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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父亲再婚:继承怎么办?

母亲去世了,父亲再婚;母亲留下的遗产会怎样?法律给出了简短回答,而且并非多数人所担心的方向:父亲后来结婚的对象不是母亲的继承人。

继承顺序的全貌、各继承顺序(zümre)和份额,在继承法页面中说明。本文讨论再婚改变了什么。

母亲去世、父亲再婚:遗产会怎样?简短回答

  1. 母亲的遗产在她死亡之时即已开始继承,继承人也在此时确定。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依法整体取得遗产。
  2. 父亲后来结婚的对象不是母亲的继承人。法律将配偶的份额系于“健在配偶”的身份;该人在母亲死亡之时并非其配偶。
  3. 父亲从母亲处取得的份额,在其新的婚姻中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新配偶不能就该财产的所有权主张份额——但若其对该财产的保全或改良作出贡献,可以主张增值补偿请求权。
  4. 父亲去世时,新配偶成为其继承人,来自母亲的份额也作为其遗产的一部分参与分割。
  5. 您不必等待。除依合同或法律负有维持共同关系的义务外,任何继承人均可随时请求分割。

母亲的遗产何时、由谁取得?

继承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开始(《土耳其民法典》第575条),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依法整体取得遗产(《土耳其民法典》第599条)。要成为继承人,必须在死亡之时生存并具备继承能力(《土耳其民法典》第580条)。

母亲死亡之时的继承人是谁?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直系卑亲属,且子女平等继承(《土耳其民法典》第495条)。健在配偶——即您的父亲——因与直系卑亲属共同继承,取得遗产的四分之一(《土耳其民法典》第499/1条);其余四分之三在子女之间平均分配。上述份额按下文所述夫妻财产制清算之后剩余的遗产计算。

在分割之前,你们的份额并非各自独立存在。继承人有数人时,遗产移转后至分割前,继承人之间就遗产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形成共同关系;继承人对遗产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并对遗产的全部权利共同处分(《土耳其民法典》第640条)。实际结果是:在分割完成前,父亲不能单独处分遗产财产。

按继承顺序排列的完整份额表见继承法页面。

父亲再婚会改变份额吗?

不会。份额在母亲死亡之时即已确定。法律将配偶的份额系于“健在配偶”的身份(《土耳其民法典》第499条);父亲的后续配偶在母亲死亡之时并非其配偶,因此不是母亲遗产的继承人。新的婚姻既不会减少你们的份额,也不会使该人在母亲的财产上取得继承权。

唯一改变的是:父亲从母亲处取得的四分之一份额现属于其财产,并在父亲去世时作为其自身遗产的一部分参与分割。

健在配偶的继承份额:父亲的新配偶取得什么?

父亲去世时,其健在配偶与父亲的直系卑亲属共同继承,取得遗产的四分之一(《土耳其民法典》第499/1条)。其余四分之三在父亲的子女之间平均分配。此处是否为继配偶并无影响;配偶的份额源于婚姻关系,比例依继承顺序确定。

实务中有三点常被混淆。

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是个人财产。法律规定,财产制开始时属于夫妻一方的,或一方后来通过继承或以任何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价值,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的替代价值亦为个人财产(《土耳其民法典》第220条)。因此,父亲从母亲处取得的份额在其新的婚姻中不属于所得财产,新配偶不能就该财产的所有权主张份额。

但说“不会产生任何债权”是不正确的。夫妻一方未取得或未取得适当对价,而对属于另一方的财产的取得、改良或保全作出贡献的,在清算时对该财产产生的增值享有按其贡献比例的债权(《土耳其民法典》第227条)。个人财产的收益也属于所得财产(《土耳其民法典》第219条)。此外,夫妻一方的全部财产,在证明相反之前推定为所得财产(《土耳其民法典》第222条);主张其为个人财产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财产制合同不得损害你们的特留份。关于剩余价值参与,可以通过夫妻财产制合同约定其他基础;但此类约定不得损害夫妻非共同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的特留份(《土耳其民法典》第237条)。该规定仅涵盖关于剩余价值参与的约定,并保护夫妻双方的非共同子女。

先进行夫妻财产制清算,再处理继承

这是该问题最常被忽略的一面。夫妻一方死亡时需进行两项分别的计算,且顺序很重要。

夫妻之间原则上适用所得财产分享制(《土耳其民法典》第202条),且财产制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土耳其民法典》第225条)。应先对该财产制进行清算。

结婚日期在此具有决定意义。《土耳其民法典》于2002年1月1日生效。在此日期之前结婚的夫妻之间,继续适用其至此所适用的财产制;夫妻未在一年内选择其他财产制的,视为自该日起选择法定财产制(第4722号法律第10条)。因此,在2002年之前缔结的婚姻中,参与请求权原则上涵盖2002年之后的期间。

清算时区分所得财产与个人财产。所得财产是夫妻各方在财产制存续期间给付对价取得的财产价值:劳动所得、社会保险给付、劳动能力丧失赔偿金、个人财产的收益以及所得财产的替代价值(《土耳其民法典》第219条)。个人财产则是仅供夫妻一方个人使用的物品、财产制开始时属于该方的或后来通过继承或无偿取得的价值、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个人财产的替代价值(《土耳其民法典》第220条)。

法律还就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另行作出规定:在财产制终止前一年内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作出的无偿给予,以及在财产制存续期间以减少另一方配偶参与请求权为目的作出的转让,作为价值追加计入所得财产(《土耳其民法典》第229条)。

剩余价值是指包括追加和归扣所得金额在内,夫妻各方所得财产的总价值扣除与该财产有关的债务后剩余的金额(《土耳其民法典》第231条)。夫妻各方或其继承人对另一方剩余价值的一半享有权利,债权相互抵销(《土耳其民法典》第236条)。

这一点也可能对作为母亲继承人的你们有利:若父亲的剩余价值大于母亲的,母亲的继承人对其享有权利。参与请求权不是继承份额,而是由夫妻财产制产生的独立债权。

该债权向何处主张?

在夫妻财产制清算之诉中,财产制因死亡而终止的,由死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土耳其民法典》第214/1条)——而非父亲现在的地址。

若负债配偶的财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参与请求权,享有债权的配偶或其继承人可以向从应计入所得财产的无偿给予中获益的第三人主张。该诉权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且在任何情况下自财产制终止起五年届满后消灭(《土耳其民法典》第241条)。

健在配偶对住房和家庭用品的权利:家庭住房

法律为健在配偶就共同居住的住房规定了两条不同途径,二者分属不同阶段。两项权利均属于死亡配偶的健在配偶;在母亲死亡时,该人是您的父亲。

在夫妻财产制清算中。健在配偶为维持原有生活,可以请求就属于死亡配偶且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房,以折抵其参与请求权、不足时补充价款的方式获得用益权或居住权;在相同条件下,可以请求就家庭用品取得所有权。存在正当理由时,经健在配偶或死亡配偶的法定继承人请求,可以判予住房所有权以替代用益权或居住权。以夫妻财产制合同约定的其他安排不受影响(《土耳其民法典》第240条)。

在遗产分割中。遗产财产中有家庭用品或夫妻共同居住的住房的,健在配偶可以请求就这些财产以折抵其继承份额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存在正当理由时,经健在配偶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之一的请求,也可以判予用益权或居住权以替代所有权(《土耳其民法典》第652条)。

两条规定都有同一限制:在被继承人从事某种职业或技艺,且其直系卑亲属之一为从事同一职业或技艺所必需的部分,健在配偶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还有一条独立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明确同意,不得转让家庭住房或限制家庭住房上的权利(《土耳其民法典》第194条)。该规定对父亲新婚姻中的家庭住房同样适用。

现在可以请求分割吗?

原则上可以。除依合同或法律负有维持共同关系的义务外,任何继承人均可随时请求分割遗产(《土耳其民法典》第642条)。任何继承人均可请求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判令遗产中的特定财产按原物分配,不能原物分配时则以变价方式分配。

有两个例外:立即分割将显著减损财产或遗产价值的,治安法官可以决定延期分割(《土耳其民法典》第642条);存在将成为继承人的胎儿的,分割延至出生时(《土耳其民法典》第643条)。

管辖是专属的。遗产分割之诉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审理(《土耳其民法典》第576条),且此类诉讼中死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1/1-a条)。

诉讼并非唯一途径:继承人之间可以订立书面分割协议;通过该协议也可以约定将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按继承份额比例转为按份共有(《土耳其民法典》第676条)。继承人也可以请求治安法官将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土耳其民法典》第644条)。

就不动产上的共同关系通过诉讼予以消除是另一条途径;该途径的管辖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2/1条),且在起诉前已向调解人申请是诉讼要件(《土耳其民事争议调解法》第18/B条)。详情见经法院分割共有物之诉页面。扣减处分之诉、撤销不动产登记并重新登记之诉以及夫妻财产制清算之诉不在该清单之列。

分割前须证明继承人身份;该证明由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或法律允许情形下的公证人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如何取得。

遗产财产已被他人占有时

遗产财产落入非继承人手中时,另有独立诉讼: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可以对占有全部或部分遗产财产的人主张其继承上的优先权利,提起因继承而生的返还之诉;法官经原告请求采取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作预告登记等一切必要措施(《土耳其民法典》第637条)。被告不得主张其通过时效取得遗产财产(《土耳其民法典》第638条)。

该诉讼有期限:自原告知道自己是继承人且善意被告占有遗产财产之日起一年,且在任何情况下自死亡或遗嘱开启之日起十年;对非善意者二十年(《土耳其民法典》第639条)。

若主张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符合真实法律状态,应循的途径是撤销不动产登记并重新登记之诉。

你们的特留份受保护吗?

有直系卑亲属、父母或配偶作为继承人的被继承人,只能就特留份以外的部分作出死因处分(《土耳其民法典》第505条)。特留份比例法定如下:直系卑亲属为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半,父母各为四分之一,健在配偶在与直系卑亲属或父母顺序共同继承时为法定继承份额的全部,其他情形为四分之三(《土耳其民法典》第506条)。

其具体结果是:在配偶与子女共同继承的遗产中,配偶的特留份为其法定份额的全部(四分之一),子女的为各自法定份额的一半(八分之三);剩余八分之三为可处分部分。父亲不能将其全部财产留给新配偶。

未获得特留份相应价值的继承人可以提起扣减处分之诉(《土耳其民法典》第560条)。并非所有生前给予均须扣减;法律列举了应扣减者:向丧失继承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按继承份额作出的给予、为在死亡前清算继承权利而作出的给予、保留撤回权作出的赠与,以及死亡前一年内按习俗给予的礼物以外的赠与,和使特留份规则失效的目的明显的给予(《土耳其民法典》第565条)。

提起扣减处分之诉的权利,自知道特留份受侵害之日起一年,且在任何情况下遗嘱自开启之日、其他处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十年届满后消灭;扣减主张随时可以抗辩方式提出(《土耳其民法典》第571条)。逐步计算方式见特留份如何计算页面。

常见问题

健在配偶的继承份额总是四分之一吗?
不是;比例依其共同继承的顺序而不同。与直系卑亲属共同继承时为四分之一,与父母顺序共同继承时为二分之一,与祖父母及其子女共同继承时为四分之三,上述均不存在时遗产全部归配偶(《土耳其民法典》第499条)。

父亲的新配偶会从母亲的房屋中取得份额吗?
不会从母亲的遗产中取得;法律将份额系于“健在配偶”的身份,而该人在母亲死亡时并非其配偶(《土耳其民法典》第499条)。但父亲去世时,其将成为父亲遗产——包括从母亲处取得的份额——的继承人。

父亲的新配偶可以继续居住母亲留下的房屋吗?
《土耳其民法典》第240条和第652条中的住房权利属于死亡配偶的健在配偶;母亲死亡时该人是您的父亲,而非其新配偶。新配偶居住该处是依据父亲的权利。房屋在分割前属于遗产的,继承人对该财产共同处分(《土耳其民法典》第640条)。

父亲将其份额转让给新配偶会怎样?
继承人同第三人订立的继承份额转让合同,其效力取决于经公证人作成;该合同不赋予该人参加分割的资格,仅使其有权请求在分割完成后将归属于该继承人的份额交付给自己(《土耳其民法典》第677条)。就尚未开始的继承,未经被继承人参加或同意订立的合同则无效(《土耳其民法典》第678条)。

我的继兄弟姐妹在父亲的继承中与我平等吗?
父亲的直系卑亲属平等继承(《土耳其民法典》第495条);父亲的子女无论出自哪段婚姻,在其继承中享有平等份额。反之,新配偶与其他人所生的子女不是父亲的直系卑亲属,不成为其继承人——但父亲收养该人的,情况不同,因为养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如同血亲一样继承收养人(《土耳其民法典》第500条)。

法律依据

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第194条(家庭住房)、第202条(法定财产制)、第214条(清算管辖)、第219–220条(所得财产与个人财产)、第222条(举证)、第225条(财产制的终止)、第227条(增值补偿请求权)、第229条(追加价值)、第231条(剩余价值)、第236条(剩余价值参与)、第237条(非共同子女的特留份)、第240条(住房与家庭用品——清算中)、第241条(对第三人的诉讼及其期限)、第495条(直系卑亲属)、第499条(健在配偶的份额)、第500条(收养)、第505–506条(可处分部分与特留份)、第560条(扣减处分之诉)、第565条(应扣减的生前给予)、第571条(扣减的期限)、第575条(继承的开始)、第576条(管辖法院)、第580条(继承能力)、第599条(概括承受)、第637–639条(因继承而生的返还)、第640条(继承共同关系)、第642–644条(分割)、第652条(住房与家庭用品——分割中)、第676–678条(分割合同与继承份额的转让)——mevzuat.gov.tr

第4722号《土耳其民法典生效与适用方式法》——第10条(财产制的过渡)——mevzuat.gov.tr

第6100号《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1条(继承诉讼中的专属管辖)、第12条(因不动产本身产生的诉讼的管辖)——mevzuat.gov.tr

第6325号《土耳其民事争议调解法》——第18/B条(作为诉讼要件的调解)——mevzuat.gov.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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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一般法律信息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一事件的 condições、结婚日期、财产制和遗产结构均有所不同,建议就您的具体情况向您的律师寻求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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