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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关系解除(共有物分割)诉讼是什么,如何提起?

经法院分割共有物之诉——旧称 经法院分割共有物——是终止共有人之间对某一财产的共有关系,并将该财产原物分割、或者变价出售后分配价款的诉讼。共有人中的每一人均可单独提起,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土耳其民法典》第698条)。该诉讼由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审理,且起诉前申请调解属于诉讼要件。

遗产共有关系的分割、elbirliği mülkiyeti(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分割协议,在继承法页面中介绍。本文讨论的是该诉讼本身。

谁可以提起,向谁提起?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中的每一人均可请求分割该财产(《土耳其民法典》第698条)。诉讼由原告共有人向其他全体共有人提起;共有人之间为必要共同诉讼关系,须对全体共有人作出同一判决(《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59–60条)。

如某一共有人未参加诉讼,法院并不直接驳回起诉。当事人适格属于诉讼要件,其欠缺可以补正,故法院会指定确定期限,使未参加的共有人被追加参加诉讼,然后再进入实体审理(《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15条)。

如共有人之一在审理过程中死亡,则依继承权证明书使其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未接受或抛弃继承的,诉讼中止至法定期间届满为止(《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55条)。

何时不得请求分割?

法律设定了三项限制(《土耳其民法典》第698条):

  • 以合同负担继续共有的义务。请求分割的权利可通过法律行为限制,最长十年。关于不动产按份共有继续存在的合同须具备正式形式,并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作注记。
  • 用于持续目的。共有财产已用于某一持续目的的,共有人负有维持按份共有的义务。
  • 不适当的时间。法律规定不得在不适当时的时间请求分割;法律未对该概念作出定义,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评价。

此外还有一项独立的禁止:不得就受土耳其法上的区分所有权或kat irtifakı(对尚未竣工建筑设定的建筑地役权)约束的不动产本身请求分割共有关系。独立单元则可作为独立的不动产成为诉讼标的,其上的共有关系可以分割(《土耳其区分所有权法》第7条)。

原物分割还是变价出售?

法律承认两种分割方式:财产的原物分割,或者经协商或拍卖出售后分配价款(《土耳其民法典》第699条)。

共有人就分割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经共有人之一请求,法官按下列顺序处理:

  1. 首先原物分割。分割后各部分价值不相当时,通过向价值不足的部分补足金钱实现价值均衡。
  2. 不宜分割时出售。分割请求依情况与条件不适当时——特别是财产在不发生重大价值损失的情况下无法分割时——判决以拍卖方式出售。

诉讼中被告与原告享有同等权利:原告请求出售,不妨碍被告请求原物分割。

还有第三条路径。在适宜设立土耳其法上的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中,共同所有人或继承人之一提出请求的,法官可决定以设立土耳其法上的区分所有权并分配独立单元的方式进行分割(《土耳其区分所有权法》第10条)。

农用地适用另一套制度:此类土地不得分割或按份额处分至低于部级确定的最小面积以下;份额转让、分割以及将elbirliği mülkiyeti(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的行为,均须经部级许可(第5403号法律第8条及第8/B条)。

向谁出售?

法律在这里仅有一句,实践中却决定了诸多事项(《土耳其民法典》第699条):

“决定在共有人之间以拍卖方式出售的,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也就是说,原则是拍卖向所有人开放。只有在全体共有人均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仅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出售;如有人反对,该不动产也可以出售给第三人。共有人当然可以参加该拍卖。

自2026年31月起有一项重要例外。在全体所有人均通过继承取得该不动产、且除继承人外不存在第三人所有权的下列不动产中,如判决以出售方式分割共有关系,则第一次拍卖依法律规定、无须任何人同意,作为所有人的继承人之间进行。该程序仅适用一次,且该次拍卖中的报价须超过估价全额(《土耳其执行与破产法》第114条;第7589号法律,《官方公报》31.7.2026–33326)。

第一次拍卖未果的,第二次拍卖向所有人开放,门槛降至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该规定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已公告的拍卖。

该规则并非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权,而是以法律限制何人可参加第一次拍卖。该规定为新规定,尚未形成稳定的适用判例。

法院判决出售后程序如何进行?

出售判决并非由法院执行,而是由法官为此指定的执行局工作人员执行;动产与不动产的出售依《土耳其执行与破产法》规定进行(《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22条)。涉及不动产上物权的判决,非经生效不得执行(《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50条);因此出售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后才开始。

出售通过接入UYAP的电子销售门户以拍卖方式进行,报价期间为七日(《土耳其执行与破产法》第111/b条)。欲参加拍卖者须缴纳估价百分之十的保证金;在分割共有物中,不向份额持有人就其份额所对应的金额收取保证金。中标人须自拍卖结果记录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以现金支付买受价款(《土耳其执行与破产法》第130条)。买受价款按份额比例分配给共有人。

调解是否强制?

是的。在涉及动产和不动产的分配以及经法院分割共有物的争议中,起诉前已向调解员提出申请是诉讼条件(第6325号法律第18/B条)。该规则自1年2023月起生效。

申请应根据争议标的,向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调解局提出。调解员应自接受委任之日起三周内完成程序;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最多可延长一周。

未能达成一致的,最终笔录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必须附于起诉状。如查明起诉时完全未向调解员提出申请,则起诉状不向对方送达,法院以欠缺诉讼条件为由从程序上驳回起诉。

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必须就和解文书取得可执行性批注。涉及不动产的文书中,该批注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取得;取得批注后,当事人一方可请求土耳其不动产登记局在不制作官方文书的情况下办理登记。

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职权。涉及动产、不动产或权利的分配以及经法院分割共有物的诉讼,无论诉讼标的的价值或金额如何,均由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审理(《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4条)。适用简易审理程序;答辩期限为两周,当事人不得提交答辩状及第二答辩状(《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316–317条)。

不动产的管辖。涉及不动产上的物权或可能导致物权归属发生变更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2条)。由于经法院分割共有物会改变所有权状况,故属于该范围。诉讼涉及多项不动产的,可在其中一项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就其他不动产一并起诉。

实际结果是:Alanya拥有一处按份共有不动产的共有人,无论其居住何处,均在阿拉尼亚起诉;即使共有人居住在境外,有管辖权的法院亦不改变。

动产的管辖。仅涉及动产的经法院分割共有物没有特别的管辖规则;适用一般规则,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为多人的,向其 中一人的住所地法院提起(《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6–7条)。该管辖并非专属;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诉讼的法院即取得管辖权。

诉讼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司法部司法登记与统计总局发布的《2025年司法统计》,审理此类案件的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中,一件案卷的平均审理时间为2025年的120天。

该数字是土耳其民事治安法院所有案件类型的平均值;司法部并未就经法院分割共有物按案件类型单独公布审理时间。该时间不包括向地区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阶段以及裁判生效后的变卖阶段。同一统计中,地区上诉法院民事庭一件案卷的平均审理时间为371天。

共有人人数、不动产权证(tapu)记录中的欠缺以及鉴定人调查可能显著延长审理时间。

共有关系源于继承时

继承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为elbirliği mülkiyeti(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其规则部分不同。除依合同或法律规定负有维持共有关系的义务外,各继承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请求分割遗产(《土耳其民法典》第642条)。立即分割将显著减少财产或遗产价值的,民事治安法官可裁定延期分割;存在将成为继承人的胎儿的,分割延至出生为止(《土耳其民法典》第642–643条)。

继承人亦可请求将遗产范围内全部或部分财产上的elbirliği mülkiyeti(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土耳其民法典》第644条)。

遗产的分割、分割合同以及继承份额的转让在继承法页面中介绍。

常见问题

经法院分割共有物(经法院分割共有物)与经法院分割共有物是同一回事吗?
是的。“经法院分割共有物”是旧术语;现行法律用语称为“经法院分割共有物”。

其他共有人不同意时可以起诉吗?
可以。各共有人均可单独请求分割;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土耳其民法典》第698条)。

我不希望变卖不动产,能怎么办?
法官首先考虑原物分割;可以分割的,不裁定变卖(《土耳其民法典》第699条)。在适合设立土耳其法上的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中,亦可请求设立土耳其法上的区分所有权并分配独立单元(《土耳其区分所有权法》第10条)。

我出售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是否产生先买权?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将其份额出售给第三人的,其他共有人可行使先买权(《土耳其民法典》第732条)。该权利自出售通知权利人之日起三个月内、且无论如何自出售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消灭。相反,强制拍卖的出售中不得行使先买权——即在经法院分割共有物之诉结束时进行的出售中不发生先买权(《土耳其民法典》第733条,经第7571号法律修改)。

在elbirliği mülkiyeti(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中我可以出售自己的份额吗?
在elbirliği mülkiyeti(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中,共有人没有确定份额,且处分行为须经全体一致;因此,不能就单项不动产上的“份额”单独转让。继承人可以转让遗产中的继承份额:继承人之间须采用书面形式,与第三人之间以公证人制作的文书为有效要件。向第三人转让并不授予其参与分割的权限;仅使其有权请求在分割结束时向其交付归属于该继承人的份额(《土耳其民法典》第677条)。

依据的法律法规

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第642–644条(遗产分割、延期、elbirliği mülkiyeti(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第677条(继承份额的转让),第688条(共有人的权利),第698条(分割请求及其限制),第699条(分割方式),第732–734条(法定先买权)—— mevzuat.gov.tr

第6100号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4条(职权),第6–7条及第12条(管辖),第55条(死亡时的延期),第59–60条(强制共同诉讼),第115条(诉讼条件),第316–317条(简易审理),第322条(负责拍卖的工作人员),第350条(生效)—— mevzuat.gov.tr

第2004号《土耳其执行与破产法》——第111/b条(电子拍卖)、第114条(增价拍卖及继承人之间的第一次增价拍卖)、第130条(拍卖价款的支付)——mevzuat.gov.tr

第6325号《土耳其调解法》——第18/A条及第18/B条(诉讼前置调解)——mevzuat.gov.tr

第634号土耳其区分所有权法——第7条、第10条——mevzuat.gov.tr · 第5403号《土壤保护与土地利用法》——第8条、第8/B条——mevzuat.gov.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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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鉴于每个事件的状况、份额人结构及不动产性质各有不同,建议您就自身具体情况向您的律师寻求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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