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尼亚继承法律师与继承法
继承法纠纷往往不仅限于单一诉求。继承人和遗产的确定、遗产的接受或放弃、保留份的保护、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中不动产的分配,都可能相互关联地出现。这些诉求中有一部分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归于消灭。
在阿拉尼亚,来自不同国家的人购置不动产并定居,使得继承案件中涉外因素成为常见情形。居住在国外的继承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被继承人、在国外出具的文件以及位于不同国家的财产,都是这类案件中需要单独评估的事项。
本页概述了继承法中常见的纠纷、程序的基本阶段、死因处分以及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案件的相关原则。由于每项纠纷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法律评估应基于具体案件进行。

主要业务领域
继承法领域的主要争议
因继承法产生的请求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适用不同的时效,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旨在确定遗产范围的请求,与旨在保护特留份或撤销某项处分的请求,不适用相同的程序。
继承证明与遗产认定
继承证明(Mirasçılık belgesi)是证明继承人身份及其继承份额的文件。在土地登记处、银行及其他机构办理许多与继承相关的事务时,都需要此文件。继承证明不具有既判力;其无效性可以随时主张。对于公证处出具的继承证明,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向和平民事法院(sulh hukuk mahkemesi)提出异议。
证书中显示的份额源自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就血亲继承而言,分为三个继承顺位组:第一顺位组为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第二顺位组为没有直系卑亲属的被继承人的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第三顺位组则为在上述人员均不存在时的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生存配偶根据其与哪个顺位组共同继承来确定份额:若与直系卑亲属共同继承,则取得遗产的四分之一;若与父母顺位组共同继承,则取得二分之一;若与祖父母及其子女共同继承,则取得四分之三;若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则遗产全部归配偶。无继承人而死亡者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确定遗产(tereke)的范围则是另一个阶段。不动产、银行账户、车辆、公司股份和债权,以及被继承人的债务,在评估遗产时均需考虑。旨在确定遗产的相关程序虽然为继承人确定财产范围提供了可能,但其本身并不能解决与遗产相关的所有权争议。
特留份与遗产减缩(Tenkis)
被继承人(死者)生前作出的一些财产处分或死因处分行为,可能侵害法律赋予特定继承人的特留份(saklı pay)。特留份权利人包括直系卑亲属、父母及在世配偶;兄弟姐妹的特留份已于 2007 年被废除。在没有特留份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可就其全部财产作出死因处分。
特留份是法定继承份额中依法规定的一定比例:直系卑亲属为法定继承份额的二分之一;父母各为四分之一;在世配偶若与直系卑亲属或父母一系共同继承时,特留份为其法定继承份额的全额,在其他情况下则为四分之三。如被继承人有直系卑亲属、父母或配偶作为继承人,则其仅能在扣除特留份后的剩余财产部分作出死因处分。
并非所有无偿处分均需纳入扣减(tenkis)。法律对可扣减的生前无偿处分作了列举性规定,并将死亡前一年内按习俗所赠礼物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提起扣减之诉的权利,自继承人得知特留份受到侵害之时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且在遗嘱的情况下自遗嘱开启之时起、在其他处分的情况下自继承开始之时起经过十年而消灭。即使上述期间已过,特留份扣减的抗辩仍可随时提出。
被继承人通谋虚伪行为与不动产登记注销
被继承人出于向继承人隐匿财产的目的,将其实际上意图赠与的不动产,以买卖或终身照料合同等其他交易的外观予以转让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被继承人通谋虚伪行为。
土耳其最高法院在作出该判断时,会综合考量该国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社会倾向、事件的通常发展进程、被继承人是否有订立该合同的正当且合理理由、被告是否具备购买能力、出售价格与合同订立时真实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等事实。所转让财产在被继承人总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具有决定性作用。相反,被继承人在生前兼顾各方权利平衡并对全体继承人作出可接受的分配,也属于被认定不存在隐匿财产故意的因素之一。
无论是否享有保留份权利,凡继承权受到损害的继承人均可提起本诉讼。由于继承人之间不存在必要共同诉讼,各继承人均可单独就其继承份额提出不动产登记注销及登记请求。依法定程序拒绝继承的人不得提起本诉讼。
遗产分配与共有关系的解除
在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自遗产转移时起至分割完成前,继承人之间就遗产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形成共有关系。继承人以共同共有的方式享有遗产,并共同处分遗产所涉权利;管理和处分行为原则上须经全体一致同意。
继承人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分割;分割协议的有效性以采用书面形式为前提,且对于包含不动产的分割协议,不要求采用正式形式。另一方面,继承人将其继承份额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须由公证处正式订立。
若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请求进行遗产分割,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请求解除共有关系。在全体一致同意的要求导致程序受阻时,任何一名继承人均可请求将遗产中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
在不动产无法实物分割的情况下,可以诉诸拍卖分割。根据 31 年 2026 月生效的规定,若所有共有人均通过继承取得不动产且除继承人外无任何第三人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则通过拍卖解除共有关系时的首次拍卖仅可在共有人继承人之间进行一次;该次拍卖中,出价须超过不动产的评估价全额,并另加变现及分配费用。此门槛有别于一般规则:其他首次拍卖所要求的比例是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该规定不适用于生效日期前已公告的拍卖。
分步流程
继承程序如何进行?
继承人与遗产的确定
在程序开始时,将通过户籍记录调查继承人,并通过土地登记簿、银行记录及其他记录调查遗产的范围。确定被继承人是否存在债务以及尚未终止的法律关系,对于评估放弃继承、制作正式遗产清册等选项尤为重要。
在此阶段,如果存在遗嘱,则适用另一套程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现的遗嘱,无论是否有效,都必须立即提交给民事和平法官;遗嘱的起草人、保管人、以其他方式取得遗嘱的人,或者在死者遗物中发现遗嘱的人,有义务在获悉死亡后立即履行该义务,否则应对因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无论遗嘱是否有效,遗嘱自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民事和平法官开启,并向相关人员宣读。对每一位享有继承权的人,应送达遗嘱中涉及其本人的部分的经认证副本,相关费用由遗产承担;对于下落不明的人,则通过公告送达。遗嘱的开启是撤销之诉和遗产份额减少之诉中十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本段所称遗嘱开启,正是指该程序。
遗产的继受、放弃继承与正式遗产清册
遗产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依法继受于继承人;继承人无需另行作出接受表示。但是,法定继承人和指定继承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放弃继承。
放弃继承的一般期限为三个月。就法定继承人而言,除非能够证明其之后才得知自己成为继承人,否则该期限自其得知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而言,该期限自被继承人的处分正式通知其之日起计算。
在遗产的真实资产和负债不明的情况下,有权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可以请求编制正式财产清单。该请求必须依照放弃继承的程序在一个月内提出;任一继承人提出请求,对其他继承人同样产生效力。在编制正式财产清单期间,不得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且该期间时效停止计算;除紧急情况外,不得继续审理案件,也不得提起新的诉讼。
清单编制完成后,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请求正式清算、按清单接受继承或无条件接受继承。在此阶段,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声明的继承人,视为按清单接受继承。
在按清单接受的情况下,原则上仅清单上记载的债务对继承人发生效力。但此处的限制涉及债务的范围,而非责任财产:继承人就清单上记载的债务,既以其继承的财产也以其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对于不希望就遗产债务承担任何责任的继承人,应考虑的途径不是按清单接受,而是正式清算或放弃继承。在正式清算的情况下,继承人不就遗产债务承担责任;但该途径并非在所有案件中均可行:若共同继承人中有一人已接受继承,则正式清算的请求不予考虑。
分割、调解与诉讼阶段
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协议的,可以订立分割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根据争议性质,可能涉及遗产分割、共有物分割、特留份扣减、因被继承人通谋虚伪表示而请求注销不动产权属登记并办理登记,或者撤销死因处分等不同的法律途径。
在涉及动产和不动产分割以及共有物分割的争议中,提起诉讼前申请调解属于诉讼前置条件。相比之下,特留份扣减、因被继承人通谋虚伪表示而请求注销不动产权属登记并办理登记、撤销死因处分,以及请求出具继承人资格证明的,不适用该诉讼前置条件。调解结束后达成协议的,所制作的协议文件必须取得可执行性证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协议文件,在取得该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土地登记处请求办理登记。
就职能管辖而言,共有物分割、遗产分割、继承人资格证明、遗产保全措施以及放弃继承的声明,属于民事和平法院(sulh hukuk mahkemesi)管辖。特留份扣减、因被继承人通谋虚伪表示而请求注销不动产权属登记并办理登记、撤销遗嘱以及因继承原因提起的返还请求之诉,则由一审民事法院(asliye hukuk mahkemesi)审理。地域管辖方面也有所区分:遗产分割、撤销死因处分和特留份扣减之诉,由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涉及不动产的注销不动产权属登记并办理登记之诉以及共有物分割之诉,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并不限于上述诉讼类型;分割协议无效之诉、因继承原因提起的返还请求之诉、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管理产生的诉讼,以及在遗产最终分割前针对继承人提起的所有诉讼,也均属于该范围。对于撤销继承人资格证明并出具新的继承人资格证明之诉,各继承人居住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这些规则具体产生如下结果:对于最后住所地为 Alanya 的被继承人遗产,分割、遗产份额减缩(tenkis)以及撤销遗嘱处分(ölüme bağlı tasarruf)之诉由阿拉尼亚法院审理;如果不动产位于阿拉尼亚境内,则对于不动产登记注销与登记(tapu iptali ve tescil)以及共有关系的解除(ortaklığın giderilmesi)之诉,同一地点的法院亦具有专属管辖权(kesin yetki)。
诉讼过程中,可以对土地登记记录和银行记录、当事人之间的文件、证人陈述、专家审查以及必要时进行的现场勘验(keşif)等证据进行评估。
继承转移与税务手续
取得继承人证书(mirasçılık belgesi)后,即可将遗产中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至继承人名下。转移登记无需等待遗产与继承税(veraset ve intikal vergisi)核定即可办理;在此阶段,无需向税务局申请出具税款结清证明(ilişik kesme belgesi)。自登记之日起最迟十五日内,应将办理结果通知相关税务局。相反,在完成转移登记后,如要出售、赠与不动产或在其上设立物权,则必须先全额缴清税款;在没有税务局出具的税款结清证明(ilişik kesme belgesi)的情况下,土地登记官员不得办理转让及让与(devir ve ferağ)手续。
法律并未严格适用这一规则。如果纳税人就应计税款提供第 6183 号法律所规定种类的担保,则可以允许转让和移转所继承不动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这一可能性,对于需要出售不动产的继承人而言,可以构成一次性全额缴纳税款的替代方案。
遗产继承与转让税申报表的提交期限,根据死亡发生地和继承人所在国家而有所不同。如果死亡发生在土耳其,且继承人在土耳其境内,则期限为四个月;如果继承人在外国,则为六个月。如果死亡发生在外国,且继承人在土耳其境内,则期限为六个月;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所在国,则为四个月;如果继承人在另一外国,则为八个月。在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期限为失踪宣告登记于死亡登记簿之日后的一个月。
即使通过继承转移的财产低于免税限额,也必须提交申报表。就不动产而言,税基不是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而是其房产税计税价值,评估日期为继承开始之日。税款自确定之日起三年内缴纳,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分期缴纳,共分六期等额支付。
死因处分
遗嘱、继承合同与终身照护合同
遗嘱
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作出的因死亡而生效的处分行为。法律规定了三种形式:正式遗嘱、自书遗嘱,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的口头遗嘱。
正式遗嘱由和解法官、公证人或依法获授此项权限的官员,在两名证人参与下订立。无行为能力人、因刑事法院判决被禁止担任公职者、不识字者,以及遗嘱人的配偶、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兄弟姐妹及上述人员的配偶,不得作为负责订立正式遗嘱的官员或证人参与其中。获益禁止则是另一项规则,其针对的是参与订立遗嘱的人员:不得通过该遗嘱向参与订立正式遗嘱的官员和证人、其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兄弟姐妹及上述人员的配偶作出任何财产利益给予。遗嘱人通过遗嘱向自己的配偶或子女作出财产利益给予,不受此限制。在国外的人员可以在土耳其领事馆办理该手续。
自书遗嘱必须从头至尾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制作的年、月、日,并由遗嘱人签名。用电脑书写并签名的文本不符合这一条件。遗嘱虽非必须,但可以以公开或密封形式交由公证人、和解法官或有权官员保管。
口头遗嘱是仅适用于因临近死亡的危险、交通中断、疾病或战争等特殊情况而无法订立正式遗嘱或自书遗嘱时的例外形式。如果遗嘱人后来具备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可能,则自该可能产生之日起经过一个月,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其遗嘱;但撤回必须通过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之一订立新遗嘱,或销毁遗嘱来实现。如果在未废止前一份遗嘱的情况下订立新遗嘱,除非后一份遗嘱以毫无疑义的方式补充前一份遗嘱,否则后一份遗嘱将取代前一份遗嘱。
撤销死因处分可基于四种理由:处分系在被继承人无处分能力时作出;处分系因错误、欺诈、胁迫或强制而作出;处分的内容、所附条件或负担违反法律或道德;处分未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作出。
撤销之诉须由原告自知悉处分、撤销理由及自身为权利人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无论如何,就遗嘱而言,自遗嘱开启之日起;就其他死因处分而言,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经过十年后,该权利对善意被告消灭;经过二十年后,对非善意被告消灭。即使上述期间已经届满,仍可随时以无效抗辩的方式主张之。
继承合同
继承合同与遗嘱不同,是一种双边的死因处分行为。为使其有效,必须以正式遗嘱的形式订立;当事人须同时向公务人员表明其意愿,并在公务人员及两名证人面前签署所订立的合同。
两者在处分能力方面也有所区别:订立遗嘱只需具有辨别能力且年满十五周岁即可,而订立继承合同则须具有辨别能力、已经成年,且未被限制行为能力。缺乏相应能力,在两种处分情形下均构成撤销原因。被继承人在错误、欺诈、恐吓或胁迫影响下作出的死因处分,可以被撤销;但是,被继承人自得知自己陷入错误或受到欺诈之日起,或自摆脱恐吓或胁迫影响之日起一年内不撤销该处分的,该处分视为有效。
与遗嘱不同,继承合同不能自由且单方面地撤销。合同随时可以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予以废止。若被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合同订立后实施了构成剥夺继承权原因的行为,被继承人可以单方面废止合同;该行为须以遗嘱所规定的形式之一作出。若生前给付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未提供担保,相关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继承合同有两种类型。通过积极的继承合同,被继承人负有将其遗产或特定财产留给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的义务;其虽可继续自由处分其财产,但与其合同义务相抵触的死因处分及赠与,可以提出异议。在放弃继承合同中,继承人则有偿或无偿地丧失其继承人身份;若为有偿放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该放弃对放弃者的直系卑亲属亦发生效力。
终身照护合同
终身照护合同并非死因处分,而是《土耳其债法典》中另行规定的独立合同。照护义务人承担照护并照料照护权利人直至其死亡的义务;照护权利人则承担将其一项财产或部分财产价值转让给照护义务人的义务。
其与继承合同的关联原则上涉及形式要件:即使合同不包含指定继承人的内容,若未以继承合同的形式订立,亦不生效。唯一的例外是,合同系由国家认可的照护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条件订立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书面形式即已足够。若照护义务人同时被指定为继承人,则关于继承合同的规定在实质上也适用于该合同。
扶养债权人为保障其就所转让不动产上的权利,与出卖人一样享有法定抵押权。扶养债务人负有向扶养债权人提供适当的食品与住所、在其患病时给予必要照护并使其接受治疗的义务。因违反义务导致合同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任何一方均可无需预先通知期限而解除合同。
合同是否确实以照护为目的订立、照护给付是否已经履行,以及该法律行为是否旨在从继承人处转移或隐匿财产,均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予以评估。即使合同被认定有效,继承人提起减缩之诉(tenkis)的权利以及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iptal)的权利仍予保留。
就撤销之诉而言,《强制执行与破产法》中经 24 月 2025 日修改后重新起草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据此,在临时或最终无力偿债证明(aciz belgesi)或具有无力偿债证明性质的扣押记录出具之日或破产宣告之日之前一年内进行的赠与(bağışlama)及无偿处分行为(ivazsız tasarruf)可予撤销;以终老赡养为目的的合同(ölünceye kadar bakma sözleşmesi)在未证明已提供适当对价的情况下,亦被列为视为赠与的处分行为。该推定并非不可推翻:如能证明合同确实以护理为对价订立,且给付之间存在适当平衡,则不产生撤销后果。
债务与责任
放弃继承与继承人的责任
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连同其权利和债务一并转移给继承人。继承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放弃继承。
放弃继承的一般期限为三个月。如果作为保护措施已经编制遗产清单,该期限自和平民事法院法官通知清单编制程序结束之日起计算。放弃声明必须无保留且无条件,并应向和平民事法院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在期限内作出的放弃声明,由继承开始地的和平民事法院记入专门登记簿。
在放弃期限届满前,以继承人身份介入遗产事务,实施不属于遗产通常管理或办理被继承人事务所必需范围的行为,或者隐匿、据为己有遗产财产的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相反,为防止诉讼时效期间或权利失效期间届满而提起诉讼或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不使其放弃继承的权利消灭。
如果被继承人在死亡时明显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该无力清偿状态已经被正式确定,则视为继承已被拒绝。在实践中,这种情形被称为“推定拒绝继承”。
在遗产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编制正式遗产清册。按照清册接受继承的,原则上只有清册中记载的债务由继承人承担;但是,继承人仍须以遗产财产和其个人财产对这些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未在期限内将其债权记入清册的债权人,继承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若一名法定继承人拒绝继承,其份额将转归有权继承者,如同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然而,若最近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全部拒绝继承,遗产不会按通常方式转归下一顺位继承人,而是由民事治安法院依照破产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的财产价值将交付给有权继承者,如同这些继承人未拒绝继承一样。若所有直系卑亲属均拒绝继承,其份额则转归尚存配偶。
放弃继承并不会免除一切责任。放弃无力清偿债务的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仍须向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负责;责任范围以其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从被继承人处取得、并在分割遗产时负有返还义务的财产价值为限。此外,若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而其为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放弃继承,债权人可以自放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撤销放弃继承之诉。
对于未拒绝继承的继承人而言,其责任的性质尤为重要。继承人须以个人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并对遗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位继承人主张全部债务。责任并不以继承份额比例为限。连带责任在遗产分割后仍然存续:对于债权人未明示或默示同意分割或转让的遗产债务,继承人在分割后仍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在分割时已到期的债务,该连带责任自分割之日起经过五年而消灭;对于此后到期的债务,则自其到期之日起经过五年而消灭。在分割协议中未被指定承担某笔遗产债务,或支付了超出其承担金额的继承人,可以向其他继承人行使追偿权。
国际案件
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案件
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具有外国国籍、遗产中的财产位于不同国家,或者死因处分及其他文书在国外作成,均需就适用法律及应遵循的程序另行评估。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
在土耳其国际私法中,继承原则上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其重要例外是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对于土耳其境内的不动产,适用土耳其法。
关于继承开始的事由、遗产取得及分割的规定,则适用遗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因此,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案件中,适用法律不能仅依据被继承人的国籍来确定;必须综合考虑财产的类型、所在地国家以及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决定的不是适用法律,而是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审理:继承相关诉讼由被继承人在土耳其的最后住所地法院审理;若其在土耳其没有最后住所地,则由遗产中相关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就死因处分的形式和处分能力而言,还存在特别的准据法规则。因此,以外国语言或依照外国形式规则订立的遗嘱,并不会因此当然无效;土耳其也是《关于遗嘱处分形式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继承人证明与外国文件
继承人证明原则上可以由和平民事法院(sulh hukuk mahkemesi)出具,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由公证处出具。但公证处的权限是有限的:在由外国人申请、户籍登记不足以确定继承人身份,或出具证明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公证处不得出具继承人证明。相关条例还将申请具有涉外因素列为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的情形之一。因此,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应向和平民事法院申请继承人证明。此外,公证处的权限仅涉及法定继承人;证明某人为指定继承人或遗嘱受遗赠人的文件,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向法院申请取得。
外国主管机关出具的继承证明不能直接在土耳其使用。根据《土地登记法》,外国自然人的继承转移登记手续,必须依据土耳其法院出具的继承证明,或者依据从外国主管机关取得、并经土耳其法院确认符合土耳其法律继承程序的继承证明办理。
在国外签发的死亡证明、户籍登记、遗嘱和委托书是否需要附加证明书(apostil)或领事认证并附经过公证的翻译,取决于文件签发国以及所加入的国际公约。
居住在国外的继承人可以通过委托书来办理相关程序。委托书既可以在土耳其领事馆办理,也可以在与海牙认证公约(apostil)缔约国的公证处办理并附有附加证明书;在非缔约国家,则需由公证人所属的上级机关认证公证人的签名,并由土耳其领事馆认证该机关的签名和印章。就提起诉讼和不动产转让等事项而言,委托书中必须包含特别授权;放弃继承、签署分割协议以及土地登记处过户等事项也必须在委托书中明确列明。
外国继承人及在土耳其的不动产
外国籍人士可以成为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的继承人。由于继承属于无需登记即可取得所有权的情形,所有权在死亡发生时即自动转移给继承人;土地登记处的过户手续并非创设该转移,而是对其加以确认。
然而,继承人能否将不动产继续保留在其所有权下,还需根据外国人取得不动产的法定限制另行评估。根据法律,由总统确定的国家的公民可以取得不动产和限制性物权;所取得的不动产以及独立且具有永久性质的限制性物权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可成为私人所有权标的的县辖区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且每人不得超过全国范围内三十公顷。关于军事禁区和安全区的规定另行适用。除第一款规定的限制外,通过继承取得的不动产和限制性物权,如所有权人未在财政部规定的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予以处分,将被处分并折价,所得价款支付给权利人。
不应忽视的是,这些限制并非适用于所有人。因出生取得土耳其国籍、经许可退出而丧失土耳其国籍者及其三亲等以内的直系卑亲属,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继续完全享有土耳其公民享有的权利;不动产取得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形。在实践中,这些人被称为蓝卡持有人;对于他们,不适用针对外国人的取得限制,也不会产生由此导致的处分后果。
因此,对于外国继承人而言,继承人身份与能否继续拥有土耳其特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需要分别评估的事项。在一年期限内由继承人本人出售该不动产,对于确保以市场价格完成出售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进行该项出售必须先缴清全部税款,因此需要统筹规划处分期限和税务程序。
评估标准
继承程序中的评估标准
继承纠纷的处理路径取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因死亡而作出的处分。初步评估时,可一并考虑人口登记和土地登记记录、现有文件以及法律规定的期限。
保留份是否受到侵害、某项转让能否被视为通谋虚伪行为,以及分配采取何种方式,需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评估。
在涉及外国国籍的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案件中,适用法律、继承人证明书的获取地点、外国文件的使用以及不动产的继承转移登记,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该律所的业务领域包括因继承法产生的争议。如需预约咨询,请通过联系方式页面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继承资格证明在哪里办理?
继承证书原则上可由民事和平法院,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由公证处出具。但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人、户籍登记不足以确定继承人,或出具证书需要经过司法程序,公证处不得出具继承证书;含有涉外因素的申请也属于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的情形。公证处的权限还仅限于法定继承人。在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争议中,由被继承人在土耳其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其在土耳其没有住所地,则由遗产所包含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放弃继承后,继承人是否不再承担债务?
如果在三个月期限内依照规定、无条件地放弃继承,继承人不再对因该继承产生的遗产债务负责。在放弃期限届满前,以超出通常管理范围的方式介入遗产、隐匿或占有遗产财产,可能导致丧失放弃继承的权利。如果被继承人在死亡时明显无力偿债,或其无力偿债状态已经被正式认定,则视为继承已经被放弃。放弃继承并不免除所有责任:放弃无力偿债的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仍须在其于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取得、且在遗产分割时负有返还义务的财产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被继承人能否将全部财产留给一人?
遗嘱人可处分财产的范围,取决于是否存在特留份继承人。若继承人中有直系卑亲属、父母或配偶,遗嘱人仅可就遗产中扣除特留份后的部分作出死因处分;若上述继承人均不存在,则可就其全部财产作出处分。特留份是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定比例:直系卑亲属为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半,父母各为四分之一,健在配偶若与直系卑亲属或父母一系共同继承,则为法定继承份额的全额,在其他情况下为四分之三。兄弟姐妹的特留份已于 2007 年被废除。特留份受侵害的继承人,自得知其特留份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且无论如何应在十年内提出扣减请求;即使上述期间届满,仍可随时通过扣减抗辩提出主张。
居住在国外的继承人如何在土耳其办理手续?
继承人可通过授权委托书办理手续。授权委托书可由土耳其领事馆出具,也可在加入《海牙认证公约》的国家由公证人出具并附加海牙认证;在非公约缔约国,则需办理领事认证链。就提起诉讼和不动产转让等行为,授权委托书必须包含特别授权;放弃继承、签署分割协议以及在土地登记处办理继承转移登记等行为,也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记载。内容不完整的授权委托书可能导致手续被拒绝。
外国国籍人士能否继承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
是的。外国公民可以成为土耳其不动产的继承人,所有权在死亡时自动转移。但是,继承人能否继续将该不动产保留在其名下,仍须根据有关外国人取得不动产的法律限制另行评估。除受这些限制影响的情形外,通过继承取得的不动产和限制物权,如所有人在财政部规定的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未予清算,将被清算并折价,所得价款支付给权利人。出生时即具有土耳其国籍、后经许可退出国籍者及其三亲等以内的直系卑亲属(蓝卡持有人)不受这些限制。
被继承人通谋虚伪表示之诉应在多长时间内提起?
基于被继承人通谋虚伪表示提起的土地登记撤销及登记之诉,不受任何时效或权利丧失期间的约束;虚伪表示行为不会因时间经过而变为有效。相反,在同一诉状中以预备性请求提出的遗产减缩(tenkis)请求,其一年和十年的权利丧失期间仍继续计算。此外,由于该诉讼的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人陈述、合同订立时的价值关系以及当时的文件,时间经过可能在举证方面造成困难。
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将财产转移给其中一名子女,遗产分割时会考虑该转移吗?
此问题与预留份和扣减制度不同,涉及的是冲算(denkleştirme)制度。法定继承人相互之间负有义务,为实施冲算,应将其在生前从被继承人处无偿取得的、应计入其继承份额的财产返还遗产。被继承人向直系卑亲属作出的无偿给予,如给付嫁妆或创业资本、转让财产或免除债务等,除非被继承人明确作出相反意思表示,均应纳入冲算。负有返还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选择原物返还,也可以选择将所得价值计入其继承份额。但通常赠与以及在结婚时按照习俗承担的费用不纳入冲算;为子女教育和学习支出的费用,除非能够证明被继承人另有意愿,否则仅在超出惯常标准的范围内产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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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争议中应采取的法律路径,可能因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人的状况、是否存在遗嘱或其他死因处分以及争议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因此,从初始阶段就对继承份额、遗产及现有法律行为进行整体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Merve Kartal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