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放弃契约,是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放弃继承人身份的契约。有两个特征使它区别于类似制度:它是双方订立的——一方当事人是被继承人本人——并且在被继承人在世时订立。
因此,继承权放弃不应与被继承人单方作出的剥夺继承权相混淆,也不应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单方作出的抛弃继承相混淆。与剥夺继承权不同,放弃继承权无需说明理由;继承人的同意本就存在。而在剥夺继承权中,理由由法律列举。
继承顺序与特留份比例在继承法页面中说明。
什么是继承权放弃契约?
被继承人可以与一名继承人无偿或者以提供对价为条件订立继承权放弃契约;放弃者丧失继承人身份(土耳其民法典第528条)。
单方声明不能替代继承权放弃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被继承人;继承人单方签署或经公证人认证的文件不是继承权放弃。二者的区别在公证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公证人所作的签名认证,证明被认证的签名属于相关当事人,并不涵盖法律行为的内容(土耳其公证法第82条)。因此应申请的不是“认证”,而是以“作成文书形式”办理的行为(土耳其公证法第89条)。
同样,被继承人也不能单方使某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其可用的途径是剥夺继承权,而剥夺继承权须具备法律列举的理由。
继承权放弃契约如何订立、在何处订立?
形式要件严格。继承权放弃属于继承契约,继承契约要有效,须以正式遗嘱形式作成:当事人同时向公职人员表示其意愿,并在该公职人员与两名见证人面前签署契约(土耳其民法典第545条)。公职人员可以是民事治安法官、公证人或法律授予此项权限的其他公务人员(土耳其民法典第532条)。
“同时”这一表述很重要:当事人分别前往、分别签署的行为不符合该形式。
见证人不能来自家庭成员。公证遗嘱形式也规定了哪些人可以担任见证人,而这在家庭内部订立的行为中是最容易忽略的一点。无行为能力人、经刑事法院判决被禁止担任公职者、不识字者、被继承人的配偶、尊亲属和卑亲属血亲、兄弟姐妹以及这些人的配偶,不得作为公职人员或见证人参加公证遗嘱的作成(土耳其民法典第536条)。也就是说,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儿媳、女婿和配偶都不能担任见证人。此外,不得通过该行为向参加作成的公职人员及见证人、其尊亲属和卑亲属血亲、其兄弟姐妹以及这些人的配偶给予利益。
一个常见的假设在这里也不成立:公证人的书记员和工作人员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土耳其公证法第78条)。因此,两名见证人必须同时来自家庭和公证处之外。违反形式要件,是请求撤销契约的理由(土耳其民法典第557条)。
行为能力要求也不同。订立遗嘱只需具有辨别能力并年满十五岁(土耳其民法典第502条),而订立继承契约则须具有辨别能力并已成年、未被限制行为能力(土耳其民法典第503条)。
有偿放弃与无偿放弃的区别
法律区分有偿放弃与无偿放弃,区别首先体现在卑亲属方面:以提供对价方式作出的继承权放弃,除契约另有约定外,对放弃者的卑亲属也产生效力(土耳其民法典第528条)。对于无偿放弃,法律未规定此种延伸效力。无论哪种情形,将卑亲属的地位写入契约都更为妥当。
对价可能须受扣减。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向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作出了超过遗产可处分部分的给付,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扣减;在此情形下,仅超过其特留份的部分须受扣减(土耳其民法典第573条)。
如果放弃者负有向遗产返还某项价值的义务,其有两种选择:可以返还须受扣减的价值,也可以将所取得的全部返还遗产,从而如同未放弃继承权一样参加分割(土耳其民法典第574条)。在遗产于经过的年份中有所增长的场合,第二种选择对放弃者可能更为有利。
放弃者对遗产债务的责任
取得对价也可能产生责任。继承开始之时,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债务也未由继承人清偿,则放弃者及其继承人须对债权人承担其于死亡前五年内从被继承人处取得的对价的责任,以其在继承开始之时的得利数额为限(土耳其民法典第530条)。
两个细节界定了界限。五年的期间自死亡之日向前起算;具有决定意义的不是契约的日期。并且,责任并非及于所取得对价的全部,而仅及于死亡之时仍然存在的得利。
兄弟姐妹之间可以订立继承权放弃契约吗?
多数情况下不可以——但所期望的结果可以通过另一途径实现。
契约的当事人是被继承人。两名兄弟姐妹在父母在世时相互之间写下的文件不是继承权放弃契约,法律明确规定其无效:未经被继承人参加或同意,继承人就尚未开始的继承与其他继承人或第三人订立的契约无效;根据此种契约已履行的给付,可以请求返还(土耳其民法典第678条)。
该条本身也指出了解决办法:被继承人参加或同意的,障碍即消除。正确的安排是:契约在被继承人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之间订立,并为特定第三人利益作出约定(土耳其民法典第529条)——该第三人完全可以就是另一名兄弟姐妹。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不能成为契约的当事人,但可以成为受益人。
这里有一个细节不容忽略:作为受益人的兄弟姐妹同时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和卑亲属被禁止担任见证人(土耳其民法典第536条)。
两个例外也应写明。如果被继承人本人是兄弟姐妹——无卑亲属者的继承人是其父母及其卑亲属——则两名兄弟姐妹之间订立的放弃契约有效。此外,在死亡之后,继承人之间可以转让继承份额;其条件见下文“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标题。
放弃何时失去效力、如何终止?
失去效力。继承权放弃契约系为特定人利益而订立,若该人因任何原因不能成为继承人,则放弃失去效力。契约未为特定人利益订立的,视为为最近共同祖先的直系卑亲属利益而订立,若这些人不能成为继承人,放弃同样失去效力(土耳其民法典第529条)。
该规定要求结合上一节的设计一并考量一项风险:若放弃系为另一兄弟姐妹的利益而作出,而该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放弃也失去效力。
废止与解除。继承契约可随时经当事人的书面协议废止(土耳其民法典第546条)。依契约有权请求生前给付的一方,在给付未按契约履行或未获担保时,可依债法规则解除契约(土耳其民法典第547条)。有偿放弃中的争议多由此产生:对价已作承诺,却未支付。
法律还赋予被继承人一项单方废止权,但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本契约:单方废止继承契约,以依继承契约被指定为继承人或被遗赠特定财产的人事后作出构成剥夺继承权事由的行为为条件(土耳其民法典第546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并非被指定为继承人或被遗赠财产的人。
撤销。放弃亦属死因处分,故其撤销事由与期间适用一般规则:在处分能力欠缺、错误、欺诈、恐吓、胁迫、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或形式瑕疵的情形下,可诉请撤销(土耳其民法典第557条);撤销权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在任何情况下对善意被告经过十年、对非善意被告经过二十年而消灭(土耳其民法典第559条)。应注意的是:法律将外部期间规定为”其他处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故即使契约多年前订立,十年与二十年期间仍自死亡之日起算。
由哪个法院管辖?放弃亦属死因处分,故在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其撤销之诉由民事初审法院审理(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2条),且死者最后住所地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1/1-a条;土耳其民法典第576条)。
未写入契约时,法律推定什么?
法律将三点交由当事人约定,并为每一点设定了推定。契约未明确约定的,适用该推定,且三者均可能产生与当事人预期不同的结果。
| 未写入契约时 | 法律的推定 | 依据 |
|---|---|---|
| 受益人 | 视为为最近共同祖先的直系卑亲属利益而订立 | 第529条 |
| 直系卑亲属的地位(有偿放弃中) | 及于直系卑亲属 | 第528条 |
| 对价的担保 | 未支付或未获担保的,产生解除契约的权利 | 第547条 |
三点均可在契约中明确约定。不希望子女继承权受影响的放弃人,须将此写入契约。
被继承人死亡后可以放弃吗?抛弃继承与份额转让
不可以。继承权放弃契约的当事人是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订立此种契约。但死亡后不愿取得其份额的继承人面前有两条不同的路径,其结果彼此不同。
| 继承权放弃契约 | 抛弃继承 | 继承份额的转让 | |
|---|---|---|---|
| 时间 | 被继承人生前 | 死亡后 | 死亡后 |
| 当事人 |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继承人单方 | 继承人 + 受让人 |
| 方式、地点 | 以正式遗嘱形式;在官员和两名见证人面前(第545条) | 向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口头或书面声明(第609条) | 继承人之间书面;与第三人则须经公证人作成(第677条) |
| 期间 | 不受期间限制 | 三个月。法定继承人的期间自其知悉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除非证明其嗣后才知道自己为继承人;指定继承人的期间自处分被正式通知其本人之日起算(第606条) | 不受期间限制 |
| 可否取得对价 | 可以,有偿放弃 | 不可以 | 可以 |
| 继承人资格 | 丧失(第528条) | 份额归属于视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生存而享有权利之人;故抛弃人的直系卑亲属可能成为继承人(第611条) | 继续存在。转让系与第三人作出的,该人不能参加分割,仅可在分割结束时请求将归属于继承人的份额交付其本人;继承人之间的转让则无此限制(第677条) |
| 对遗产债务的责任 | 原则上无;但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继承人未予清偿的,在死亡前五年内所获对价的得利范围内(第530条) | 原则上无;但被继承人无支付能力时,在死亡前五年内所获且在分割中应予返还的价值范围内(第618条) | 继续存在——因转出的继承人仍保留继承人地位,故对遗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1条) |
| 出处 | 土耳其民法典第528–530条、第545条 | 土耳其民法典第605–611条、第618条 | 土耳其民法典第641条、第677条 |
抛弃继承中还有一处细节: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其无支付能力已明显可知或经正式认定的,遗产视为已被抛弃(土耳其民法典第605条);无须另行申请。详情见抛弃继承如何办理页面。继承人之间订立的分割协议亦须具备书面形式(土耳其民法典第676条)。
常见问题
继承权放弃契约能否在不动产权证(tapu)或公证人处以简单的承诺方式订立?
不能。放弃针对的是继承人资格的整体,而非某项特定不动产,且须以正式遗嘱形式订立:被继承人与继承人须共同在正式官员及两名见证人面前作出(土耳其民法典第545条)。经公证人确认的单方承诺不能满足该形式要求。
继承权放弃是否必须被继承人本人到场?
是。双方须同时向正式官员表达其意愿,并在该官员及两名见证人面前签署契约(土耳其民法典第545条)。继承人单方办理的行为不构成继承权放弃契约。
让我兄弟放弃继承,我们之间写个书面约定,可以吗?
在父母健在时你们之间写下的书面文件无效(土耳其民法典第678条)。正确的安排是:契约在被继承人与您的兄弟之间订立,并以您为受益人(土耳其民法典第528条、第529条)。您可以作为受益人,但在该行为中不得作为见证人(土耳其民法典第536条)。
放弃继承的人事后能否反悔?
单方反悔,不可以。继承契约可经双方书面合意解除(土耳其民法典第546条)。单方解除仅在一狭窄情形下可能:契约中的生前给付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请求该给付的一方可解除契约(土耳其民法典第547条)。具备条件时,撤销之诉也是另一途径(土耳其民法典第557条)。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的子女能否继承?
放弃继承若以取得对价的方式作出,除契约另有约定外,对卑亲属亦产生效力——即子女也被排除在外。无偿放弃时,法律未规定此种扩张效力;因此子女原则上仍为继承人(土耳其民法典第528条)。为避免留下不确定性,宜在契约中明确写明卑亲属的地位。
依据法规
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 — 第502–503条(遗嘱与继承契约的能力)、第528条(继承权放弃)、第529条(失效)、第530条(对遗产债权人的责任)、第532条(正式遗嘱)、第536条(禁止参与制作)、第545条(继承契约的形式)、第546–547条(解除与反悔)、第557条(撤销事由)、第559条(撤销期间)、第573–574条(对放弃继承人的扣减与返还)、第576条(管辖法院)、第605–606条、第609条及第611条(抛弃继承及其后果)、第618条(无力清偿的被继承人之抛弃继承人的责任)、第641条(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第676–678条(分割契约、继承份额的转让、对未开始继承的契约) — mevzuat.gov.tr
第1512号土耳其公证法 — 第78条(不得担任见证人者)、第82条(公证行为的效力及签名认证的范围)、第89条(必须以制作形式办理的行为) — mevzuat.gov.tr
第6100号土耳其民事诉讼法 — 第2条(管辖)、第11条(继承诉讼中的专属管辖) — mevzuat.gov.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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