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ecrimisil),是指向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不动产的人,就这种使用所请求的赔偿。简而言之,它也被称为不法占有赔偿或不法使用赔偿;向法院请求这种赔偿的诉讼,称为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之诉(ecrimisil davası)。
“Ecrimisil”一词在土耳其民法典和土耳其债法典中并未出现。在私人之间的纠纷中,其依据是非善意占有人的责任规定:非善意占有人因不法扣留其负有返还义务之物,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以及其已取得或怠于取得的孳息,必须支付赔偿(土耳其民法典第995/1条)。该词本身在其他法律中以名称出现:规定诉讼费用的《土耳其费用法》(第16/2条)以及关于公共不动产占用的《土耳其国家招标法》(第75条)。
赔偿不仅包括实际取得的收益,还包括怠于取得的收益;也就是说,即使占有人将不动产闲置,也不能免除责任。
本文说明私人之间的无权占有使用补偿;国库和基金会不动产中的特殊规定见文末标题。不动产所有权的一般框架见租赁与房地产法页面。
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排除妨害与返还请求:三项独立请求
对某物享有所有权的人,在法律秩序的范围内,有权按其意愿使用、收益和处分该物;所有权人既可以向不法占有其物的人提起返还请求之诉,也可以请求排除一切不法妨害(土耳其民法典第683条)。
| 请求 | 其作用 | 依据 |
|---|---|---|
| 返还请求 | 请求返还物 | 土耳其民法典第683/2条 |
| 排除妨害 | 制止不法妨害 | 土耳其民法典第683/2条 |
| 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 | 对过去的使用请求赔偿 | 土耳其民法典第995条 |
前两项使不动产得以返还,第三项则请求过去使用期间的代价。法律还特别提及在有关不动产本身的诉讼中一并请求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的情形:此时,费用按不动产价值与请求的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金额之和计收(《土耳其费用法》第16/2条)。对同一人提出的多项请求,如果存在对所有请求均有管辖权的共同法院,可以在同一份起诉状中提出(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费用如何确定,见撤销不动产登记并重新登记之诉页面。
善意占有人与非善意占有人
法律将占有不动产的人分为两类,赔偿义务即源于这种区分。
善意占有人不支付赔偿。善意占有某物,并以与其推定权利相符的方式使用或收益的占有人,对其负有返还义务的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土耳其民法典第993/1条)。其可以请求为物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并可在这些费用得到支付之前拒绝返还该物。对于其他费用,其不能请求赔偿;但如果未就其这些费用向其提出赔偿,则可以在返还之前,将其附加于物上且可无损害分离的附加物分离取回。其取得的孳息,应抵销其因费用而产生的债权(土耳其民法典第994条)。
非善意占有人支付赔偿(土耳其民法典第995/1条)。其支出的费用中,只能请求赔偿对权利人而言亦属必要的费用(第995/2条)。该条最后一款规定了一项限制:非善意占有人,在其不知道应将物返还给谁期间,仅对其因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第995/3条)。
因此,证明至关重要。在法律对善意赋予法律效果的情形中,原则上应推定善意存在;但未依具体情况尽到应有注意的人,不得主张善意(土耳其民法典第3条)。对于已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不动产,任何人不得主张其不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某项登记(土耳其民法典第1020/3条)。请求赔偿的一方,必须证明对方并非善意,或者其善意于何时终止;在确定赔偿金额之前,这一问题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权利人发出的日期和内容明确的书面通知(催告),是证明这一时点的途径之一。但这种催告不中断诉讼时效。
继承人与共有人之间的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
在通过继承由多人取得的一套公寓或一块土地中,如果其中一名继承人居住在该不动产中或将其出租,而其他人一无所获,就会产生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问题。
首先必须考察所有权的类型。如果存在多名继承人,则自继承移转至分割之前,他们之间形成一种共同共有关系;继承人以elbirliği mülkiyeti(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的方式享有遗产所有权,并对属于遗产的权利共同进行处分(土耳其民法典第640条)。在elbirliği mülkiyeti(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中,不存在确定的份额,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物的全部;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管理和处分行为须经全体一致同意(土耳其民法典第701/2条、第702/2条)。任何一名继承人可以请求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将elbirliği mülkiyeti(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转换为按份共有(土耳其民法典第644条)。因此,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elbirliği/iştirak)还是按份共有(共有份额)形式,是首先要查看的信息。继承人身份通过从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或公证人处取得的继承权证明书予以证明(土耳其民法典第598/1条;参见如何取得继承权证明书)。继承制度的全貌见继承法页面。
如果已转为按份共有,每个共有人可以在不与他人的权利相抵触的范围内,对共有物进行收益和使用;发生争议时,由法官确定收益和使用的方式,这种确定也可以体现为按时间或地点划分使用(土耳其民法典第693条)。管理费、税费和其他负担,除另有规定外,按各自份额比例承担;支付超出部分的共有人可以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土耳其民法典第694条)。
排除使用条件。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的判例中,要求向单独使用共有不动产的人请求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须满足“排除使用”(intifadan men)条件:即未使用不动产的共有人,必须向使用不动产的共有人明确表示,其本人也希望从该不动产中受益,或者要求支付使用对价。这一条件并未规定在法律中,而是由判例确立。其实际结果是: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原则上只能针对该通知之后的期间请求。通知的日期和内容必须可以证明;通过公证人发送的催告函可以做到这一点。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不动产被出租而租金收益未予分割的情形,公认可以不要求该条件;在具体案件中何者适用,需另行评估。
终止共有关系是另一项诉讼。除负有继续维持共有关系义务外,各继承人均可随时请求分割遗产(《土耳其民法典》第642/1条);按份共有中的分割请求,适用《土耳其民法典》第698条。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针对过去,经法院分割共有物面向未来;二者可一并考虑,但属于不同的诉讼。经法院分割共有物由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审理(《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4/1条b项),且就该诉讼先行申请调解为起诉条件(第6325号法律第18/B/1条b项);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请求原则上由民事初审法院审理(《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2条)。详见经法院分割共有物诉讼页面。
承租人拒不搬出时,能否请求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
简要回答:租赁关系已终止的,可就过去的占有使用请求赔偿;但该请求是否属于“因租赁关系产生的”争议,存在争议。这一认定既决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决定调解是否为起诉条件。
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存在无权占有;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合同终止后,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该义务源于合同(《土耳其债法典》第334/1条);不动产未腾退的,无权扣留也可能落入《土耳其民法典》第995条的适用范围。
包括因租赁关系产生的债权诉讼在内,租赁争议由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管辖(《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4/1条a项),且此类争议起诉前申请调解为起诉条件(第6325号法律第18/B/1条a项)。在调解为起诉条件的争议中,若查明未经调解即起诉,法院不作任何实体审查,依程序驳回起诉(第18/A/2条)。因此,针对原承租人先行申请调解可消除该风险;自向调解机构提出申请至最后笔录期间,时效中止(第18/A/15条)。
关于承租人腾退的途径另见专门页面:因需要而请求腾退及书面迁让承诺。
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之诉由哪个法院管辖,应向何处提起?
事务管辖。涉及财产权的诉讼,除另有规定外,由民事初审法院管辖(《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2条)。例外:争议源于租赁关系的,由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管辖(《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4/1条a项);不动产中仅旨在保护占有的诉讼,亦由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审理(《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4/1条c项)。争议属于受土耳其法上的区分所有权约束的建筑且源于《土耳其区分所有权法》适用的,因适用该法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解决(第634号法律附加第1条)。
地域管辖。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及涉及不动产占有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的请求即属此范围。专属管辖下,不得向其他地点起诉;法院应在诉讼终结前依职权审查管辖权(《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9/1条)。仅就过去占有使用请求赔偿的,该专属管辖规则是否适用存在争议。此种情形下,一般规则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6条);请求以侵权行为规定为依据的,侵权行为地法院亦有管辖权(《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6条),无权占有中的行为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实际后果:就位于阿拉尼亚的不动产,即使占有人居住在其他城市,排除妨碍与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可在阿拉尼亚一并请求(《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10条)。
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如何计算?
法律未规定计算方式;《土耳其民法典》第995条仅提及损害及已取得或怠于取得的孳息。实务中,赔偿额根据不动产的性质,以占有期间的同类租金或农用地上的产出收益为基础,通过诉讼中的现场勘验和鉴定确定。
起诉时金额不明。不确定债权之诉自31年7月2026日起废止(《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经第7589号法律废止);此前已提起的诉讼继续适用旧规定(第7589号法律临时第1/10条)。今日起诉可仅主张部分债权;除明确放弃剩余部分外,不构成放弃(《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09/1条、第109/3条)。请求可在同一诉讼中仅限一次,于证据调查终结前增加;就增加部分,时效亦视为自起诉之日起中断(《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09/4条)。
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时效为几年?
《土耳其民法典》和《土耳其债法典》中并无针对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的专门时效规定;两条一般规则相互对立。法律无相反规定的,每项债权适用十年时效(《土耳其债法典》第146条);“租金、本金利息及工资等定期给付”则适用五年时效(《土耳其债法典》第147/1条)。
实务中,私人之间的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被视为类似租金的定期给付,适用五年时效。被告主张时效抗辩的,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就自起诉之日起回溯超过五年的期间不得请求;起诉后的期间,实务中需另行起诉。因此,推迟起诉可能缩短可请求的期间。
法官不会依职权考虑时效;须由被告主张(《土耳其债法典》第161条)。时效中断事由由法律规定:债务人承认债务、提起诉讼、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等(《土耳其债法典》第154条)。通过公证人发出的催告未列入其中。
请求以侵权行为规定为依据的,还可能涉及二年和十年期间;赔偿请求源于刑法规定更长时效的应受刑罚行为的,适用该时效(《土耳其债法典》第72/1条)。无权利依据而如同所有权人占有他人不动产,亦被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土耳其刑法典》第154/1条)。
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是否必须先行调解?
就不动产,法律将起诉前申请调解规定为四类争议的起诉条件:除租赁不动产依无判决文书执行程序腾退的规定外,源于租赁关系的争议;涉及动产和不动产分割及终止共有的争议;源于《区分所有权法》的争议;源于相邻关系的争议(第6325号法律第18/B/1条)。
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未被明确列于上述四类。但具体请求按其产生的法律关系可能归入其中一类:例如源于已终止的租赁关系,或源于受土耳其法上的区分所有权约束的建筑中的使用争议。在归入上述某一类的争议中达成协议的,必须就协议文书取得可执行性批注;涉及不动产的文书,该批注由不动产所在地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出具(第18/B/3条)。
国库及基金会不动产中的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
国家私人所有或由国家支配和处分的不动产、有独立预算的行政机关的不动产,以及基金总局及其管理的已登记基金的不动产被占用时,法律规定了专门的制度。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委员会确定,自确定之日起向前追溯不超过五年;为此并不要求行政机关遭受损失,也不考察占用人的过错。如果不自愿支付,则依照第6183号法律的规定追缴;不动产也应行政机关的请求由地方行政长官责令腾退(第2886号国家招标法第75条)。如果涉及条文未列举的其他公共机构的不动产,应另行审查适用哪一规则。
常见问题
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写在法律的哪里?
土耳其民法典并不使用该词;在私人之间,作为依据被援引的是规范非善意占有人责任的《土耳其民法典》第995条。该词出现在《规费法》第16条中,对于公共不动产则出现在《国家招标法》第75条(“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和腾退”)中。
占有人让不动产空置,没有获得任何收益。仍然要支付吗?
条文规定的是“其已经获得或者因疏忽而未获得的产物”(《土耳其民法典》第995/1条)。也就是说,并不要求收益已经实际取得。
我的兄弟住在继承留下的房屋中,不支付租金。我可以请求什么?
存在两种不同的途径,且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对过去使用的损害赔偿(《土耳其民法典》第995条)和遗产分割(《土耳其民法典》第642条;经法院分割共有物之诉)。这些是在不同法院审理的不同诉讼。就损害赔偿而言,实务中要求此前曾发出过明确的通知,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原则上仅就通知之后的期间请求;这一条件并未写在法律中。
占有人说自己支出了费用,可以扣除吗?
非善意占有人只能请求偿还其支出中对权利人而言也属必要的部分(《土耳其民法典》第995/2条)。善意占有人的规则不同:其可以请求必要和有益费用,并且在获得支付前可以拒绝返还该物(《土耳其民法典》第994条)。
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法律没有为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规定专门的期限:一般规则是十年(《土耳其债法典》第146条),租金和“工资等其他周期性给付”为五年(《土耳其债法典》第147/1条)。在实务中,私人之间的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适用五年诉讼时效;如果被告主张时效抗辩,则不得主张起诉之日前超过五年的期间。公证人的催告函不中断诉讼时效(《土耳其债法典》第154条)。
依据法规
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 — 第3条(善意),第598条(继承权证明书),第640条(遗产共有人共同体),第642条(请求分割的权利),第644条(将elbirliği mülkiyeti(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第683条(所有权的内容),第693条(收益、使用和保护),第694条(费用和负担),第698条(分割请求),第701条(elbirliği mülkiyeti(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的来源和性质),第702条(其规定),第993条(善意占有人的收益),第994条(善意占有人的赔偿),第995条(非善意占有人的责任),第1020条(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性) — mevzuat.gov.tr
第6098号土耳其债法典 — 第72条(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第146条(十年诉讼时效),第147条(五年诉讼时效),第154条(诉讼时效的中断),第161条(主张诉讼时效),第334条(租赁物的返还) — mevzuat.gov.tr
第6100号土耳其民事诉讼法 — 第2条(民事初审法院的职责),第4条(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的职责),第6条(一般地域管辖法院),第12条(因不动产物权产生的诉讼的管辖),第16条(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诉讼的管辖),第19条(提出管辖异议),第107条(数额不确定之诉;已被第7589号法律废止),第109条(部分诉讼),第110条(诉的合并) — mevzuat.gov.tr
第7589号土耳其关于为司法有效高效运作而修改若干法律的法律 — 临时第1条(过渡条款;数额不确定之诉) — mevzuat.gov.tr
第6325号土耳其民事纠纷调解法 — 第18/A条(作为诉讼要件的调解),第18/B条(某些纠纷中作为诉讼要件的调解) — mevzuat.gov.tr
第634号土耳其法上的区分所有权法 — 附加第1条(有管辖权的法院) — mevzuat.gov.tr
第492号土耳其规费法 — 第16条(价值基准) — mevzuat.gov.tr
第2886号土耳其国家招标法 — 第75条(无权占有使用的补偿和腾退) — mevzuat.gov.tr
第5237号土耳其刑法典 — 第154条(无权侵入他人土地) — mevzuat.gov.tr
相关页面
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建议您就具体情形向您的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