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konlu apartman dairelerinin cephesi

租金确定之诉与租金上涨限额

租金确定之诉,是请求法院确定新租赁期间适用的租金数额而提起的诉讼(《土耳其债法典》第345条)。该诉讼可以随时提起;但为使确定的租金自新租赁期间开始时起适用,诉讼应当在新期间开始前最迟三十日提起,或者出租人应在该日期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将请求增加租金,并在新期间结束前提起诉讼;合同中有增加条款的,在期间结束前提起诉讼也已足够(《土耳其债法典》第345条)。

该诉讼回答两个不同的问题:当事人未能就上涨比例达成一致时租金应为多少,以及合同中的上涨条款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时应适用何种标准。法律确立的制度分为三个层次:

情形租金由什么确定
当事人已就上涨达成一致约定有效,但不得超过消费者价格指数按十二个月平均值计算的变动率
当事人未达成一致由法官确定,同样以不超过该比率为条件
已满五年由法官确定;此时消费者价格指数比率并非唯一标准,可比租金亦须纳入考虑

这些规则针对住宅及有顶棚的营业场所租赁;对于依其性质供临时使用的不动产,租期在六个月及以下的,不适用(《土耳其债法典》第339条)。租赁关系的一般框架在租赁与房地产法页面中说明。

租金上涨的上限是什么?

法律直接规定了限额:当事人就续租期间适用租金所达成的约定,仅在不超过上一租赁年度消费者价格指数按十二个月平均值计算的变动率的条件下有效。该规则亦适用于期限超过一年的租赁合同(《土耳其债法典》第344/1条)。

有三个细节很重要:

  • 标准不是年度通胀率,而是消费者价格指数中根据十二个月平均数计算的变动率。这两个数字并不相同。该比率由土耳其统计局公布。
  • 标准属于上一个租赁年度;不是看日历年度,而是看合同自身的年度。
  • 超出限额的涨幅条款的后果,法条中未另行写明。实践中,此类条款对超出部分被视为无效,涨幅以法律允许的比率为限;合同其余部分继续有效(部分无效,《土耳其债法典》第27/2条)。

本页不写明该比率的当前数值。比率每月变化;写下当天正确的数字,下个月可能就不正确了。

合同中没有写明涨幅比率时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未就此达成协议,租金由法官在不超过同一比率的条件下,根据租赁物的状况并依公平原则确定(《土耳其债法典》第344/2条)。

也就是说,合同中没有涨幅条款,并不意味着出租人可以随意涨价,也不意味着承租人完全不用支付任何涨幅。如果当事人就新期间仍不能达成协议,则交由法院确定,而法院掌握的上限是相同的。

五年规则:为什么限额会变化?

无论当事人是否就此达成协议,在期限超过五年或五年后续订的租赁合同中,以及此后每五年期满时,新租赁年度适用的租金,由法官考虑消费者价格指数中根据十二个月平均数计算的变动率、租赁物的状况和同类租金水平,依公平原则确定。每五年期满后的租赁年度中如此确定的租金,可以按照前几款规定的原则予以变更(土耳其债法典第344/3条)。

两款之间的区别体现在法条的措辞上。在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法律规定的是“以不超过为条件”;在这里指数是一个上限。第三款中没有这一表述;在那里指数是三个标准之一,并且旁边增加了同类租金水平。

其实际结果是:五年期满时,即使租金多年来一直受指数限制,也可以调整至接近同类水平。要在五年期满后的新租赁年度中自期间开始时起就适用这一规则,还须具备下文所述的土耳其债法典第345条的条件之一。

租金以外币计付时

租金约定为外汇的,应分别考察两个问题:该约定是否有效,以及如果有效,租金如何变动?

该约定是否有效?《土耳其债法典》第344/4条保留第1567号《土耳其货币价值保护法》的规定的适用。根据以该法为依据的规定,在土耳其定居的人,不得在彼此之间订立的包括住宅及带顶棚营业场所在内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以外国货币或与外汇挂钩的租金(第32号决定第4/g条;2008-32/34号公告第8/2条)。例外之一是:非土耳其公民且在土耳其定居的人作为承租人参与的合同(公告第8/3条)。也就是说,所有权人是外国人本身并不当然构成例外;应考察当事人是否在土耳其定居以及承租人的状况。细节由部委公告规定,并可能变化;具体合同是否符合这些规则,应另行评估。

约定有效的,法律规定如下:未满五年的,不得变更租金;但关于过度履行困难的规定保留适用。五年过后,确定租金时,应一并考虑外币价值的变化,并适用第三款的规定(《土耳其债法典》第344/4条)。也就是说,五年内租金不得变更;按指数比例的上涨亦包括在内。五年届满时,五年规则开始运作,汇率变化亦被纳入考虑。

被保留的规定是:合同订立时未能预见且也不应期待预见到的异常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出现,致使请求履行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上变得对债务人不利,且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或者在保留因履行过度困难所生权利的情况下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官将合同调整为适应新的情况,无法调整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持续履行合同中,债务人原则上以终止权代替解除权。该规定亦适用于外币债务(《土耳其债法典》第138条)。

该条赋予债务人这项权利。在租赁合同中,双方都是某一给付的债务人:出租人承担使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土耳其债法典》第299条)。哪一方可以请求调整,以及汇率变化本身是否满足这些条件,应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详见合同法页面中的调整部分。继续以外币确定的租金付款而未声明保留的承租人,就其已付的期间可能并未满足该条规定的这项条件。

租金确定之诉何时提起,判决自何时起生效?

法律对提起诉讼的时间未作限制,但将判决自哪一个期间起具有约束力与时间挂钩。

关于确定租金的诉讼可以随时提起(《土耳其债法典》第345/1条)。但是,要使法院确定的租金自新租赁期间开始时起约束承租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土耳其债法典》第345/2条):

  • 诉讼必须不迟于新期间开始前三十日提起;或者
  • 出租人必须不迟于新期间开始前三十日,就租金将予提高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并且诉讼必须在随后的新租赁期间结束前提起。

此外: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新租赁期间租金将予提高的条款,则在新的租赁期间结束前提起的诉讼中,法院确定的租金也自该新期间开始时起生效(《土耳其债法典》第345/3条)。

实际结果是:不迟于新期间开始前三十日发出的书面通知,即使诉讼在新期间内才提起,也能使判决溯及地自期间开始时适用。为能够证明通知已在该日期之前送达承租人,应选择能够证明送达的方式(例如通过公证人发出催告通知)。三十日不是允许提起诉讼的条件,而是判决自期间开始时适用的条件;即使错过该日期,仍可提起诉讼。如果任何条件都不具备,实务中确定的租金自提起诉讼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租赁期间起生效。

起诉前必须先申请调解,调解可能持续数周(第6325号法律第18/A/9条)。申请调解是否在三十日期限的计算中代替起诉日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书面通知方式不受这一不确定性的影响。

“百分之25上限”是否仍然有效?

不。针对住宅租金设定的百分之二十五上限,是通过临时条款并在特定日期区间内规定的:

规定涵盖的续订期间
土耳其债法典临时第1条(经8/6/2022日第7409号法律增订)11/6/2022(条文生效日)– 1/7/2023(含当日)
土耳其债法典临时第2条(经14/7/2023日第7456号法律增订)2/7/2023 – 1/7/2024(含这些日期)

两个条款都规定,在这些日期之间续订的住宅租赁期间内,涨幅以前一租赁年度租金的百分之二十五为限;如果指数变动率低于该比例,则以变动率为准。该规则也适用于法官根据土耳其债法典第344/2条作出的裁判。超过这些比率的合同并非整体无效,而是就超出部分无效。

第二个临时条款涵盖的最后日期是1/7/2024。在该日期之后续订的租赁期间,适用的规则不是临时条款,而是土耳其债法典第344条本身。

法律保护承租人的两项规定

法律规定,在租赁合同中,除确定租金外,不得作出不利于承租人的变更(土耳其债法典第343条)。

不得在租金和附加费用之外增设支付义务。法律在此点名列举了两个例子:约定租金未按时支付时须支付违约金,或约定后续租金提前到期的协议,均无效(土耳其债法典第346条)。合同中可能见到的“若有一个月未付,则当年剩余租金全部到期”的条款,即受本条规定约束。

租金确定之诉的条件和提起方式

  • 适用范围:规则涉及住宅和带顶棚工作场所的租赁(土耳其债法典第339条)。
  • 调解:起诉前已申请调解是诉讼条件;法律唯一的例外是通过无判决执行方式腾退,租金确定不在该例外之内(第6325号法律第18/B/1-a条)。
  • 主管法院: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无论诉讼标的的价值或金额如何,均审理因租赁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4/1-a条)。
  • 期限:诉讼可以随时提起;为使判决自期间开始时适用,须具备土耳其债法典第345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 五年:对于超过五年或在五年后续租的合同,法官还应考虑同类租金水平(土耳其债法典第344/3条)。

跳过调解阶段的后果严重。如果查明未经申请调解即提起诉讼,则诉讼在未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因程序原因被驳回。如果已申请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的最终记录未附于起诉状,法院会给予一周的绝对期限;该期限届满仍未提交的,诉讼因程序原因被驳回(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8/A/2条)。该过程的详细内容见租赁纠纷中的腾退与调解过程一文。

管辖权。一般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6条);因合同产生的诉讼也可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0条)。在针对阿拉尼亚一处住宅的承租人提起的诉讼中,承租人的住所地可能是租赁物所在地;但工作场所承租人或被告所有人的住所地可能在其他地方。对在土耳其无住所的被告,可以在其在土耳其的惯常居所地提起诉讼;就财产权利提起的诉讼,还可在争议所涉财产要素所在地提起诉讼(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9条)。由于租金确定未被列入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如果被告未在答辩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则受理案件的法院即获得管辖权(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9条)。写在租赁合同中的管辖条款,除非当事人是商人或公法法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管辖协议(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7条)。

审理。适用简易审理程序;当事人必须随诉答文书提交全部证据,如同类租赁合同(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16、第318条)。

判决在生效前即可执行吗?法律救济途径

对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的裁判,除因低于金额标准而属终局的裁判外,可以在裁判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向地区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41条、第345条)。对地区上诉法院的裁判,在因租赁关系产生的诉讼中,上告(最高上诉法院审理)途径受到限制;法律要看三个月租金是否超过上告(最高上诉法院审理)的金额标准(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62/1-b条)。由于限额每年重新确定,且以起诉之日金额为准,因此此处不列出数字(土耳其民事诉讼法附则第1条)。

实践中,租金确定判决在生效前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确定的金额与已付金额之间的差额,须在判决生效后才能主张。诉讼进行期间,承租人应继续支付现有租金;对未付租金,法律关于迟延的规定另行适用(土耳其债法典第315条)。

常见问题

租金涨幅最高可以是多少?
在住宅和带屋顶商铺租赁中,在续租期间,当事人约定的租金涨幅不得超过前一租赁年度中消费者价格指数根据十二个月平均数计算的变动率(土耳其债法典第344/1条)。该比率由土耳其统计局公布,每月变化;因此本页不列出数字。

五年期满后租金涨多少?
在期限超过五年或五年后续订的合同中,以及此后每五年期满时,租金由法官确定;在确定时,除了指数比率,还要考虑租赁物的状况和同类租金水平(土耳其债法典第344/3条)。第三款中没有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以不超过为条件”表述。

我的租金以美元计价,能否每年上涨?
首先要看您的合同中是否允许约定外币租金:在土耳其定居的人之间,就住宅和带屋顶商铺租赁,原则上不能以外币约定租金(第2008-32/34号通知第8条)。如果条款有效,则五年未满前不得变更租金;五年期满后,在考虑外币价值变化的情况下适用第三款(土耳其债法典第344/4条)。履行困难情形的规定仍不受影响(土耳其债法典第138条)。

租金确定之诉何时提起?
该诉讼可随时提起(土耳其债法典第345/1条)。为使确定的租金数额自新的租赁期开始时起适用,需采用下列三种途径之一:诉讼必须在新租赁期开始前最迟三十日提起;或者出租人在该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其将要求提高租金,并在新的租赁期结束前提起该诉讼;或者合同中载有关于新租赁期租金将予提高的条款,且诉讼须在新的租赁期结束前提起(土耳其债法典第345/2条、第345/3条)。

提起租金确定之诉是否需要通知?
提起诉讼不以通知为必要条件;该诉讼可随时提起(土耳其债法典第345/1条)。书面通知是使判决自新租赁期开始时起发生效力的途径之一(土耳其债法典第345/2条)。

承租人也可以提起租金确定之诉吗?
法律称为“关于确定租金的诉讼”,并未限制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土耳其债法典第345/1条);例如,五年期满时,承租人也可以请求确定租金数额。而确保判决自租赁期开始时生效的书面通知,在法律上系为出租人而规定(土耳其债法典第345/2条);承租人提起的诉讼中,判决自哪一租赁期起适用,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在该诉讼中同样须首先申请调解。

租金确定之诉需要多长时间?
法律未规定审理期限。该诉讼适用简易审理程序(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16条)。法院尽可能根据案卷作出判决;若不能如此,则除首次开庭外,应以两次开庭完成审理,且开庭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在鉴定审查延长等不得已的情形下,法官可以确定更长的期限(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20条)。调解阶段和法律救济途径另计入该期限。

依据法规

第6098号土耳其债法典 — 第27条(部分无效)、第138条(履行过度困难)、第299条(租赁合同的定义)、第315条(承租人迟延)、第339条(住房和带顶工作场所租赁的适用范围)、第343条(租金之外禁止作出不利于承租人的变更)、第344条(租金的确定)、第345条(起诉期限及判决效力)、第346条(禁止作出不利于承租人的安排)、临时第1条和临时第2条(住房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上限) — mevzuat.gov.tr

第6100号土耳其民事诉讼法 — 第4条(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的职权)、第6条、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7条和第19条(地域管辖)、第316条、第318条和第320条(简易审理程序)、第341条、第345条、第362条和附加第1条(法律救济途径) — mevzuat.gov.tr

第6325号土耳其法律纠纷调解法 — 第18/A条(作为起诉条件的调解)、第18/B条(租赁纠纷) — mevzuat.gov.tr

第1567号土耳其货币价值保护法 — mevzuat.gov.tr

关于土耳其货币价值保护的第32号决定 — 第4/g条 — mevzuat.gov.tr

关于第32号决定的通告(通告编号:2008-32/34) — 第8条(外币计价和外币指数化合同) — mevzuat.gov.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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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法律信息之目的,不构成法律意见。因每起案件情况不同,建议您就自身具体情况向您的律师寻求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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