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尼亚劳动法律师及劳动法
劳动法规范的是以从属关系为他人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关系。由于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经济实力并不平等,法律以强制性规定确定了最低条件,并规定低于这些条件的协议无效。
在劳动争议中,决定结果的因素往往并非合同文本,而是实际履行劳动的情况。工作期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性质以及劳动关系如何终止,都会影响工龄补偿金、通知补偿金、加班费和其他劳动债权,以及复职请求。
劳动争议的期限较短,部分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如果错过了主张解雇无效的期限,之后便无法再提出该请求;对于债权请求,诉讼时效则开始计算。因此,确定劳动关系终止时哪些期限开始计算至关重要。

主要业务领域
劳动法中的主要争议
劳动争议并非相互独立。同一解除行为可能同时产生返岗请求、工龄补偿金、代通知补偿金,以及已累计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债权;应以何种程序、按照何种顺序提出哪些请求,将改变案件的进展。
劳动合同的类型与季节性工作
劳动合同原则上订立为不定期合同。定期劳动合同仅可针对定期工作,或基于完成特定工作、出现特定事实等客观条件,并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除非存在实质性理由,否则不得连续多次订立定期合同;否则,该合同自始视为不定期合同。基于实质性理由订立的连续合同仍保持定期合同的性质。这一区分具有决定性意义;定期合同期限届满后自行终止的,在工龄补偿金、预告补偿金及就业保障规定方面,其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非全日制工作、按需召用工作和远程工作由法律另行规定。除非存在能够正当化区别对待的理由,否则不得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相对于可比劳动者给予不同待遇。
在季节性工作中,劳动关系原则上不会在季节结束时终止,而是处于中止状态。司法裁判认为,中止本身不构成解雇;解雇发生于下一季节开始时未召用劳动者返岗之时。在这类工作中,无论合同是否间断性地重新订立,计算劳动者的工龄时,均应合并计算其在同一雇主各工作场所工作的期间;两个季节之间的中止期间不计入工龄。
关于带薪年假,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因工作性质而持续时间不足一年的季节性工作或活动性工作中的劳动者,不适用年假规定;此外,性质上最多持续三十个工作日的间歇性工作也不适用这些规定,此类事项适用《债法典》的规定。反之,如果工作实际上全年持续或超过一年,则即使工作被称为“季节性工作”,也不能因此消除年假权利。由于法律未对“季节性工作”概念作出定义,该定性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通过司法裁判确定。在按季节运营的工作场所中,还需对这一差异进行特别评估。
解雇的有效性与复职
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分别审查终止所依据的理由以及终止是否符合程序。在雇佣三十名或以上员工的场所,对于工龄至少满六个月的员工,雇主终止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基于有效理由终止,并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确切地告知该理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可以主张解雇无效,理由是解雇并非基于有效理由;为此,须在解雇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调解员提出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证明解雇具有有效理由的举证责任由雇主承担;员工主张解雇系基于其他理由的,应自行证明该主张。对于基于员工行为或绩效原因的解雇,法律要求必须听取员工针对这些指控的申辩。对于基于企业、工作场所或工作需要的解雇,虽无听取申辩的强制性要求,但司法判例要求相关标准须事先确定,并须证明解雇确为最后手段。
若解雇被认定无效,雇主应依据员工的申请,在一个月内让其复职;若不复职,则须向员工支付至少四个月、至多八个月工资数额的赔偿金。对于直至判决生效前未工作的期间,应支付至多四个月的应得工资及其他权利。法院将依据起诉时的工资标准,以金钱形式确定上述赔偿金以及工资和其他权利。员工必须在终局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雇主申请复职;逾期未申请的,解雇即成为有效解雇,雇主仅对此后果负责。
对于不属于就业保障范围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雇具有恶意。这两种途径相互排斥;适用哪一种,并非由劳动者选择,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数、劳动者工龄及合同类型等标准决定。恶意解雇赔偿的金额并非法官酌定,而是依照法律规定,按照通知期限确定的固定标准计算。
劳动债权
遣散费并非由第 4857 号法律规定,而是规定于已废止的第 1475 号《劳动法》中继续有效的第 14. 条。根据该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因该条所列举的特定终止情形之一而终止,且劳动者已完成相应的完整服务年度时,才产生该项赔偿请求权;服务未满一年的劳动者不产生该项权利。无论合同是否曾间隔性地重新订立,均应将劳动者在同一雇主的各工作场所工作的期间合并计算其工龄。
对于雇主解除合同而言,唯一会使该权利消灭的情形,是基于违反道德和善意规则的理由即时解除合同。雇主因健康原因、强制性原因,或者因劳动者被拘留或逮捕而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获得遣散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辞职,原则上不产生遣散费请求权;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下,劳动者自行作出的解除合同声明也会产生该项权利。
通知补偿金在未遵守通知期限而解除劳动关系时,作为未遵守通知义务一方所负的债务产生。通知期限根据工龄分级确定: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为两周,工作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半的为四周,工作满一年半但不满三年的为六周,工龄超过三年的为八周。这些期限属于最低期限;可以通过合同予以延长,但不得缩短。
工资、加班工资、周休息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以及未休年假的补偿,均属于相互独立的债权项目。在主张部分工资通过工资单以外的方式支付的案件中,工资数额本身会成为独立的证明事项。就加班而言,如果已签署的工资单载有加班工资应计金额,且签署时未提出保留意见,原则上不得主张实际加班时间超过工资单所载明的数额。相反,如工资单载有保留意见,或者工资单中没有加班工资应计金额,则可以通过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工作时间、加班与工时平衡
一般而言,每周工作时间最长为四十五小时。超过四十五小时的工作属于加班,每小时应按正常小时工资上浮百分之五十支付。如果通过合同将每周工作时间约定为少于四十五小时,则超过该约定时间但不超过四十五小时的工作属于超出正常工时的工作,应按上浮百分之二十五的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对加班规定了年度上限:加班时间总计每年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小时。该上限针对劳动者个人,而非工作场所。原则上,安排加班须取得劳动者同意;相关条例要求该同意采用书面形式,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或产生需要时取得,存放于劳动者人事档案中。劳动者可提前三十日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同意。因强制性原因及特殊情况下进行的加班,无需取得同意。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工作时间均衡安排制度:经双方协议,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可在每日不超过十一小时的前提下,以不同方式分配至一周内的工作日;但书面协议的要求并非由法律规定,而是由相关条例规定。在特定的均衡期间内,只要劳动者的每周平均工作时间未超过正常的每周工作时间,某些周超过四十五小时的工作时间不视为加班。该期间原则上为两个月,并可通过集体劳动合同延长至四个月;仅有集体劳动合同本身并不足够,合同还必须包含相关规定。对于旅游业,法律规定了更长的均衡期间,将期限规定为四个月,并可通过集体劳动合同延长至六个月。每日十一小时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均属强制性规定;均衡安排不允许无限制地集中工作时间。由于法律未对“旅游业”一词作出定义,某个工作场所是否属于该范畴,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带薪年假期限按照工龄分级:服务期限满一年但不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劳动者,年假不得少于十四天;服务期限超过五年但不满十五年的,不得少于二十天;服务期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不得少于二十六天。对于十八岁及以下以及五十岁及以上的劳动者,年假不得少于二十天。这些期限可以通过合同延长;休假权利不得放弃。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未休的年假不会转化为工资;该项债权只有在劳动关系因任何原因终止时才产生,并按照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计算,时效也自该日起开始起算。
就利息而言,各项债权之间存在差异。若离职补偿金未按时支付,法律规定应对迟延期间适用存款的最高利率;对于未按时支付的工资,同样适用存款的最高利率。至于通知赔偿金等其他项目,则适用一般规定。这一区分会直接影响长期未获支付的债权可主张的总额;由于利率会随期间变化,必须按照最新利率进行计算。
逐步流程
劳动争议如何推进?
终止、通知与文件
劳动关系终止之时,即期限开始计算之时。在此阶段,终止通知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明确且具体地说明终止理由、是否给予劳动者行使答辩权的机会,以及通知何时送达,均具有决定性意义。通知的作出方式已于 2025 年重新规定:法律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或者在劳动者书面同意的前提下,通过注册电子邮件(KEP)账户发送给相关人员。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无论如何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如果收到书面通知的人不予签字,则应在该地点通过笔录记录这一情况。使用KEP系统所产生的费用由雇主承担。
在初次评估中,将一并审查入职和离职申报表、服务记录、工资单、银行记录、考勤表以及(如有)书面合同和解除通知。还将单独审查离职时签署的清偿协议和付款文件的内容,以及其涵盖的项目。
基于违反道德和诚信规则的立即解除权受期限限制:法律要求该权利应在得知该行为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行使,且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些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期限届满后,解除权即告消灭。如果劳动者在该事件中获得物质利益,则不适用一年的期限;但六个工作日的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适用。
强制性调解
对于基于法律、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者或雇主债权和赔偿请求,以及复职请求提起的诉讼,向调解员申请调解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与这些债权和赔偿请求相关的异议撤销之诉、消极确认之诉和返还之诉也包括在内。未申请调解而提起的诉讼,因未满足该条件,将被以程序理由驳回;驳回裁定将由法院依职权向当事人送达,并可在驳回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向调解员申请。从向调解局提出申请之日起至出具最终会议记录之日止,时效中止,除斥期间不予计算;因此,证明申请日期对期限计算至关重要。无正当理由未参加首次会议的一方,即使在诉讼中部分或全部胜诉,也须承担对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一半。相反,法律将因工伤或职业病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以及与此相关的确认、异议和追偿诉讼排除在该诉讼前置条件之外;在这些诉讼中,无需经过调解程序即可直接提起诉讼。
就主张解雇无效而言,申请受除斥期间限制:必须在解雇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调解员提出申请。错过该期限后,该请求即不得再行提出。
若在调解阶段达成和解,和解文件在获得可执行性证明后,视为具有判决性质的文件。然而,若该文件由当事人、其律师及调解员共同签署,则无需该证明即具有判决性质;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可亲自、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律师参加会谈,且经雇主书面授权的雇员亦可代表雇主并签署最后纪要,因此,要求律师共同签署的这一例外并非在每个案件中均适用。由于就达成一致的事项不得另行提起诉讼,在签署和解文件前,应特别审慎评估该文件涵盖哪些项目。
若未能达成和解,则出具最后纪要。就解雇无效及复职请求而言,诉讼必须在最后纪要出具之日起两周内提起;若当事人同意,争议亦可在此同一期限内提交私人仲裁员而非劳动法院审理。然而,就劳动债权之诉,法律并未规定此两周期限,而应适用时效期间。
诉讼、证据与鉴定
在提起诉讼时无法准确确定债权金额的情况下,应遵循的程序于 2026 年发生了变化:随着有关不确定债权诉讼规定的废止以及部分诉讼规定中新增一款,在仅就债权的一部分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诉讼请求可在同一诉讼中一次性增加,且不受禁止扩大诉讼请求规则的限制,但最迟应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在此情况下,就增加的部分,诉讼时效也视为自起诉之日起中断。由于这一变化尤其直接影响加班费和工龄补偿款的诉讼程序,因此,在提起诉讼前,应另行核对现行法律文本。
在诉讼阶段,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存续期限、工资金额、工作时间以及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均需分别证明。工资单、社会保险记录、考勤表、工作场所出入记录、短信和通信往来以及证人陈述将一并予以评估。
在加班费和周休日工资请求仅依赖证人陈述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计算出的金额进行扣减。相反,如果加班情况是通过工作场所出入记录、考勤表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的,则不会进行此类扣减。因此,收集书面记录会直接影响债权金额。
就债权金额的计算而言,法院可以委托专家进行审查;及时对专家报告提出异议具有重要意义。
判决、法律救济途径与执行
对劳动法院判决提起法律救济,依据《劳动法院法》的指引,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提起上诉(istinaf)的期限为两周,自判决送达之日起计算。但涉及财产性诉讼的判决,如其金额或价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金钱限额,则为终局判决,不得提起上诉;而在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无论金额多少,均可提起上诉。
就法律审查(temyiz)而言,法律通过列举特定案件类型而排除了这一途径。其中,依据第 4857 号法律提起的解雇通知异议,即复职(işe iade)诉讼,以及雇主依据集体劳动合同或工作场所规定作出的纪律处分撤销诉讼,在这些案件中,地区上诉法院(bölge adliye mahkemesi)的判决为终局判决。法律审查期限也是两周,并适用金钱限额和事项范围方面的限制。对于地区上诉法院部分或完全接受上诉请求并重新就案件实体作出判决的情形,其是否可以提起法律审查,已根据 31 年 2026 月生效的规定,适用单独的标准。该标准不适用于法律已排除法律审查途径的复职诉讼和纪律处分撤销诉讼。金钱限额每年按照重估率更新,并以提起诉讼之日的金额为准;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还应另行核实现行限额。
复职诉讼获得支持后,劳动者必须在终局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雇主提出申请;雇主是否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让劳动者复职,将决定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错过这些期限,即使诉讼结果对劳动者有利,也会影响其可以主张的权利内容。
解雇类型决定结果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正当理由即时解除
法律赋予雇主在因健康原因、违反道德和诚信原则的情形、存在强制事由,以及因员工被拘留或逮捕而缺勤超过通知期限时,无需等待通知期限即可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这些情形中,只有以违反道德和诚信原则为由作出的终止,才会使员工丧失取得工龄补偿金的权利。在其他三种情形下,员工有权取得工龄补偿金。由于在所有这些情形下终止均立即生效,且不存在通知期限,因此不产生通知补偿金;通知补偿金仅在附通知期限的终止中产生,属于未遵守通知义务一方所负的债务。
以违反道德和诚信原则为依据行使终止权受到期限限制:必须自知悉该行为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行使,且无论如何不得晚于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此外,必须具体说明作为终止理由的行为。法律仅将听取员工陈述的义务规定适用于基于员工行为或工作绩效所作的终止,并明确保留了此类终止;不过,通过书面记录确认事件并听取员工陈述,对于举证仍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有效理由的通知终止
受就业保障保护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由雇主解除的,须存在有效理由。劳动者自身能力或行为方面的原因,或源自企业、工作场所及工作本身要求的原因,均属此范围。
法律还列举了不构成有效理由的情形:工会会员资格,或在工作时间以外、或经雇主同意在工作时间内参加工会活动;担任工作场所工会代表;为追索法律或合同赋予的权利或履行义务而向行政或司法机关对雇主提出申请,或参与已启动的程序;种族、肤色、性别、婚姻状况、家庭负担、怀孕、分娩、宗教、政治观点及类似原因;女性劳动者在法律禁止其工作的期间未出勤;因疾病或事故在法律规定的等待期间内暂时缺勤。基于上述情形的解雇因不构成有效理由,可主张解雇无效。
在此类解雇中,应遵守通知期或预付相应期间的工资;如符合条件,还应支付工龄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解雇基于有效理由的举证责任在于雇主。
因正当理由解除与辞职
劳动者在存在健康原因、违反道德和善意原则的情形以及强制事由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计算或支付工资的情形,已被法律明确列为违反道德和善意原则的情形;这里的争议不在于法律定性,而在于是否实际支付工资的证明。诸如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是否属于该范围,则需根据具体案件确定。对于工作条件的重大变更,法律规定了单独的程序:变更只能通过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作出;未以该形式作出且未由劳动者在六个工作日内书面接受的变更,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在此期间不接受变更的,雇主可以书面说明该变更具有正当理由,并遵守通知期限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据解除无效的规定,就该解除提起诉讼。劳动者因正当理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获得工龄补偿金;如果无法证明正当理由存在,则该解除将产生与辞职相同的后果。与通知期限相关的预告补偿金在此情形下不归任何一方享有。
相反,不说明理由而提交的辞职信,原则上不会产生获得工龄补偿金的权利。可以主张辞职信是在胁迫下签署的;该主张的证明属于另一问题,辞职信的内容对此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协议解除、退休与兵役
双方协议解除(İkale)是指双方通过相互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它是一种法律未作规定、以合同自由为基础且其界限由司法判决界定的制度。在司法判决中,就协议的有效性而言,会审查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合理利益;如果提议来自雇主,则要求向劳动者提供超出其法定权利的额外利益。通过双方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不能适用劳动保障条款;工龄补偿金和通知补偿金并非依法当然产生,只有在协议中作出约定时才能请求。双方协议解除也不属于产生失业津贴请求权的终止情形。因此,所签署文件的性质具有决定性。
法律还规定,劳动者因履行现役兵役,或为了从其所属机构或基金领取老年养老金、退休养老金或残疾养老金,或获得一次性付款而终止劳动合同时,有权获得工龄补偿金。在领取月度养老金或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要依据该项权利提出请求,必须证明已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如果劳动者已满足领取老年养老金所需的、除年龄条件以外的参保期限和缴费天数条件,并自愿离职,也会产生该项权利;在实践中,通常通过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来证明相关条件已经满足。对于女性劳动者,该权利取决于其是否在结婚之日起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自愿终止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在法律中被穷举规定。劳动者死亡的,已经具备产生工龄补偿金条件的,该补偿金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就雇主而言
雇主的义务与解雇前评估
在劳动法纠纷中,雇主的地位还取决于其在解雇之前即已开始履行的记录保存和程序义务。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记录工作时间、是否通过银行支付工资和加班费并使其与工资单相符,以及是否通过签署的年假记录文件对年假进行证明,都会影响其在日后提起的诉讼中的举证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证明解雇具有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由雇主承担;而在基于正当事由的解雇中,根据一般举证规则,主张正当事由存在的雇主同样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解雇前通过书面记录确定具体事件,并以明确、确切的方式书面发出解雇通知,说明解雇理由,十分重要。在基于雇员行为或工作绩效的解雇中,法律要求必须听取雇员的申辩;而在基于企业经营、工作场所或工作本身需要的解雇中,则不存在此项义务。不过,司法裁判要求相关标准事先确定,并证明解雇是最后手段。
职业健康与安全义务是一个独立事项。雇主有义务保障员工与工作相关的健康与安全;在此框架下,法律要求雇主进行风险评估或委托他人进行风险评估,告知员工相关情况并为其提供培训,确定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应使用的防护设备,并开展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
这些义务的范围和履行方式因工作场所的危险等级和员工人数而异;关于任命职业安全专家、工作场所医生和其他医疗人员的义务,以及雇主可以自行履行这些服务的情形,均根据这些标准确定。相关服务可以通过在工作场所任命人员,或者从共同健康与安全单位或员工健康中心获得服务来实施。职业健康与安全措施的费用不得转嫁给员工。不履行这些义务,除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外,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还会在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产生后果。
对于雇用外国员工的工作场所,工作许可义务需另行评估。雇用没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将导致对雇主或雇主代表按每名外国人处以行政罚款;如果同一行为再次发生,罚款将加倍。此外,雇主有义务承担其非法雇用的外国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如有)的住宿费用、返回其国家所需的费用,以及必要时发生的医疗费用;这一负担独立于行政罚款。
调解阶段也是会对雇主产生后果的阶段。由于对于已经达成一致的事项不得另行提起诉讼,因此,明确写明和解文件涵盖哪些项目,会影响日后针对同一雇佣关系提出其他请求的可能性。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工伤事故的法律后果
工伤事故是指在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之一中发生,并使被保险人立即或随后出现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事件。法律在此范围内列举了以下情形:被保险人在工作场所期间发生的事件;因雇主所开展的工作而发生的事件;被保险人受命前往工作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在未从事其本职工作的时间内发生的事件;女性被保险人为给子女哺乳而获准休息的时间内发生的事件;以及在乘坐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点期间发生的事件。职业病则是指被保险人因其所从事或执行的工作的性质,由于反复发生的原因或工作开展条件而遭受的暂时性或永久性疾病,或者身体或精神残疾状态。
雇主有义务立即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治安机关报告工伤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障机构报告。对于以自己的名义并为自己的账户独立工作的被保险人,则由被保险人本人进行报告。职业病应当在获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障机构报告。未在期限内报告的,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截至报告之日的临时丧失工作能力津贴将由雇主承担并予以追缴,同时还将处以行政罚款。关于事故发生经过的记录、证人陈述、职业健康与安全记录以及(如有)检查员报告,均为后续阶段所使用的文件。
工伤事故会产生多种法律后果,这些后果分别按照不同程序处理。社会保障机构根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提供以下权利:在临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日临时丧失工作能力津贴;向被保险人发放持续丧失工作能力收入;向死亡被保险人的权利人发放收入;以及支付结婚津贴和丧葬津贴。对于因社会保障立法产生的争议,除请求确认强制保险期限外,必须在提起诉讼前向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机构在六十日内未作答复,则视为驳回该请求,向机构提出申请所经过的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和权利失效期间的计算。
此外,基于雇主责任提出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向劳动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诉讼不属于以强制调解作为诉讼前置条件的案件范围。物质损害赔偿依据责任法原则计算,并考虑过错比例;社会保障机构核定并发放的收入中可追偿的部分,应从赔偿额中扣除。不可追偿的社会保障给付,以及不以履行为目的的给付,不得从赔偿额中扣除。以履行为目的的给付,则应按比例抵扣。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上述扣除。
如果工伤或职业病是因雇主的故意行为,或者因雇主违反保护被保险人健康及职业安全法规的行为而发生,则社会保障机构已经支付及今后将支付的款项,以及所核定收入的首次预付资本价值,应在不超过被保险人或权利人可以向雇主请求的金额范围内,由雇主承担。认定雇主责任时,应考虑不可避免性原则。
此外,该事件在刑法层面可能具有独立的法律后果。针对过失致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开展的调查程序独立于损害赔偿诉讼进行,并按照各自适用的期间运行。刑事法院就事实问题作出的已确定判决或认定对民事法院的影响,需另行评估。
国际案件
外籍员工及涉外劳动关系
雇用外籍劳动者,就雇主和劳动者的义务而言,适用特殊制度。劳动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时,还会涉及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问题。
工作许可及其类型
原则上,外国人在土耳其工作或雇用外国人,须取得工作许可。工作许可申请在土耳其境内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在境外,则向外国人所属国或其合法居留国的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提出;也可以通过获授权的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与雇主绑定的工作许可,在不超过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期限的前提下,仅限于在特定工作场所,或同一雇主在同一行业内的工作场所,从事特定工作,最长签发期限为一年。为在另一雇主处工作而提出的申请,将按照首次申请而非延期申请进行评估。
法律还规定了无限期工作许可、独立工作许可、绿松石卡和工作许可豁免等不同类型。由于这些类型在是否与雇主及工作场所绑定方面产生不同后果,因此具体适用哪一类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若工作许可申请被拒,行政申请和诉讼途径将分别按照各自的期限进行,且不同于劳动法院中的争议程序。
无工作许可而工作及其后果
如查明雇主在没有工作许可的情况下雇用外国人,将对雇主或雇主代理人按每名外国人处以行政罚款;同一行为再次发生的,罚款增加一倍后执行。该外国人也将另行受到行政罚款。被查明从事未经许可工作的外国人,将被通报内政部以便实施驱逐;驱逐决定和禁止进入土耳其的措施,则依据外国人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这些程序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其中一项程序的结果不会自动决定另一项程序的结果。
未经许可工作,并不意味着不能要求支付实际工作期间应得的报酬。法律规定,事后被认定无效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前,产生与有效劳动合同相同的全部条款及法律后果;因此,可以以实际工作期间为依据主张工资及其他劳动债权。原则上,未取得许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未经许可工作受到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对于让外国人在法律禁止其从事的工作中工作,以及对于取决于解雇性质的某些债权,学说上存在不同观点。
适用法律与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含有涉外因素的劳动合同中,适用法律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根据法律,劳动合同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的法律,但不影响劳动者根据其惯常工作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享有的最低保护。最低保护的依据并非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而是劳动者惯常工作地的法律;如果惯常工作地位于土耳其境外,这一区分将导致不同结果。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则适用劳动者通常履行工作的工作地所在国的法律;如果工作只是临时在其他国家进行,则该工作地不视为惯常工作地。如果劳动者并非通常在某一特定国家工作,而是持续在多个国家工作,则适用雇主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但是,根据案件的全部情况,如果存在与合同具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则可以适用该法律,但工作地法律中必须适用的规定除外。在涉及被派往国外工作的劳动者的案件中,后两项规则还需另行评估。
在管辖权方面,法律规定,对于因个人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劳动者通常履行工作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劳动者针对雇主提起的诉讼,雇主住所地、劳动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的土耳其法院也具有管辖权。该管辖权不得通过当事人协议排除;合同中约定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不妨碍劳动者在土耳其提起诉讼。在国内法中,违反劳动法院管辖权规定的管辖协议同样无效。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则须根据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另行评估。
文件、送达与外国判决
在国外出具的文件要在土耳其使用,需经过适当认证并附有经认证的译文。如果文件来源国是《海牙认证公约》的缔约国,则加注海牙认证即足够,无需另行办理领事认证;如非缔约国,则需要领事认证。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可能规定了免于认证的情形;因此,在每个案件中,都应单独核查相关国家的情况。
向在国外的当事人送达,原则上通过该国主管机关进行。如果收件人是土耳其公民,也可以通过土耳其大使馆或领事馆送达;在此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已按照该国法律向收件人完成送达,而收件人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大使馆或领事馆提出申请,则送达视为于第三十日届满时完成。国外送达并不改变法定申请期限的长度;但是,由于完成送达可能耗时较长,诉讼程序实际上会延长。
外国法院判决要在土耳其获得执行,须取得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作出的执行许可裁定。承认则使该判决可作为确定证据或既判力予以接受;与执行许可不同,承认不受互惠条件限制。执行许可与承认分别作为独立诉讼审理;但法院会审查法律规定的条件,尤其是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是否明显违反公共秩序以及辩护权。因此,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在执行许可审查中成为审查事项。法律将有管辖权的法院规定为普通民事法院(asliye mahkemesi);对于源于劳动关系的判决,劳动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存在争议,故在提起诉讼前应另行评估。
评估标准
劳动争议中的评估标准
劳动争议中应遵循的路径,取决于劳动关系如何终止、工作场所的雇员人数、雇员的工作年限以及所主张的索赔项目。在初步评估中,可以一并考虑服务记录、工资单、银行记录(如有)、书面劳动合同、解雇通知以及已经开始计算的期限。
对于劳动者,主张解雇无效所适用的一个月申请期限和两周诉讼期限,以及工龄补偿金、通知补偿金和其他劳动债权的范围及举证情况;对于雇主,则结合具体案件评估解雇前的程序步骤、记录义务和举证责任。
在旅游企业中,按季节开展的工作涉及季节性劳动合同的性质、季末解除、工时平衡制度、每周休息日制度以及加班计算,这些问题尤为重要。在涉及外国劳动者的案件中,还需评估工作许可义务,以及适用法律和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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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我被解雇了,需要在多长时间内采取行动?
就主张解除无效而言,法律规定了两个不同的期限,且二者均属于除斥期间。首先,应当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调解员申请调解。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自最终调解笔录作成之日起两周内向劳动法院提起诉讼。错过其中任何一个期限,相关请求此后均不得再行主张。另一方面,自向调解办公室提出申请之日起至最终调解笔录作成之日止,时效中止,除斥期间不予计算。对于资历补偿金、通知补偿金及其他劳动债权,适用的并非除斥期间,而是时效;对于这些债权,法律并未规定自最终调解笔录作成之日起两周内提起诉讼的期限。因此,证明解除通知送达日期十分重要。
劳动债权的时效期间是多长?
对于资历补偿金、通知补偿金、恶意解雇赔偿金、因违反平等待遇原则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以及年休假工资,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为五年。对于工资、加班费及节假日工资债权,时效期间同样为五年。另一方面,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产生的财产及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此类请求适用一般规定中的时效期间,因此,时效期间的长短及起算时间应根据请求权基础另行确定。对于年休假工资,时效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辞职后能获得工龄补偿金吗?
未说明理由的辞职,原则上不产生工龄补偿金请求权。相反,法律对取得工龄补偿金的情形作了限定列举:劳动者行使正当理由解除权的情形、服现役兵役、为领取老年、退休或伤残养老金或一次性给付而离职、在满足除年龄条件以外的参保年限和缴费天数条件后自愿离职、女劳动者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主动终止合同,以及劳动者死亡。报酬未依法或依合同计算,或者未予支付,已被法律明确规定为正当解除理由;此处的争议不在于法律定性,而在于证明。在劳动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时,变更是否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则根据书面通知以及六个工作日内书面接受的程序确定。因此,辞职申请的内容和理由会直接影响日后可能提出的请求。
不经调解可以直接起诉吗?
劳动者或雇主请求支付债权、补偿金或要求复职而提起的诉讼,申请调解是诉讼要件;未履行该要件而提起的诉讼,将因程序原因被驳回。驳回裁定由法院依职权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自终局驳回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可以申请调解。相反,因工伤或职业病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以及与此相关的确认、异议和追偿诉讼,不受该诉讼要件约束,可以直接起诉。如果达成和解,和解文书在获得可执行性批注后视为具有判决效力的文书;如果该文书由当事人、其律师和调解员共同签署,则无需该批注。由于对于已经达成和解的事项不得另行起诉,因此应在签署前确认该文书涵盖哪些项目。
我如何证明自己进行了加班?
加班的证明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可以通过一切证据予以证明。工作场所的进出记录、考勤表、银行记录、信息和往来通信以及证人证言将一并予以评价。仅依据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对计算出的金额予以扣减;而对于通过书面文件证明的加班,则不会作此种扣减。如果已签署的工资单中包含加班费计提项目,且工资单是在未提出保留异议的情况下签署的,则原则上不能主张实际加班时间超过工资单所显示的时间。在实行工时平衡制度的工作场所,应以工时平衡期间为基础进行计算。
我在旅游业从事季节性工作,季节结束时被辞退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
季节性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在季节结束时原则上并不终止,而是处于中止状态。司法裁判认为,中止本身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在下一季开始时未被召回工作之时发生的;在此情况下,将产生相应的请求权。工龄应合并各个季节计算,两个季节之间的中止期间不计入工龄。关于带薪年休假,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因其性质而持续不足一年的季节性工作或活动性工作中的劳动者,以及因其性质而持续时间最多为三十个工作日的非连续性工作中的劳动者,不适用年休假规定;如果工作实际上全年持续或超过一年,则将该工作称为“季节性工作”并不能剥夺年休假权利。此外,由于旅游业规定了更长的工时平衡期间,加班应依据该制度计算。关于周休,2025 年还引入了针对旅游业的专门规定:在获得文化和旅游部颁发的旅游经营场所证书的住宿设施中工作的劳动者,其依法取得的周休,经劳动者书面请求或同意,可以在其取得该权利之日后的四日内安排休息。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在其依法取得周休的当天工作时,其中相当于每日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不计入加班时间。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雇主,撤回其作出的同意。
我遭遇了工伤事故,可以同时向社会保障机构和雇主提出请求吗?
这两条途径彼此独立,也可以同时提出。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以及在死亡情形下向权利人发放的收入,均由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就这部分权利而言,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向该机构提出申请。基于雇主责任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则应在劳动法院中提出;作为诉讼条件,此类诉讼不属于强制调解的范围。计算物质损害赔偿时,应考虑过错比例,并扣除社会保障机构发放的收入中可追偿的部分;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该扣除。若事故因雇主的故意或违反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的行为而发生,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在被保险人或权利人能够向雇主请求的金额范围内向雇主追偿。确定雇主责任时,应考虑不可避免性原则。该事件在刑法上可能具有独立的法律层面,相关程序按照其自身的期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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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争议中应遵循的法律路径,可能因劳动关系、解除事由、现有文件及所主张的权利而有所不同。因此,在程序开始之初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为避免权利丧失而审慎跟踪期限并及时提出必要申请,具有重要意义。

Merve Kartal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