出异议;但不得对抵押权本身提出异议。对于作为往来账户或信贷担保而设立的抵押权,执行法院可通过审查合同和收据来确定债权金额。若不动产属于第三人,则还需另行评估该人的法律地位。

租金债权与腾退

租赁不动产的无执行名义腾退

在租金未支付或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法律分别规定了追索租金债权和腾退租赁不动产的程序。租金未支付时,债权人在追索累计租金债权的同时,可以在同一程序中请求腾退。为此,向承租人送达的付款期限根据《土耳其债务法典》确定:住宅和有屋顶营业场所租赁为至少三十日,其他租赁关系为至少十日,产品租赁为至少六十日。承租人可在七日内对付款令提出异议;若提出异议,债权人必须在六个月内请求解除异议。腾退请求则须在催告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提出;为执行腾退决定,应给予承租人十日的期限。

以租赁期限届满为由的腾退,其程序有所不同:规定要求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执行局提交合同,须在十五天内遵守腾退命令,承租人可在七天内提出异议。

该途径在法律上有一个前提条件:执行法院作出腾退决定,须以租赁合同系由公证处依职权订立或对签名进行了认证,或者承租人对合同予以认可为前提;否则,腾退请求须通过诉讼途径提出。出租人需要、不动产重建、新所有权人需要以及两次有正当理由的催告等事由的腾退,则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提出。基于书面腾退承诺的请求,则两种途径均可采用。因此,腾退请求是通过执行途径还是诉讼途径提出,取决于租赁关系的性质及依据。

就债务人而言

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

强制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而言,也并非仅产生付款义务;其中还包含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若未在期限内及时行使这些权利,执行程序即告确定,原则上也将失去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异议与申诉是两种不同的途径;究竟适用哪一种,取决于主张是针对债权本身,还是针对执行机构的行为。异议针对的是债权本身、债权金额、利息、执行机构的权限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在一般查封途径中,异议应向执行机构提出,期限为七日,并自动中止执行程序。关于签名不属于债务人的主张,也应通过这一途径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诉则是以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某项行为违反法律、不符合具体情况,或未履行某项权利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期限为自知悉该行为之日起七日,且在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前,申诉不会中止执行。究竟适用哪种途径,取决于主张是针对债权还是针对执行行为。

法律规定债务人负有进行财产申报的义务,其期限根据执行途径的不同分别为七日、十日或三日。未进行财产申报和作出虚假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制裁措施;其中,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还包括强制监禁。未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制裁措施在法律中分别作了规定。

法律列举了不得查封的财产和权利。其中包括适合债务人居住状况的住宅、经济活动主要依赖体力劳动而非资本的债务人的职业用具、与债务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私人物品、供家庭共同使用的家居用品、家庭两个月生活所需的食品和燃料,以及学生助学金。事先放弃此项保护的协议无效。若对不得查封的财产实施了查封,则应通过申诉而非异议途径提出。

主张被扣押财产归其所有的第三人,其救济途径是提出所有权主张(istihkak iddiası)。期限为七日,但起算点因情形而异:自知悉扣押之日起,自执行法院裁决宣告或送达之日起,或自执行主任确定的期限起计算。由于财产由何人占有将决定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因此在扣押笔录中载明财产所在地点及由谁占有,会直接影响该程序的结果。

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就分期付款达成协议,并在执行办公室作出承诺。承诺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其法律制裁也由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违反在执行办公室约定的债务偿还条件的,经债权人提出申诉,可被判处最长三个月的强制拘禁。开始执行拘禁后,如债务或截至该日期应缴付的款项得到支付,债务人即获释;如再次停止付款,可再次判处强制拘禁,但因同一债务而判处的强制拘禁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在签署承诺笔录前,应评估其内容和条件。

针对债务人为逃避债权人而实施的财产处分,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该诉讼可由持有临时或最终无资力证明的债权人提起。诉讼受自可撤销处分作出之日起五年的除斥期间限制。可撤销无偿处分的范围因 2022、2023 及 2025 年宪法法院的撤销裁决而三次缩小,随后该规定经 7571 号法律重新规定,并于25 十二月 2025生效;换言之,该制度并未废除,而是经过重新规定。根据现行规定,除通常赠与外,在临时或最终无资力证明,或者具有无资力证明性质的扣押笔录出具之日,或破产宣告之日前一年内作出的全部赠与和无偿处分,均可被撤销。法律还将以下三类行为视为赠与:除非能够证明其系按照实际价值给付对价的有偿行为,否则,债务人与直系尊亲属或卑亲属、包括三亲等在内的血亲、配偶(即使婚姻关系已在过去一年内终止)以及包括三亲等在内的姻亲、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及共同居住者之间作出的处分;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债务人以远低于其所给付之物实际价值的对价所接受的合同;除非能够证明提供了适当对价,否则订立终身定期金、设立用益权或订立终身照护合同。另一方面,由于撤销之诉受被请求撤销的交易作出之日有效的法律规定约束,对于 25 十二月 2025 之前作出的处分,应适用该日有效的法律文本;因此,确定交易日期是评估适用范围的第一步。

破产与重组

破产与债务和解

破产,是以清算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从而集体满足债权人为目的的一种程序。通过破产程序进行的执行,仅可针对法律所列举的三类主体进行:依《土耳其商法典》被视为商人的人、受关于商人的规定约束的人,以及虽依其特别法不属于商人,但被规定应受破产约束的自然人或法人。商人对其一切债务均受破产约束。被视为商人,并不限于实际经营商业企业;宣布或登记其已设立并开办企业的人、未经许可或违反禁令经营企业的人,以及经营商业企业的基金会和协会,亦属此范围。不具有商人身份的某些人也可依法受破产约束;集体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即使公司本身未破产,也可以自身破产。对于已停止经营的商人,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仍可对其提起破产程序。因此,是否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应在每一具体案件中根据债务人的法律性质另行评估。

破产,可因债权人的申请而提出,亦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需事先启动执行程序而直接请求。在普通破产程序中,向债务人发出破产付款令;债务人七日内不清偿债务,且未在此期间内提出其不存在该债务或不属于受破产约束之人的异议,则债权人可请求商事法院作出破产裁定。请求破产的权利,自付款令送达一年后消灭。对于以票据为依据的债权,法律规定了另一种破产程序,其中付款、提出异议及投诉的期限为五日。

直接破产,并不以资不抵债为限。在债务人无已知住所、为逃避其债务而逃匿、实施侵害债权人权利的欺诈行为或隐匿其财产、停止付款,或者基于判决的债权虽经发出执行命令仍未获清偿的情形下,债权人可无需事先启动执行程序而请求破产。债务人也可声明其处于无力清偿状态并请求自身破产;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则必须请求自身破产。对于资本公司与合作社,经认定其已资不抵债的,也无需事先启动执行程序即可裁定其破产,且该认定不仅可由公司机关提出,债权人也可以提出。

资本公司中财务状况的恶化是分级规定的。根据最近年度资产负债表,如果查明资本与法定公积金总额的一半因亏损而无对应资产,董事会应立即召集股东大会,并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改善措施。如果该比例达到三分之二,立即召集的股东大会如不决定以资本的三分之一为限或补足资本,公司即自行终止;根据相关公告,股东大会可以决定采取减资、补足资本或增资中的一种方式。资不抵债则是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如有引起资不抵债怀疑的迹象,董事会应编制一份既按照企业持续经营原则、又按照可能的出售价格列示资产的临时资产负债表;如查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则必须将情况报告给商事初审法院并申请公司破产。该报告是董事会不可转让且不可放弃的职责之一。足以弥补公司亏空的债权的债权人书面接受将其债权顺位置于所有其他债权人之后,且该声明的有效性经法院指定的鉴定人核实,则不作出破产裁定。董事会或任何债权人可以随该破产申请一并提出和解重整申请,也可以在破产审理过程中提出该申请。此外,根据相关公告的临时条款,截至1年1月2027日,在计算资本损失和资不抵债时,尚未履行的外币债务所产生的全部汇兑差额损失以及2020年和2021年相关特定支出的一半可以不予考虑。对于以外币借款的企业而言,该临时条款改变了应计入资不抵债计算的项目。

作出破产裁定后,破产人所有可扣押的财产构成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权;直至破产终结前归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也计入破产财产。破产人对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所作的任何处分,对债权人均不发生效力,破产人不得接受任何付款。在普通清算中,债权人必须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其债权;对于身处遥远地区或外国的债权人,该期限可以延长,未按期登记的债权则直至破产终结前均可被接受,因迟延产生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首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公告之日起至多十日内举行。顺位表应在登记期限届满后且自破产管理人选出之日起最迟两个月内编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将该期限一次性再延长至多两个月。对顺位表提出异议者,必须自顺位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如异议仅涉及顺位,则应通过申诉途径向执行法院提出。

和解重整是在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时,使其能够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重组债务的一项制度。破产延期制度已由2018年7101号法律废止:《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的相关条文已被废止,《土耳其商法典》相关条文的标题由“破产延期”改为“和解重整”,和解重整制度也已得到实质性重新规定。因此,旧日期资料中关于破产延期的说明并不反映当前状况。但是,对于法律生效之日正在审理的破产延期和和解重整申请,继续适用申请之日有效的条款。如今债务人可申请的重组途径原则上是和解重整;除此之外,资本公司和合作社专有的协议方式重组途径也仍然有效。

对于申请启动 konkordato(债务和解程序)的债务人,在完整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的前提下,法院立即给予临时宽限期,并指定临时债务和解监督专员;如债权人人数和债权金额确有必要,可以指定三名监督专员。临时宽限期为三个月,经债务人或临时监督专员申请,最多还可延长两个月;总期限不得超过五个月。对于有关临时宽限期的裁定,不得提起法律救济。法院在临时宽限期内就确定宽限期作出裁定;如认定债务和解程序有望成功,则给予一年的确定宽限期;在存在困难的特殊情况下,经监督专员提交附理由的报告并提出申请,可以延长最多六个月,从而使确定宽限期最长达到十八个月。法律在此规定的不是延长次数,而是期限上限。债权人在此阶段有一次申请机会,而且容易错过申请时限:临时宽限期裁定将予以公告,债权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的不变期间内通过书面申请提出异议,并以证据主张不存在应给予债务和解宽限期的情形;在此范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债务和解申请。该异议不是针对确定宽限期裁定提起的法律救济;法院在就确定宽限期作出裁定时,也会考虑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在其书面申请中主张的理由。对于接受确定宽限期申请的裁定,以及驳回撤销宽限期申请的裁定,不得提起法律救济。

临时期限产生最终期限的法律后果。在期限内,不得针对债务人进行任何执行程序,包括依据有关公法债权征收法律进行的执行程序;此前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止;不得执行临时保全措施和临时扣押裁定;可因执行程序而中断的时效期间和权利失效期间不再进行。该规则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对于第一顺位的优先债权,可以通过扣押方式进行执行;该顺位包括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包括在破产宣告前一年内已产生的通知补偿金和遣散补偿金,以及在最后一年内已产生的赡养费债权。因破产导致劳动关系终止而产生的通知补偿金和遣散补偿金,不受该一年期限的限制,亦列入同一顺位。对于以担保物担保的债权,可以启动或继续进行担保物变价执行;但不得因该执行程序采取保全措施,且不得出售担保物。此外,除经确认的方案另有规定外,自最终期限之日起,未以担保物担保的债权停止计息。

和解整顿方案如经已登记债权人的并且债权额的半数以上或者已登记债权人的四分之一以上并且债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即视为获得通过。表决中仅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可以投票;第一顺位的优先债权以及债务人近亲属的债权不计入多数计算,有担保物担保的债权则仅就未获担保的部分计入。在会议结束后七日内作出的加入表示亦予接受。方案以该多数获得通过,仅是确认条件之一;法院还须审查所提议的金额是否高于破产情形下债权人可能获得的金额、是否与债务人的资源相称,以及优先债权和期限内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是否有担保。和解整顿经确认裁定后产生约束力,并对和解整顿申请提出前产生的全部债权具有强制效力。

如和解整顿未获确认,法院裁定驳回和解整顿申请。如债务人属于应受破产宣告的主体且存在直接破产原因之一,法院依职权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无须另行提出申请。因和解整顿被恶意破坏而完全撤销时,亦产生同一后果。反之,应债权人的申请,仅就未按照方案向其履行的债权人撤销和解整顿的,不单独产生破产后果。

法律在和解整顿方面不按行业作出区分。但和解整顿初步方案中必须载明债务将以何种比例并在何种期限内清偿,同时必须提交现金流量表以及载明到期日的债权和债务清单;法院在确认阶段会审查所提议的金额是否与债务人的资源相称。在旅游业等收入依赖季节的经营主体中,年度内现金流的不规则状况,是编制上述文件和付款时间表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国际案件

具有涉外因素的执行程序

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外国人、债务以外币计价,或者执行标的物属于外国人所有,均会使执行程序需要采取额外的程序步骤。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就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向境外送达以及外币债权的执行而言,均可能涉及额外的程序步骤。在Alanya等外国人取得不动产且旅游企业集中的地区,由于债务人位于境外、债权以外币计价,这些步骤更常一并出现。

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执行

不能以外国法院判决为依据直接在土耳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为使判决得以执行,必须首先取得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作出的承认与执行判决。在承认与执行诉讼中,依法律条文规定,主管法院为一审法院;实践中,除涉及家庭法的外国判决外,由一审民事法院管辖;涉及家庭法的判决,则依另一部法律规定的主管规则,由家庭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之人在土耳其的居住地法院;如无居住地,则为其惯常居所地法院;如两者皆无,则为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法院之一。作出承认与执行判决后,该判决通过判决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对承认与执行判决提起法律救济的,停止其履行。土耳其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条款不受影响。

承认与承认及执行彼此不同:承认使判决得以作为确定性证据或既判力被接受,而可执行性则取决于承认及执行。二者之间的区别之一在于:承认及执行所要求的互惠条件,在单纯承认中并不要求。外国判决的既判力或确定性证据效力,自外国法院判决确定生效之时起产生。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适用另一套制度,其管辖规则与法院判决的不同:首先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地点的法院管辖;如无此类约定,则由被作出不利裁决一方在土耳其的居住地或惯常居所地法院管辖;如两者皆无,则由拟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裁决已经确定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或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已足够。拒绝事由在单独的目录中予以列举,其中部分事由的举证责任由被请求承认及执行的一方承担。

境外送达与外国债务人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送达而言并不存在另一套制度;《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直接援引《送达法》。债务人位于国外时,支付令或执行令的送达原则上通过相关国家的主管机关进行。收件人为土耳其公民时,也可以通过土耳其大使馆或领事馆送达;该途径为选择性的。

在此情况下,三十日送达推定并非自动发生,而是须三项条件同时具备方可产生效力:向收件人发出的通知须载有法律规定的催告内容、须证明该通知已依该国法规送达收件人,且收件人未在三十日内向代表机构提出申请。收件人提出申请却拒绝领取文书的,则以笔录作成之日为准,而不适用该推定。

境外送达不延长法定期间;但在送达完成之前,不得进入执行程序的下一阶段。即使送达违反程序,若收件人已获悉送达,送达仍视为有效,并以收件人声明的知悉日期视为送达日期;期间自该日起算。主张程序违法,应在知悉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申诉提出;若因此错过异议期间,则应在知悉之日起三日内通过逾期异议提出。由于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在违法送达的情形下则自收件人声明的知悉之日起算,故对这两个日期的证明决定了期间计算的起点。法律规定,居住在外国的债权人须在土耳其指定一处住所;但法律并未规定制裁,而是设定推定:未指定住所的,执行机关所在地视为其住所地。而债务人则须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申报境内地址。

外国人所有的不动产、抵押与查封

对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土耳其拥有的不动产,除有关取得所有权的特别制度外,可依据一般规定对其设立扣押和抵押。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为外国自然人以及依外国本国法律在外国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公司设立不动产担保物权时,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取得限制。对不动产采取的扣押,应在土地登记簿上作出批注。

但在出售阶段,限制会再次出现。法律就变价规定的豁免,仅见于关于在土耳其设立的外资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不享有此类豁免。因此,外国自然人即使通过抵押权变价在拍卖中取得不动产,也须遵守不动产取得限制。这些限制包括:须为特定国家的公民、每人三十公顷的限制、相关区县可归私人所有的不动产面积百分之十的限制,以及有关军事禁区的限制。外国商事公司只能依据特别法律规定取得不动产;除此之外,其他外国法人不得取得不动产。

违反这些限制取得不动产的法律后果,并非不动产所有权当然无效,而是进行清算:如在违反情形下,所有权人未在获准的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清算该不动产,则由行政机关予以清算并将其折价变现。因此,在担保物权变价或不动产出售程序中,应事先评估这些限制。

外币债权

债权以外币产生的,执行程序应以何种货币进行,以及汇率应以哪一日期为准计算,需另行评估。该评估所依据的法定标准,是合同中是否载有原币支付条款。

合同中如无原币支付条款,债务人也可以按付款日的市场汇率以土耳其货币清偿债务。如无该条款且债务在到期日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以原币清偿该债务,或者按照到期日或实际付款日的市场汇率以土耳其货币清偿。相反,如合同中载有原币支付条款,上述两种可能均不复存在,债务应以外币原币清偿。也就是说,债务人的选择权与债权人对汇率日期的选择权,是同一条款的两个方面,二者均取决于是否存在该条款。

在执行申请中,法律强制要求载明以下要素:债权的土耳其货币金额;对于附利息债权,应载明利息金额及其开始起算之日;债权为外币的,还应载明请求所依据的汇率日期及利息;执行处处长对执行申请是否具备法定要件进行审查。实践中,该要素载明不完整或有误,可能产生事后难以纠正的后果。合同中如载有关于汇率和履行地的条款,还应考量该条款的有效性和可适用性。

评估标准

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中的评估标准

强制执行程序中应采取的路径,取决于债权所依据的文件、债务人的法律性质、是否存在担保以及程序所处的阶段。在初步评估中,可一并审查执行案卷、支付令或执行令、送达文书以及已经开始计算的期限。

从债权人角度,程序路径的选择、是否需要申请临时扣押以及对将被扣押的财产进行确定;从债务人角度,则需结合具体案卷评估异议和申诉期限、财产申报义务以及针对不可扣押财产的申请途径。

在存在不动产抵押的案件中,抵押权变现程序、契约表(akit tablosu)的内容、价值评估以及拍卖公告的送达,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期限和不同的救济途径。在存在外国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案件中,还需另行评估向境外送达、外国判决的执行以及外币债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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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收到支付命令后,我应在多长时间内采取哪些措施?

期限和受理机关取决于强制执行是以何种方式启动的。在一般扣押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可以自支付命令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执行处(icra dairesi)提出异议;在期限内提出的异议自动停止执行程序。而在汇票、本票等票据(kambiyo senedi)专属执行程序中,期限为五日,且异议直接向执行法院(icra mahkemesi)提出;该异议不停止除拍卖以外的执行程序,即拍卖停止但扣押继续进行。在基于判决的执行程序中,履行执行令(icra emri)的期限为七日,且不能通过异议停止执行程序;债务人的救济途径是请求暂缓执行(icranın geri bırakılması)。一旦错过期限,执行程序即告确定,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原则上即告消灭。因此,首先应当确定您手中的文书是支付命令还是执行令,以及送达日期。

我已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在期限内提出的异议使执行程序停止,债权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持有含经承认签名或经公证机构认证的债务承认的文书,或者持有官方机关依程序出具的收据或文件,则其可以在异议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执行法院裁定排除异议;该期限一旦错过,债权人不得就同一债权再次提起无判决执行程序。若无此类文件,则债权人应在异议送达债权人之日起一年内向一般法院提起异议撤销之诉;即使该期限已过,其依一般规定提起债权之诉的权利仍然保留。选择错误的救济途径将导致请求被驳回。在上述两种诉讼中,均可依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判给不低于债权百分之二十的赔偿;但条件并不相同:在异议被最终排除的情形下,若请求因实体理由获准,则债务人承担赔偿,若因相同理由被驳回,则债权人承担赔偿,且此处不要求恶意;而在异议撤销之诉中,就债务人而言,异议的无理性即已足够,而债权人只有在其执行程序中被认定为无理由且恶意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工资有多少可以被扣押?

法律对工资及类似收入规定了部分扣押制度;但此处的四分之一比例并非保护债务人的上限,而是表明最低可扣押数额的下限。按照法律条文的表述,可扣押的数额不得少于收入的四分之一。执行处处长为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属的生活所酌定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下限。法律在此并未对扶养费债权规定单独的比例;在扶养费债权的收取中不适用四分之一限制的做法,并非源于法律文本,而是源于司法裁判。法律本身规定了一项顺位规则:存在多项扣押时,应将其排列顺位,在先顺位扣押的扣款尚未结束前,不得就后顺位扣押开始扣款。关于最低工资水平收入保护的做法,同样并非源于法律文本,而是源于司法裁判。如认为扣押违反法律,应自知悉该行为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申诉提出。事先放弃此项保护的约定无效。

我的房屋可以被扣押吗?

法律将债务人根据其经济和生活状况适宜居住的房屋列为不可扣押的财产之一。但此项保护并非无限:房屋是否可视为适合债务人生活状况,须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评估。对于价值超过该标准的不动产,法律规定了另一种程序——房屋将被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留给债务人足以购买一套适合其生活状况的房屋的金额。此外,如不动产上设有抵押,依抵押权实现程序处理时,适用的结果不同于上述保护。如某项被认为不可扣押的财产仍被扣押,应通过申诉而非异议提出;扣押是否合法,首先由执行处处长进行评估。

被扣押的物品是我的,该怎么办?

主张被扣押财产属于自己所有的第三人,其救济途径为 istihkak iddiası(土耳其法上的第三人所有权主张)。期限为七日;起算点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知悉扣押之日、执行法院裁判宣读或送达之日,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所规定的期限。由于财产由何人占有决定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因此,将财产所在地点及由何人占有记入扣押笔录,会直接影响本诉讼的结果。

破产延期和破产和解(konkordato)是一回事吗?

不是。破产延期制度已于2018年通过第7101号法律废止,破产和解(konkordato)制度则经过实质性重新规定;《土耳其商法典》相关条文的标题也从“破产延期”改为“破产和解”。但是,对于法律生效之日正在审理的申请,仍继续适用申请之日的规定。在破产和解程序中,首先给予债务人三个月的临时宽限期;该期限最多可再延长两个月,总计不得超过五个月。具备相关条件时,转入一年的确定宽限期;在存在特殊困难的情况下,该期限可延长至六个月。宽限期内,不得对债务人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包括针对公法债权的执行措施,也不得执行临时扣押裁定;对于享有优先权的劳动者债权和扶养费债权,可以通过扣押方式进行执行,而对于有担保债权,可以继续执行,但不得出售担保物。方案经法律规定的多数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后,破产和解即具有约束力。如今,重整途径原则上是破产和解;对于资本公司和合作社,通过和解方式进行的重整途径也仍然有效。旧资料中关于破产延期的说明不能反映当前状况。

可以凭外国法院判决在土耳其申请强制执行吗?

不能直接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土耳其的可执行性,取决于取得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作出的承认与执行(tenfiz)裁定;经承认与执行后,该判决通过判决执行程序予以执行。管辖法院原则上为初审民事法院(asliye hukuk),涉及家庭法的判决则由家庭法院管辖。对承认与执行裁定提起法律救济将中止其执行。承认(tanıma)仅使判决作为终局证据或既判力获得认可,并不意味着该判决具有可执行性;承认与执行所要求的互惠条件在承认程序中不予要求。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其自身的制度,管辖法院首先为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地点的法院。债务人位于国外时,还需适用境外送达程序,该阶段实际上会延长执行程序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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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与破产法领域,应采取的路径可能因债权的性质、所依据的文件、债务人的法律状况以及执行程序中采取的措施而有所不同。因此,应通过正确的执行程序主张债权,认真跟踪异议期限和申请期限,并及时办理必要手续。

Av. Merve Kartal'ın imzası

Merve Kartal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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