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证明书(veraset ilamı)与继承权证明书(mirasçılık belgesi)是同一份文件的两个名称:法律上的名称是继承权证明书,民间的名称是 veraset ilamı。该文件载明谁是继承人以及各自的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人原则上既可以从公证人处取得该文件,也可以从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取得(土耳其民法典第598条)。法律和条例将某些情形仅保留给法院处理;以下逐一列举这些情形。
继承顺序、亲等制度以及配偶的份额在继承法页面中说明。本文讨论该文件如何取得。
继承权证明书如何取得?简要回答
- 首先确定应向哪个机关提出申请。如果仅凭户籍登记记录即可解决,则向公证人提出;如果需要进行调查,则向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提出。
- 在公证人处:您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申请将记入笔录,公证人审查户籍登记记录,如认定您为法定继承人,则出具载明继承份额的文件。
- 在法院:您向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提出申请;由于该事项属于非讼程序事项,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
- 如果文件有误,可以提出异议和撤销;继承权证明书的无效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
继承权证明书有何作用?
法律对该文件的定义是:经申请被认定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人,由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或公证人出具一份载明其继承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土耳其民法典第598/1条)。公证人的此项权限是于2011年通过第6217号法律增补到该条中的。
在不动产权证(tapu)过户、银行账户的处理、车辆过户以及以继承人身份参加被继承人为当事人的案件等许多事务中,均要求提供该文件。如果您打算抛弃继承,该期限仍另行继续计算;参见如何抛弃继承。
该文件有一项重要限制:继承权证明书的无效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土耳其民法典第598/3条)。该文件并非终局确定谁是继承人的裁判。
向公证人还是向法院申请?
对法定继承人而言,原则上两个途径都是开放的。区别在于:公证人只能在其仅凭户籍登记记录即可作出判断的情形下出具该文件。
公证人经申请审查户籍登记记录,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记录既可以由申请人提交,也可以由公证人以电子方式获取;如无法获取,则以书面形式向土耳其户籍管理局调取。如认定其为法定继承人,则出具载明继承份额的文件及其副本(条例第4条)。
公证人不能出具该文件的情形
土耳其公证法规定了三种情形:出具继承权证明书需要经过审理、户籍登记记录不充分以及该文件由外国人申请(第71/B条)。
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需要经过审理的情形,例如出具文件需要进行专家鉴定或听取证人陈述,以及申请具有涉外因素(条例第5条)。
此外,土耳其公证人联合会在其服务页面上具体列举了公证人不能出具继承权证明书的情形:
- 无法确定被继承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血缘关系
- 存在血缘关系但并非法定继承人
- 被继承人留有遗嘱
- 被继承人于1926/04/04之前死亡
- 被继承人于1990/11/23之前死亡且其配偶健在
- 被继承人或其中一名继承人与某继承人同日死亡
- 被继承人或某继承人下落不明
- 被继承人或某继承人为被收养人
- 被剥夺国籍或拥有多重国籍
如果存在本清单所列的任一情形,前往公证处只会浪费时间。公证人如认定存在妨碍出具文件的情形,会制作“拒绝证明”并将当事人指引至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如户籍登记记录存在欠缺,则指引至土耳其户籍管理局;记录更正后,可重新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如果存在遗嘱,情况有何不同?
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不可混为一谈。
如果您是被指定的继承人或者遗赠债权人,则只能从法院取得该文件。对于指定继承或遗赠的死因处分,自继承人或其他遗赠债权人向其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被提出异议的,由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向受利益处分之人出具证明其系被指定继承人或者遗赠债权人的文件(土耳其民法典第598/2条)。法律在本款中并未提及公证处:2011修正仅将“或由公证处”这一表述增补至第一款。
如果您是法定继承人,且存在一份遗嘱,法律并未将您排除在第一款的适用范围之外。但是,土耳其公证人协会将“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列为上述清单中不能由公证处出具文件的情形之一。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应向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提出申请。
在公证处的程序如何进行?
申请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一经申请,请求即被记入笔录,并使用土耳其公证人协会制作的表格(条例第10条)。
该事务由公证人本人办理。在公证处内被授予签字权限的法学院毕业工作人员或者公证人实习生亦可办理(条例第11条,土耳其公证法第71/B条)。事务办理及信息、文件往来,在必要时使用安全电子签名,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完成;以此方式办理的事务会被集中登记(条例第13条)。
在法院的程序如何进行?
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为非讼程序事项的事务之一(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82/2-c-6条)。这有四项实务上的结果:
-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83条)。
- 在与其性质相适应的范围内适用简易审理程序,且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依职权调查原则(《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85条)。法官不受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约束。
- 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在保留特别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得知裁判之日起两周内向地区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87条)。
- 不得提起上告:对非讼程序中作出的裁判不得提起上告(《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62/1-ç条)。救济途径止于地区上诉法院。
应向何地的法院提出申请?
非讼程序中的管辖权规则较为宽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人或其中一名相关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84条)。
其具体结果是:即使被继承人在其他省份死亡,居住在阿拉尼亚的继承人仍可就继承权证明书向阿拉尼亚的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提出申请。
费用依据什么确定?
在公证处收取的费用在土耳其公证收费标准中另行列明,且就这些事务制作的文书免缴有价票证费用(《土耳其公证法》第71/B条)。此外,通过Kimlik Paylaşımı Sistemi(土耳其身份信息共享系统)和Adres Paylaşımı Sistemi(土耳其地址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查询的费用,凭收据向相关人收取(《条例》第14条)。也就是说,除收费标准中的费用外,还会另外产生查询费用。
若通过法院途径,则会产生申请费、裁判与判决费以及费用预付款。由于公证收费标准与税费标准每年更新,本页未给出最新金额;具体数额应查阅现行有效的收费标准。
可以从e-Devlet(土耳其电子政务门户)取得吗?
司法部在e-Devlet(土耳其电子政务门户)上设有一项名为“Veraset İlamı Sorgulama”(继承权证明书查询)的服务。根据该部的说明,自2016年16月以来,继承权证明书可通过e-Devlet查看,且作为继承人在UYAP中登记的公民可以进入该服务。根据土耳其公证人联合会,自2022年4月起,也可通过同一服务查阅在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证明书事务的相关信息。
这一区分很重要:该服务只是供查看现有记录,并不是申请取得文书本身的渠道。如果此前并无已取得的文书,则须先向公证处或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提出申请。
文书有误时怎么办?
对公证人出具的文书提出异议。对于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提出申请的人或因该文书而主张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提出异议。异议后作出的裁判副本应通知出具该文书的公证处及土耳其公证人联合会(《土耳其公证法》第71/C条、《条例》第6条)。提出异议时,文书经法院要求从专档中取出并直接送交法院(《条例》第12条)。法律和条例均未对该异议规定期限。
撤销。继承权证明书的无效性随时可以主张(《土耳其民法典》第598/3条)。就法院取得的文书而言,还须补充一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讼裁判不构成实体意义上的既判力(《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88条)。
在请求撤销继承权证明书并作出新的继承权证明书的诉讼中,各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1/3条)。居住在阿拉尼亚的继承人也可以在阿拉尼亚提起撤销之诉。
外国继承人与境外情形
外国人不能从公证处取得继承权证明书;请求具有涉外因素,也被列为公证人不得出具文书的情形之一(《土耳其公证法》第71/B条、《条例》第5条)。此类案件应向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提出申请。
就应适用的法律而言,规则如下:继承适用死者本国法;关于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适用土耳其法律。关于继承开始原因、取得和分割的规定,则适用遗产所在国法律(《土耳其国际私法与程序法》第20条)。
在管辖权上另有一项规则:与继承有关的诉讼由死者生前在土耳其的最后住所地法院审理;最后住所地不在土耳其的,由遗产所属财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土耳其国际私法与程序法》第43条)。也就是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案卷中,上述“住所地”规则不应被视为对每一项请求均适用。
外国文书、海牙认证和委托书问题在继承法页面另有说明。多名继承人就不动产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循何途径,可参阅经法院分割共有物之诉页面。
常见问题
继承权证明书(veraset ilamı)与继承权证明书(mirasçılık belgesi)之间有区别吗?
没有,二者是同一文书。法律上的名称为继承权证明书(《土耳其民法典》第598条)。
继承人之一可以单独取得该文书吗?
法律规定,文书发给“经其申请被确定为其法定继承人的人”(《土耳其民法典》第598/1条),且文书以载明继承份额的方式作成(《条例》第4条)。并不要求其他继承人参加申请。
前往公证处需携带哪些文书?
条例除户籍登记摘录外未列出其他文书;记录既可由相关人提交,也可由公证人通过电子方式取得(《条例》第4条)。根据案卷情况,公证处可能要求补充信息。
公证人不予出具继承权证明书时怎么办?
公证人出具“拒绝文书”并指引其前往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若涉及户籍记录中的欠缺,则先指引其前往土耳其户籍管理局。
该文书有效期多长?
法律未对继承权证明书规定有效期。但其无效性随时可以主张(《土耳其民法典》第598/3条);若户籍记录事后发生变更,该文书也可能产生争议。
可以对裁判提出异议吗?
对法院裁判可在两周内向地区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87条);上告途径关闭(《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62/1-ç条)。对公证人出具的文书,则向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提出异议(《土耳其公证法》第71/C条)。
法律依据
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 — 第598条(继承权证明书) — mevzuat.gov.tr
第1512号土耳其公证法 — 第71/A条(公证人可办理的其他事务)、第71/B条(适用的程序与界限)、第71/C条(异议) — mevzuat.gov.tr
关于由公证人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出具及邀请离异配偶共同居住房屋事务的程序与原则条例(《政府公报》4.10.2011-28074) — 第4条、第5条、第6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 mevzuat.gov.tr
第6100号土耳其民事诉讼法 — 第11/3条(撤销之诉的管辖),第362/1-ç条(不得上告的裁判),第382/2-c-6条(非讼程序事项),第383条(有职权的法院),第384条(管辖),第385条(程序与依职权调查),第387条(向地区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第388条(不构成终局确定判决) — mevzuat.gov.tr
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程序法 — 第20条(继承应适用的法律),第43条(继承案件的管辖) — mevzuat.gov.tr
相关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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